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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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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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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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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1:53: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个系列帖子太值得大家关注、思考了!

大家一起来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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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11:39:07 |只看该作者
F、容易忽视真正的主管基本力量:



涉及到具体的采购招标事项的时候,看起来关注的部门和人员不少:除主管部门以外,还有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特聘监督员等等。



人们常说:在中国,最难找的是“有关部门”;在采购与招标中,到底有多少个“有关部门”?在各个程序进行中,到底哪一个或几个“有关部门”参与其中,那也是本人感到糊涂的一个问题。



但是,究竟真正主管的部门和人员是怎样的呢?



    在本人2007年初发表的一个可能“傻冒”的问题——中国有多少官员专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思考与困惑27中,曾经写道:


美国目前拥有一支30000名招标采购专家和15000名招标采购官员的招标采购队伍。而且量多面广的律师都兼有这方面的知识和业务。这支队伍是公共招标采购中的组织基础。



(引自吴树贵关于美国招标采购制度的考察汇报 1997年。)



而我自己当时有疑问:


{而我国现在是什么情况呢?



200722日,在庆祝首个政府采购研究所成立的论坛上,牛志奇(中国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主任)的论文《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国际衔接》里说道:


    我们部门来讲,一个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可能就一个,因为水利部单位非常多,20个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就可能一两个人,有的人还是兼职的,还不是专门来做这件事情的。所以从这一个角度来讲,我们在人员方面的差距,本来知道的人就少,具体干这个的人就更少了。



我在网络上搜索了一下,下面是初步结果:



财政部:主管机构是国库司,内设“政府采购处”;


发改委:主管机构有:固定资产投资司;法规司;重大项目稽查办等等;未见到专门的负责机构名称。

    商务部:主管机构:产业司(含原来的机电司),下设有招标处(主管机电设备国际招标)。


    建设部:主管机构是建筑市场管理司和政策法规司,未见专门的采购招标管理机构名称。



交通部:未见专门机构。



信息部、教育部 …… ……



国家政府部门的规格高,叫做“处”的,不代表人数量一定多,也许只有数人到十余人。



累计起来,也许有百十人?一、二百人?



国家的部门现状如此,地方上,省里、县里的就更不用说了。我很奇怪,也不知道这个问题重要不重要?我想,现在我们不断加强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措施,无疑是对的; 但是,再好的制度也要人来执行。人们不是常说,人才是决定的因素吗?那么,这个问题是不是保密的?我想不会吧。“阳光采购”、“阳光招标”的说法表明,这种数字不应该列入保密范围。



我们公共采购的组织基础在哪里?}



如今,又是4年的时间过去了,似乎上述机构没有什么变化;人员,似乎还是不很多的几百人?



20106月份报道的“中国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会”等消息中,人们可以看出,出席会议的有关部门,仍然是“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投资司”;而财政部的具体主管仍是“国库司政府采购处”。……



而我们的政府采购总金额,到2009年已经达到7000亿;每年,发改委牵头的“法定招标投标”,已经达到几万亿。



我不知道,当有媒体和记者报道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有八种不同的模式的时候,是否想到:我们主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省部级领导机关,有多少种模式,有多少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是否与其应该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相符合?



据说,全国列入“公务员”系列的,有56百万人,加上“准公务员”,共有1100万人。在承担采购与招标“监管”任务的省部级专职公务员只有数百人的情况下,能够有充分的人力和精力,去完成这样“监管”的任务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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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4:17:48 |只看该作者
现状就是这个样子,看似清楚,实则不明!看似正确,反之也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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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07:56 |只看该作者
第三方面 需要认真研究的三大问题



    本人以为,钱忠宝先生的呼吁,多年不见显著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人们可以想象到的主要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第一方面 :如何认识和区分“权利”与“权力”



  本人在学习中,曾写过初步的体会:“权利”应保障 “权力”要制约》。其中说到:



经过学习,本人明白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的“权利”,都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确的。



相对而言,“权力”多数指的是政府部门,在执行时表现出来的行政职责和支配的力量,也可以说,是一种“公权力”。


“权利”往往只有“有”或者“无”的区分,没有大小的区别。比如,公民都有选举权,而且,一个人一票。被剥夺公民权的犯罪分子,就没有这种选举权。有的时候,“放弃”也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不去参加投票;比如,投了“弃权票”等等,都是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权力”则有“大小之分”。比如:科长的权利就比一般的公务员大;处长的权力又比科长大;厅局长的权力则更大……】(引文完)



问题自然就来了:一个普通的事业单位(比如学校或者医院),一个普通的企业(比如高速公路企业或者水电站,或者其他制造厂),不是政府机构,怎么会有“权力”之说呢?平时,人们所说的“限制招标人的定标权”,“限制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指的是“权利”还是“权力”呢?……


2009年初,本人曾经和陈贝利律师通过几次电子邮件;那时,希望通过对法律专家的请教,帮助自己进一步弄清这里涉及到的“权利”和“权力”问题;陈律师的解答,无疑是“释疑解惑”;但是,问题的复杂性,本人仍感到似是而非,似明仍糊涂。后来,招标师考试问题临近,这个事情也就不得不放下了。……


现在,本人初步思考的意见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所以,当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的时候,招标人(法人单位),就无形中获取了使用乃至支配这笔资金的“权力”,包括支配相关的“人、财、物”的权力。


所以,对其制约,也是保证“公共资金”不能乱用的一种措施。


但是,具体到一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哪些是“权利”,那些是“权力”


往往事情还都是交叉的:不仅在招标投标评标等过程中,涉及到“权利”和“权力”的问题,即使到了质疑投诉甚至去法院诉讼阶段,实质上,都有希望更高更大的“权力”来支持自己一方的维权(权利)主张的那个含义。……


所以,本人深深的感觉:要想论述清楚在采购与招标方面,中国的“权利”和“权力”关系,是一个比陈景润攻克“歌德巴赫猜想”,还困难许多的问题。希望有更多的人们,更高水平的人们来关注它,研究它,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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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08:57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方面 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定位?



    上述引用招标投标协会李小林副秘书长的文章,指出了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越位”问题。


那么,怎样才是政府主管部门履行恰当的职责,既不是失职,也不越位呢?


按照本人初步的思考,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个阳光的、开放的、服务性和负责的政府,来代替传统的管理型的政府。



人们常说“阳光采购”,“阳光招标”;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政府”要阳光!


本人注意到:大约从2005年开始,财政部以广东省为试点,开始探索“公共财政的改革”。本人的理解,其最终目的,也是建设一个阳光的、服务性的政府。目前,这一渐进的过程明显加快:


2009年底,广东省人大通过全国第一个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地方实施办法。有人评论,这也是关注到“格力空调事件”的结果之一。


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财政局,陆续公布“政府账本”,供广大的群众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陆续公布了自己内部的《权力运行流程图》,有记者报道说:现在流程图逐步被挂到该厅的门户网站上,供所有民众监督。主动引进社会的权利来制约政府的权力,让行政权力回归其应有的位置与状态,塑造政府的公信力。广东省财政厅此举的全部意义或正在于此。】


然而,目前这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2010年的615日,【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调查完成的2010中国省级行政机关透明度排行榜正式公布。排行榜显示,以100分为满分计,我国31个省级部门机关透明度的平均成绩只有3.21分。调查显示,问卷涉及到的109个部门,只有18个部门主动公开部分信息,基本没单位公布津贴补贴出国费,这还不包括群众反应强烈的公款招待和公务用车有关情况。评估分数少得如此可怜,莫非其中真的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关的引文)




什么是“管理型的政府”,什么是“服务型的政府”?


本人的浅见,归纳出6条;抛砖引玉,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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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12:38 |只看该作者
第一、管理型的政府官员,容易强调自己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不少时候,人们还习惯使用旧社会的称呼,说他们是XX地方老百姓的“父母官”。



服务型政府的官员或者说领导,内心里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俯首甘为孺子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毛毛(现名邓蓉)写的那本书《我的父亲》,在封底标明:


我是中国人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邓小平”


(插图)


            




一个是县处级干部,被称为“七品芝麻官”的,却乐于被称为:人民的“父母官”


一个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却被自己和家人认为:“人民的儿子”


谁是谁非?谁高谁低,不是一目了然吗?!


本人呼吁:从各种有关的媒体报道中,坚决删除“父母官”这个词!

毛毛著 我的父亲 封底 缩小1.jpg (46 KB, 下载次数: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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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15:02 |只看该作者


第一、管理型的政府,官员也常常强调自己的职责;实际上,职责不清导致的“失职”或者“越权”的情况比比皆是。



    在一次闲聊中,我的同事讲过一件小事:一次,他们开着汽车,从天津出发到北京去办事。不巧,刚出高速公路的一个收费站,就和另外一个单位的汽车“蹭”上了,双方的汽车外表的油漆都被划出了一个道道。


双方都打手机“报警”;天津的交通警察很礼貌的问:“你们在哪儿碰的”?然后回答,“出了高速公路收费站,就不归我们管。你们应该找廊坊地区的警察。”;好不容易打通了廊坊地区的电话,对方很客气的问:“你们碰车的地点在哪里,是在某某公里的标记之内还是之外?”原来,那涉及到是廊坊地区管还是北京的警察管的问题。


……半个小时过去,双方谁也没弄明白到底该归那儿的警察管。最后,倒是一致同意,反正都是单位的公车,又都有“保险”,干脆,自己回去解决吧!


而服务性的政府,处处为办事人着想,比如,现在各地设立的的政府行政许可中心;比如,现在的机关单位内部职能公示制度,等等。



第二、管理型的政府,往往只注重“管”,制定各种“不行;不许;不能”的规定,至于是否可行,是否具有操作性,那是不怎么考虑的。



2010年的6月份,人民网、新华网报道了有关交通管理的两个“牛”事,很形象的说明了这个特点:


第一个是北京的前门处的、标识有21道禁令的指示牌:(截图)





路人和记者都不能完全看明白,到底它指的是那21件事不能做。

北京前门21道禁令牌像猜谜 被称“史上最牛”.jpg (74 KB, 下载次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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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18:11 |只看该作者
另一个是广州的“最牛交通路牌”:(截图)





司机和记者都傻了:不知道该怎么走?直行不行,左拐右拐都不成,怎么办呢?

广州 最牛的交通路牌20100610.jpg (45 KB, 下载次数: 52)

广州 最牛的交通路牌201006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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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19:50 |只看该作者



第四、管理型的政府部门,出台文件或者措施,往往都是“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对其他人严厉,对自己则轻描谈写。



小的时候,我喜欢看电影。那时,电影院比较多,如果不看热门的头一轮的电影,而看第二轮,第三轮的复演电影,也许只用一毛钱就可以了。我的感受,正如后来有人写短文总结的那样:


入场就坐后,便先观看影院的幻灯片:


“本院实行凭票对号入座;不得私自乱坐。违者罚款 !”


“本院严禁吃带皮的果食,违者罚款!”


“本院严禁乱扔垃圾,违者罚款!”


“本院严禁大声喧哗,违者罚款!”


  反复播放多次后……  ……


突然打出:


“影片未到;请观众在座席上耐心等候。希大家原谅。谢谢 !”


这种类似的情形,现在不也是可以见的吗?


而服务性的政府,不仅重要的事情提前“公示”(比如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而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有关领导承担个人责任,“引咎辞职”。



在中国古代,引咎辞职是常见的事情。诸葛亮同志错误的任用马谡,失掉了街亭;最后,诸葛亮不得不“挥泪斩马谡”,而且自己处罚自己。


但是,目前,这种事情比较少见。因为,“官本位”的潜规则盛行;职务,不仅意味着“权力”,还意味着个人的“待遇”诸多方面。


本人看到的最典型的例子是孟学农。他在任北京市长不久,赶上了非典,第一次“引咎辞职”;复出后,改任山西副省长代省长等职。200809月因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再次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


本人不在北京和山西生活,不了解他的具体情况。


但是,看了他赋闲时,针对郑州市规划局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逯军那句“雷人语言”而作的:《心在哪里安放》的诗歌,本人还是深深被感动:人们需要那种勇于负责的,有缺点但是干实事的“好官”,不需要那种说得冠冕堂皇但是另做一套的贪官,也不需要总是四平八稳不犯错误的“庸官”。



孟学农现任“中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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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21:38 |只看该作者



第五、服务型政府的工作重点,是在告诉大家“如何做才对”的方面,不是在“怎么做不行”等等;正如好的医生,重点提示你预防,小病及时治疗;而不是等病重了再开刀。



以本人曾经多次赞扬的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后不久,商务部即出台“13号令”规范有关具体的做法和程序;而更为特殊和有意义的,是尽快制定出有关国际招标的范本,同时,不断修改,使其完善。


发改委等多部委,也在2007年推出了施工招标和资格预审方面的《标准文件》。


其实,还应该有更多的“范本”推出,供大家学习和使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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