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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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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中国招标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并致各级国资委的官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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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31#
发表于 2009-6-5 15:50:20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有多少官员有空看这篇文章啊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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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2#
发表于 2009-6-5 17:58:12 |只看该作者
密切圈住楼主的言论,说出了招标的真正弊病。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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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3#
发表于 2009-6-5 23:44:50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的招标局是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把持的——领导层几乎都是,不懂业务,这是怎么了?政府关注反腐、防腐完全高于遵循招投标工作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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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34#
发表于 2010-3-16 22:03:51 |只看该作者
明显的“所有者”和“决策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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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5#
发表于 2010-3-17 09:01:12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理应归还给招标人,不然就跟古代被软禁的没有实权的皇帝有什么区别哦~现在即便没有《实施条例》中“规范招标人的定标权”,我相信招标人也依然会尊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我觉得制度不能定的太死,不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无权定标的话,事情就并不好处理了!
[s:125]
真心的热爱招投标事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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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6#
发表于 2010-3-17 10:05:08 |只看该作者
要是一至三人,一个人也可以的话,那还招标干嘛,好可笑~~
还好我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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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37#
发表于 2010-3-17 15:16:50 |只看该作者
观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56条没有剥夺招标人的权利——定标权!

        首先认同“定标权”是招标人的权利,其他机构没有定标的权利!

        之所以认为《条例》56条没有剥夺招标人定标权,原因如下:

        1、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均有条件限制;
        2、招标人如果对潜投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这一环节进一步明确规定;
        3、评标前期的所有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都是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如果招标人对所需的项目有什么特殊需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充分体现;
        4、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1/3的成员为招标人;
        5、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是依据招标文件来进行评标的;评委会签订的《评标报告》是对招标文件的最终的落实。

        招标人的定标权不仅体现在“定标”阶段,也体现在“招标前期的阶段”(如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等环节)。能够入围前三的候选人,是最能充分响应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所以《条例》56条没有剥夺招标人定标权!

[s:89]
仁者无忧,智者无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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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38#
发表于 2010-3-17 16:20:30 |只看该作者
这个招投标  我感觉就是 公务员给自己找的保护伞!!!
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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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39#
发表于 2010-3-18 09:09:45 |只看该作者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全体国民的,国有企业所谓招标人只不过是代表之一,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也应该是招标人之一,所以中国所有招标的法律政策等,对国有资金而言,只不过是招标人自己内部的管理规则。真正的招标人应该是全体国民,对国有资金而言,写在招标文件上的招标人只不过是真正招标人的代理人,这郡代理人是否可以公正、经济,你只要看看一些行业的收入,近距离参加一些央企的招标项目,你就会发现相关的规范是有必要的。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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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40#
发表于 2010-3-18 09:45: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2楼人在天涯于2008-08-06 18:34发表的  :
举双手支持版主师傅的观点。

   现在我们省几乎所有的项目都是各种形式的直接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如有业主或代理公司反驳,监督人员竟然会说为了防止投标人提出异议。

   特别是设备采购的项目,我业主就算想买高档设备,但各种规定往往会导致中档设备容易中标,让业主空有充足的资金却只能选择普通的东东。造成维修成本大量增加,这难道就不是在浪费资金吗?


你们想买高档的设备,编制标书的时候就应该明确技术参数的,为什么到最后才想招到非第一名投标单位?这样说的话也有暗地定标的嫌疑!就想让某个单位中标!(不这样规定,如果早有意向的投标单位在第三,招标人自定是不是招投标又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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