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汪才华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从条文对照角度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

[复制链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21#
发表于 2013-10-23 21:23:44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楼主能够在法规起草修改阶段就进行认真分析比较,促使大家关注法规的修改,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促使法规编制能够更适合人民的需要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做法值得大力宏扬。
    过去人们常常对新出法规不太关注,待 .. (2013-10-23 20:22)
的确是这样!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2#
发表于 2013-10-23 21:31:41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的确是这样!
      解读法条,与对法条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是不是两回事呢?
      前者是不是属于解释论,后者是不是属于立法论?
      整份文章,我只看到了“解读”,没有看到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23#
发表于 2013-10-23 21:36:54 |只看该作者
(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新增)

  本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将工程建设项目界定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完全采用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其中工程的概念基本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内容一致)。更为具体来说,本条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五大类,笔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此处并没有“等”字,这种规定对于解决以前“项目是个大箩筐,什么都可往里装”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条将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界定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这种规定将有利于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冲突问题。

  不过,从严谨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将本条第三款修改为“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因为,《政府采购法》将采购标的的三大类别划分为工程、货物、服务,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采购标的的三大类别明确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24#
发表于 2013-10-23 21:37:36 |只看该作者
(七)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新增)

  本条是对原规定第七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规定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何为单项合同估算价,原规定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操作也比较随意,本条作为新增规定,第一款对这一概念界定为“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以估算投资额、概算、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具体来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合同估算价对应为估算投资额、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应为初步概算、在施工图阶段对应为施工图预算,不过,根据行业习惯,也有利于使本段叙述更加通畅或保证三项内容表述方式一致,笔者建议将“估算投资额”修改为“投资估算”,建议将“概算”修改“初步设计概算”,即将本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以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本条第二款是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同类采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标准(即工程施工400万、工程货物200万、工程服务100万)的,每次采购均需招标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何为同类标的、12个月从何时点作为起点、12个月内的前序同类标的招标能否预测到后序招标的合同估算值和采购时间节点等都存在未规定或实践中可能面临难于操作的问题,建议对本款的规定执谨慎态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25#
发表于 2013-10-23 21:38:41 |只看该作者
(八)原规定第八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修订)

  本条是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的规定,采用了对原规定的条文整体删除后进行修订,考虑到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除直接采用了《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之外,还增加了4种具体的情形。

  第(一)项:考虑了与原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关于“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强制进行招标”的规定取消的衔接,将“使用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资金,其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10%以上,或者数额达到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形,依然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考虑到与本规定自身的衔接,本项后段话“或者数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 显然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是冲突的,笔者建议修改为“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26#
发表于 2013-10-23 21:39:1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解读法条,与对法条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是不是两回事呢?
      前者是不是属于解释论,后者是不是属于立法论?
      整份文章,我只看到了“解读”,没有看到对征求意见 .. (2013-10-23 21:31)
建议我会直接发在发改委的网上!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7#
发表于 2013-10-23 22:01:14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建议我会直接发在发改委的网上! (2013-10-23 21:39) 
   我以为您亲自送去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8#
发表于 2013-10-23 23:49:5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解读法条,与对法条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是不是两回事呢?
      前者是不是属于解释论,后者是不是属于立法论?
      整份文章,我只看到了“解读”,没有看到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请批评指正。
   我要检讨和道歉!汪老师还是提了很多修改建议的。明天我再认真学习。今天真的有点晕!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29#
发表于 2013-10-23 23:55:54 |只看该作者
粗略看了一下,提出以下意见:

1.第一条,依据中还应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2.第二条中,不宜对建设工程做如此定义或界定,如必须界定,应加上“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原因很简单,连《建筑法》中都未对建设工程进行定义,在这个规定中不宜如此定义。此外,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似乎也不妥,应按照更加符合习惯和规范的称呼和类别来划分,需要招标的工程范围似乎也有缩小嫌疑。
3.第二条第二款,“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疑似表述错误,应作“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4.第四条(三)中,“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作“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5.第六条中,国家融资项目应为“国家及地方融资项目”更加合理。
6.第九条中,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确定依据似乎不大合理,合同估算价是个特定的概念,不宜同时依据估算投资额、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确定,众所周知,正常情况下,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为何不做个简单易行的规定呢?!
7.第九条第二款,12个月的限定的依据和作用分别是什么?不是十分理解。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4

主题

110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30#
发表于 2013-10-24 08:57:1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整份文章,我只看到了“解读”,没有看到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就楼主本篇文章而言,确实解读多,修改意见和建议较少,但我们不能太苛责楼主就一定要在一篇文章中写许多修改意见。
       对于法规的修改意见,除了一些法律修订相应的变化之外,还应当从简政放权的角度进行考虑。修订稿在这方面做了一些修改或取消可喜可贺。做为法规的执行者看看还有哪些应当简化的可以至于不必做出详细规定的都应当提出来。

       李克强说,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刺激市场主体的活力。这对于稳增长,无疑是不花钱能办事、少花钱多办事的良方。李克强:“我们这次改革就是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的缩小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范围,最大可能的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要取消。”

  “我们的改革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在放权同时,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会上,李克强论及放权与监管的关系时指出,“既要把该放的权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管住、管好”,为民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职责必须加强。  他还形象地将“放”与“管”比喻为车的两个轮子:“这次转变职能,‘放’和‘管’是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才能跑起来。”
  当然,李克强提及的“管”,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加强管理,是指各级政府要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权威性,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代政府,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  “我们最大限度地放权,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李总理的要求是我们考虑招标法规修改的一个重点。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6-29 22:46 , Processed in 0.102203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