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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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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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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1:35: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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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采:工作中的实例:某一单位需采购检疫设备一台,由于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种种规定,最后花三十多万购得国产仪器一台,比预算低了四十万还多。当时看采购效果有多好?资金节约百分百。

但在实际投入使用中,发现该仪器检测效果与采购预期相差甚远,根本无用,采购人单位只能无奈等 .. (2013-06-04 11:29)
作为一名优秀的拳击手,他可能擅长直拳或勾拳,但在一场激烈对抗的拳击比赛中,要想获胜,他需要使出直拳、勾拳、摆拳等及其组合(对拳击我是外行,说得不尽准确,大概是这个意思)。政府采购法有若干章若干条,还需要若干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我不认为仅一个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同时我也不认为一个孤立、抽象的“物有所值”就能解决政府采购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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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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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1:37:34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肯定会有人说我把话题扯远

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故个人以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更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物有所值”有何不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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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6-4 11:46:25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只能说明您是外行了,离财政较远,政府采购不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手段?
(2013-06-04 11:09)
可能在您看来,除了您之外,所有的人都是外行。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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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1:55:31 |只看该作者
  撇开“原则”与“目标”的区别不谈。
  如果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那么也就是说其他原则都是次要原则了。
  某科局级机构(或者极端一点,是一个股级事业单位)采购一辆公车,是120万元的BMW,市场价是125元,物有所值了吧,貌似不合理也不合法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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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04:22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我知道肯定会有人说我把话题扯远

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故个人以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更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物有所值”有何不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合同法》是实体法吧?按照您的说法,也不能适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等原则?这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没有关系。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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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撇开“原则”与“目标”的区别不谈。
  如果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那么也就是说其他原则都是次要原则了。
  某科局级机构(或者极端一点,是一个股级事业单位)采购一辆公车,是120万元的BMW,市场价是125元,物有所值了吧,貌似不合理也不合法吧?


....... (2013-06-04 11:55)
您举的公车例子跟楼主文章里提到的“物有所值”是一回事吗?

不讨论了。。

各人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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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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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8:30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作为一名优秀的拳击手,他可能擅长直拳或勾拳,但在一场激烈对抗的拳击比赛中,要想获胜,他需要使出直拳、勾拳、摆拳等及其组合(对拳击我是外行,说得不尽准确,大概是这个意思)。政府采购法有若干章若干条,还需要若干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我不认为仅一个政 .. (2013-06-04 11:35)
单看物有所值是孤立、抽象,但如果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原则,那么落实到具体采购项目,其在做评价方案时会起到很好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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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0:35:56 |只看该作者
物美价廉!不应是目标。政府采购甚至包括私人采购,如果不靠批量,大多数情况下,绝不可能达到物美价廉。

国际上政府采购通行的目标就是物有所值。定为原则似乎也说得过去,反正中国文字有多重性。楼主的概念、思路都很清楚,对于原则和目标完全混为一谈的说法,我也在极力反驳。我经常抨击采购法本身漏洞重重,但采购法的基本框架和概念还是很清晰的,立法者有着非常高非常高的智慧和水平。法本身的定义就很准确了。

另,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投标法是程序法。蒸菜的说法是: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故个人以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更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物有所值”有何不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这是完全没学过法理学。实体法不是不能用,而是应当适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法只能是从属于采购法的。全球如此,没有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招投标法,只是在采购法中列明招投标程序,极个别国家有,但是属于采购法的次级法。如果说因为采购法是实体法就可以将”物有所值“当作原则,这肯定没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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