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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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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如果项目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金,建设单位有权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确定中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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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20:37:16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严谨的表述应当是:中标人或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为前者针对确定中标后放弃,后者是在确定中标钱放弃,例如在公示期间就放弃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的是“中标机会”而不是“中标”即在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机会),所以整句话而言,用“中标人”比您的“中标人或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要更合适。
    中标人的存在、确定和确认,从不同的主体来看,涵义不同。
    就《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而言,明显就是站在招标人的角度来立法。对于非招标人而言,中标人啥时候确定,当然是等到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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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6 11:55:30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 的归属 一只在招标人手中的呀  法规也是对权力义务的一种明确 为了体现一下公平  [s: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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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7 21:13:26 |只看该作者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先避开可不可以,不如先讨论合不合理。
  招标人为何想要确实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是凭主观喜好,我觉得应该断了这个想头,因为这不符合“三公”原则。如果招标人这样的选择是有充分的理由,或是说明确具体的标准,那么为何不把这些理由或标准融入于评标方法和标准 .. (2013-03-19 09:54)
评标办法,评标专家都不可能完美,给予定标权允许在1-3名内选择是一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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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7:34: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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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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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8:39:28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确定第一名,房地产类的应该可以自己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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