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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z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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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单选题,答案有异议,看看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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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1-27 09:34:31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有效,没唱出来是招标人和代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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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11-27 09:38:34 |只看该作者
有效。
开标时应当众宣读收到的有关价格信息(密封信封中及相应的价格说明),否则,若出现该投标人的价格最高时,而修改函中的价格又是最低价,则会给评标带来麻烦,也给投标人质疑开标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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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1-27 10:21:28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的错误,难道要投标人埋单。当然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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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1-27 10:49: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倾向于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就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带有报价修改函的。而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个修改函当然有效,且应该当众拆封唱标,这点毫无疑问。
  其次,修改函没有当众拆封,这是招标人的失误。但报价修改函本身存在的事实,不会因为招标人的失误而改变;修改函本身在截标前递交的事实,也不会因为招标人的失误而改变。
  其三,发生该事件的原因,错在招标人。如果招标人的错误要由投标人为之埋单,起码是不太合理的。

  但是,如果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鉴于财政部18号令确有法条明文规定,未经公开唱标的报价函和降价声明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因而政府采购项目暂时还只能依此执行。
  但个人认为18号令的相关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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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11-27 10:56:25 |只看该作者
  D选项可以直接排除,不选C的理由如下:
  澄清说明有点多此一举。如果在评审时让投标人澄清,此时报价已经公开,该投标人则可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
  这一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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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11-28 09:35:10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得到的答案是有效。 (2012-11-27 08:08)
     我随便百度一下,几个大的培训机构给的解析如下:
   解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挟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这份函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开标时未宣读,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时会发现它们的矛盾,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澄清后,该函件有效。
   
   社区所有跟帖的网友都没有选C的。哈哈,外面的培训机构啊,要做到专业不容易!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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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2-2 18:17:58 |只看该作者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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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8#
发表于 2012-12-3 06:03:35 |只看该作者
B.无效

个人认为。三方面。第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代理需要宣读其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上的报价,第二现场报价阶段是被记录的,记录员只会记录主持人所唱的报价,并不在记录中记录所谓的挟带的修改函,第三开标会现场若主持人有错唱漏唱的情况投标人代表应现场提出。。

三方面相互联系,到最后居然形成的纸质投标报价表还是错误的报价。。只能说工作失误,各方面都有一定的责任。。但就单对修改的投标报价而言认为是无效的,应排除其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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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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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2-3 09:18:4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倾向于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就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带有报价修改函的。而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个修改函当然有效,且应该当众拆封唱标,这点毫无疑问。
  其次,修改函没有当众拆封,这是招标人的失误。 .. (2012-11-27 10:49)
支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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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12-3 10:14:54 |只看该作者
某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挟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关键是携带还是递交了修改函,如果递交了没有唱当时为什么无疑义。唱标签字完后,再提质疑让人会联想到两个事情:1、该投标人是不是和招标代理串通搞双报价,2、该投标人看到报价后,自己的原报价有利,所以无疑义,未中标有异议。因此我认为唱标后,投标人对唱价无疑义,认同了原报价,修改函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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