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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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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1:28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行贿纪录治标不治本         

筑龙网   汉瓦   Ψ    1 2005-10-2 15:25:00

  广州公开建筑行贿纪录遭质疑 黑榜能否堵住黑金

  近年来,国内建筑行业在工程发包、公开招投标过程中,行贿索贿现象屡禁不绝,工程黑金也一直备受社会诟议。

  为此,日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建委和广州市监察局联合出台的《广州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将建筑“黑名单”作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火墙。然而,由政府部门主导的这一制度设计是否越权?向社会公示不良记录又将如何规避隐私权不受侵犯?   
  
  对工程竞标企业是否构成商业歧视?此举一出,不仅给市内建筑行业带来地震,同时也引起了业内外诸多争议。

  公开建筑行业行贿者不良记录并取消其新项目的投标资格,广州相关规定引发争议

  “黑名单”能否堵住工程黑金

  观点交锋

  话题1

  建筑“黑名单”出身不合法?

  发布机关缺乏法律依据

  秦先生(40多岁,资深律师):用来评估企业或个人诚信标准的“黑名单“”、“红名单”之类,应该由行业协会来进行评定,而不是由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来规定。比如负责公诉的检察机关,一旦去负责规定救火救灾,总让人感觉怪怪的。从根本上讲,由检察机关、建设部门等行政部门来规定和发布黑名单,缺少法律依据。

  完善法律不能靠拍脑袋

  杨先生(56岁,广州大学副教授):对行贿者设置“黑名单”,出发点是好的,但无论检察院还是建委,法律上并不具有这样一种处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公共机构超越法定范围的权力扩大,就是一种“良性违宪”。法律的完善必须通过立法来完成,这是法制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不是靠拍脑袋“创新”。

  可作为阶段性治理手段

  冯先生(27岁,政府公务员):颁布或设立建筑业黑名单,主要针对这一行业腐败性高的特殊性而出台的专门部门规章,按国家《建筑法》或其它相关性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出台事关本行业的部门法规,作为阶段性治理手段。

  黑名单能起震慑作用

  涂先生(媒体从业人员):检察院或其它行政部门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有司法建议的权力。在当前建筑业界大多数行贿都未能定罪的情形下,“黑名单”这种非刑法措施是对刑法的一种补充,能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值得肯定。

  话题2

  “黑名单”侵犯了隐私权?

  哪怕是罪犯也有隐私权

  张先生(45岁,大学教师):公布建筑企业或个人的行贿记录,肯定会对其商誉、声誉造成损害。当前法律上既然没有授权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其诚信记录,也没作出相应规范,如果由于公开而造成不良影响,受害人可以起诉政府部门。就连犯罪嫌疑人都有隐私权,怎么能认定由某个国家机关公布的“黑名单”就绝对不伤企业隐私呢?

  侵犯隐私不可避免

  毛先生(54岁,私营企业主):由检察机关把有关自然人的行贿记录经过侦查手段收集起来,并向社会提供服务,这必然涉及公民隐私保护问题。违法和犯罪的主体最终都要回归社会,而公开其不良记录的影响却会保留相当长时间,所以对隐私的侵犯不可避免。谁说一个人上次行贿,下一次也一定行贿?

  犯罪记录不是隐私

  钟先生(50多岁,资深律师):行政部门只是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而整理出建筑行业行贿“黑名单”,是对其犯罪事实的收录,犯罪记录是不存在隐私问题的。既然犯了罪,任何人都有知情的权利。再说,公布建筑单位或个人的行贿记录,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

  犯了罪就要承担后果

  梁先生(40多岁,法院工作人员):我国《民法通则》里只有对公民肖像权、人格权和名誉权侵犯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对行贿行为等犯罪行为进行公布,是犯罪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后果之一。

  话题3

  “黑名单”存在商业歧视?

  “黑名单”向谁公开须明确

  汤女士(50多岁,大学老师):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是可以在行贿方已受刑事处罚的前提下,再进行行政处罚的。但行政部门出台的黑名单向社会服务,向什么人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接受信息的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必须细化明确的,否则,会产生歧视嫌疑。

  双重惩罚不利公平竞争

  张小姐(27岁,广告公司白领):个人或公司行贿触犯法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处罚。可处罚过后,还要受到行政部门规定的黑名单公布的威胁、市场不准入的双重惩罚,这能营造公开竞标投标的法制氛围吗?再说谁进名单谁不进,这里头的名堂可大了,只怕此门一开,相关行政部门更要受到黑金诱惑也难说,会不会是相关部门在变相敛财?

  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

  朱先生(省人大代表):我国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公开其行贿记录,在客观上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虽说对行贿企业或个人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因其商业行为仍在继续,对其进行了一定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存在商业歧视。

  权利义务对等不算歧视

  徐先生(40多岁,地产开发商):一般一个行业内,竞争主体平等、各企业和个人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就不算商业歧视。至于黑名单,是现阶段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在一定时间后,可以解除限制,从名单上除名。从证据上,很难找到歧视依据。 (记者 杨晓红)

  专家论道

  实施细节有待完善

  刘国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加入WTO已整整三年,市场开放和成长的速度都较快,但市场诚信体制却严重匮乏。所以,在当前行业协会不管、其它部门不管、法律又没细化到真能对行贿行为一一查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出台类似“黑名单”规定,其现实积极意义是应该肯定的。

  至于“黑名单”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名单入选、如何申请退出、以及在向社会提供诚信服务过程中如何避免错位使用、过度滥用、实现责权一致,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程序公正方面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摸索完善。

  部门说法

  加大行贿风险成本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回应:其实早在去年11月,有关部门即已在酝酿出台这一部门规定,今年在新的《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才谨慎推出这一试行规定,其作为行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手段,管理成效还有待检验。

  据介绍,在《广州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出台之前,检察院、建委、监察局作为国家机关,在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方面沟通不多。但这些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又都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所以出台这么一个规定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相反,在当前建筑市场黑洞较大的情形下,这一措施大大增加了行贿企业或个人的风险成本,“其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其具体规定也都是结合广州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

  小资料

  建筑“黑名单”:即由检察机关负责建档,对于建筑行业内有单位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对行贿企业或个人公开其不良记录,并对个人行贿超过8万元、单位行贿超过20万元者,取消其两年内参加新项目的投标资格,按情形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

  记者调查

  全市贪污受贿案 1/3与建筑有关

  近些年,随着国门洞开,中国各个城市建设热潮方兴未艾,建筑市场成为利润空间巨大的香饽饽,已是不争之实。

  经济发展较快的广州,其建筑市场多年来在国内更是紧跟北京、上海之后,稳居第三,而且增量势头强劲。据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相关人员估计:今年全年的建筑工程交易量将会超过600个亿。据统计,1997年至20025年间,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已达到800亿元,相当于前47年城市建设总投入的3.36倍。而未来几年内广州还将投入近2000个亿来搞城市基础建设和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这些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不仅建设环节多,而且资金流量巨大,无形中对保证建筑市场的廉洁也构成一大挑战。

  “市场空间大,利润回报丰厚,现在没有哪一个行业能比得过建筑市场,”广州一建筑企业老板介绍,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腐败,主要集中在建设用地审批、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等几个关键环节。

  近年来,尽管随着《工程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备,建筑工程领域内的行贿索贿等黑金案件已明显下降,但据广州市检察院公布的相关统计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查办的所有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占1/3;市检察院立案侦办的贪污受贿案件中,也有1/3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建筑市场行内人多半认同该行业腐败的高危区域,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相关。比如在用地审批阶段,就极容易出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等问题。“很多企业贪走捷径,喜欢在工程前期行贿或投入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来搞定人,结果由于成本付出过高,导致了后期招投标和建设阶段也接连出现违规操作。”一位业内人士分析。

  于是,2002年,宁波北仑区检察院首次为当地建筑行业建立行贿人资料库(俗称“黑名单”),并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此创新举措一经推出,顿时在全国引发取经热潮。今年初,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等地更率先一步引进建筑“黑名单”试点,以净化建筑市场。这些都直接催生了广州相关制度的出台。

评论

  笨东  2 2005-10-2 16:24:00

  如果有一种制度,让想行贿的都不知道找谁去行贿,或者行贿的成本大于他的超额利润,那就是制度的成功,是解决行贿的根本。

  lichengalex   Ψ  3 2005-10-2 16:29:00

  从古到今,行贿是难以逃避的社会现象,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约束,不是如何消灭,如果真的消灭了,这社会少了好多情调!

  mwj_1386  2005-10-2 16:45:00

  有没有哪位在这方面有专长?(行贿或受贿),把它拿出来交流一下,从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吧!

  笨东  2005-10-2 16:47:00

  好家伙,楼上意见厉害呀,行贿是为了一般达不到的目的,有行贿就有不公平。能行贿的都是有实力的,的确行贿能促进社会资源集中,促进大企业做大做强。好,那就支持一把,看来关键是提高受贿额度,别随便一个企业就能行贿的起,那还是不能促进发展。受贿的应该把钱建希望工程,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qngb   Ψ  2005-10-6 16:05:00

  看来关键是提高受贿额度,别随便一个企业就能行贿的起,那还是不能促进发展。受贿的应该把钱建希望工程,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呵呵。。。。一个全新的观点,反其道而行之,行贿的成本大于他的超额利润,看谁再去行贿?呵呵。。
不过,制度由谁来定????呵呵

保存时间:2005-10-09
原标题:冷眼看招标:行贿纪录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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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2:09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建议成立国有垄断施工企业         

汉瓦   Ψ  位置:  信誉: 198 专业: 其他 发贴: 999

1 2005-9-30 13:18:00

招标投标的问题大多出在国有投资项目和多元化的施工企业的矛盾身上。

那么为什么不干脆成立一个绝对垄断的施工企业来专门承包国有投资项目。也省得弄什么代建制啊什么的治表不治本的制度了。

供电可以,供水可以,通信可以,为什么施工就不可以成立垄断企业了呢?

这一方法我想是目前解决腐败的最好办法。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本贴得筑龙币:26 [ 系统自动:6 版主奖励:2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1 执行版主:qngb  

qngb   Ψ  位置: 广东 信誉: 188 专业: 监理 发贴: 7508

2 2005-9-30 19:05:00

这一方法我想是目前解决腐败的最好办法。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我想,如果全国都采用百分制的评标标准,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并且强者由国家占主控权,终于会有这么一天的,呵呵

本贴得筑龙币:13 [ 系统自动:13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mingong   Ψ Ж  位置: 河北 信誉: 188 专业: 施工 发贴: 3040

3 2005-9-30 20:15:00

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明摆着要流到经手人的腰包里,既然按市场经济办,为什么国际上那么多先进、成熟的经验咱们的领导就视而不见呢,明知道咱中国特色的办法滋生腐败,但就是乐此不疲。

说是通过资质重新定级,淘汰部分施工企业,减轻恶性竞争,可是结果好象只是把一二三级改为特级一级二级,我没看到有多少公司被淘汰,倒是好多公司顺便又加了一个劳务公司。

本贴得筑龙币:10 [ 系统自动:10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保存时间:05-10-6 17: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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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3:04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狡辩的编制成本费≠印刷成本费         

             筑龙网   汉瓦 1 2005-9-26 22:51:00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成本费,定价办法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而某地规定的招标文件售价是按纸张每张印制成本(仅是材料及印刷费)原则来定价,100页以内501份,认为编制费用已含在代理服务费中,这是对国家发改委文件的误解,和全国各地、各部委的规定都相差太远。

  如果发售招标文件仅是按照印刷成本来收费,是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商提供了服务,法律规定说的是可以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而并不是印制成本费,也意味着承认编制费用包含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受服务的投标商也理应付费。

  投标商购买标书也是购买采购人需求的信息,此费用不是简单的纸张加复印费。用投标方式来获得合同,这中间企业要花费投标成本是正常的。招标文件售价如以赢利为目的当然不对,但适当的价格会使投标商在购买时由于有一定的成本而持慎重态度。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合理的费用对围标者也多了一些成本上的制约,如果售价近于免费,这为某些投标人的围标行为也提供了方便。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评论

    zaixian  2005-9-27 0:26:00

  代理机构是受业主委托进行代理工作的,编制招标文件属于代理工作的内容之一,且代理机构已经在业主那里得到了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了,如果再从投标单位这里收取知识产权费用,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业主和投标单位是合同上平等的双方,投标单位提供服务意向,业主最终得到服务,这就是彼此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业主已经通过代理费用的方式支付了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包含知识产权、劳务费等)了。

  weijia0825  2005-10-5 16:43:00

  个人觉得,如果大家都将好的精品发上来,也未尝不好,至少,大家可以相互借鉴,相互提高嘛.

  
  

  waqingwa   Ψ Ж  2005-10-5 22:51:0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来一个英文的招标文件,按《政府采购示范法》只收取工本费(50), 但是中文翻译的招标文件一份要3000 ,这种情况是不是有问题?

  曾经的温柔  2005-10-5 22:53:00

  投标商购买标书是购买的信息和对其的服务,此费用不是简单的纸张加复印费。而招标文件售价如以赢利为目的也不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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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4:18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解读发改委和建设部之“争”

筑龙网   汉瓦  Ψ 12005-9-30 21:33:00

    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的讲话的解读
                                
    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对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重要。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

    ——解读: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成立,国务院很重视,说明了这个协会的权威性,至少不会低于建设部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解读: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中国的“招投标工程师”[或者咨询工程师(招投标)]会出现在执业资格的系列中,并且会在招标代理机构中取代造价师的作用。呵呵,发改委已经错过了当初“监理工程师”的控制,趁建设部还没有出台“招标工程师”资格标准之前会抢先把“招标工程师”纳入其管理范围的。
  
    目前,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招投标体系,有的还按系统进行招投标,相互之间缺乏共同的招投标规范,这不利于实现充分竞争,也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成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能够把整个招投标工作和招投标体系很好地统筹和协调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解读:国务院很支持!看来建设部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没有列入行政许可的范畴,是事出有因的。这个信号表明,国家发改委将全面接管招标投标领域的管理和监督,从形式和实质上全部要包括。刚刚颁布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全文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工程师的字样,看来,今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标准将会由发改委确定。

    同时也要看到,在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招投标市场运行不规范,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情况相当严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人为干预和直接介入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介入招投标的情况比较多;监督管理不严格,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

    ——解读:副总理都承认,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招投标市场运行不规范,这句话,隐含了批评一些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的意思,我想其中主要指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吧。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人才和专业方面的一些优势,牢记服务宗旨,注重调查研究,搞好组织协调,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起到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起到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服务的作用,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大家共同努力,促进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形成。我想这也给协会提出了任务,希望协会能够很好地把这一重要使命担当起来。

    ——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大家共同努力,促进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形成。”通篇讲话没有提到招标中心或采购中心的字样,看来这些中心,今后的职能估计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招标投标协会或发改会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到这些“有形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中去。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的讲话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迅速,招投标行为逐步规范,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参与招投标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日益增多,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群体。
   
    ——解读:相对独立的群体,就有机会和理由成立行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管理下的资格资质管理等市场准入制度。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和部门违法设置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等。

    ——解读:隐讳地批评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谓的招标采购中心。
                                
  各有关部门还一致同意,在中国招投标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者分会。
  
    ——解读:看来,发改委已经和建设部沟通过了,估计今后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将会纳入发改委整个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制度下的一个专业分支。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支持协会的工作,在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管理、招投标纠纷处理等方面,借重协会力量,切实发挥协会的作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将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等事项移交给行业协会。

    ——解读:“逐步将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等事项移交给行业协会。”这句话对从事招标代理的人来说,含义丰富啊。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第六条的一些内容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评论

waqingwa  Ψ Ж  2005-9-30 21:59:00

    招投标法的解释权就是发改委,建设部门只是实施而已! 建设主管部门太乱了,这是国家整治采取的一个措施.

    周兆银   Ψ  2005-9-30 22:01:00

    楼主是搞什么工作的?行政?秘书?
    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汉瓦 Ψ     2005-9-30 22:10:00

    以下是引用周兆银在2005-9-30 22:01:00的发言:
    楼主是搞什么工作的?行政?秘书?
    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呵呵,你的名字好熟悉。
    本人只是一个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内人士,不是从事行政或秘书工作的。

     xyfuzy   2005-9-30 22:22:00

     楼主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建设主管部门太乱了,这是国家整治采取的一个措施.

     qngb   Ψ   2005-10-1 18:20:00

     呵呵。。。。拜读老瓦的解读,确实受益非浅,献花一朵。

     zhj3106348   2005-10-1 20:44:00

     现在是很有问题,我悲愤。政府与包工头也什么了。比黑洞还黑。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100835

      Gzz :下划线是本人加描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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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4:20:55 |只看该作者
汉瓦-永远的汉瓦。[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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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8:58:16 |只看该作者
汉瓦性情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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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招标:可怜的财政主管招标权         


汉瓦  Ψ  位置:  信誉: 231 专业: 其他 发贴: 1175

1 2005-11-18 17:22:00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冲突

(2005.08.10)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WTO《政府采购协定》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规定为公共采购的招标方法。前两种方法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所采用,其余均被排除。然而两年后,我国出台的《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内容全部吸收了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所有采购方法,包括招标和非招标方式。但却没有全部兼并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从此,我国就有了两部在同一位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公共采购法。各权力部门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多。

争先恐后出台招投标行政规章

2003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定为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自此,笔者注意到,凡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颁发的招标投标方面的行政规章,均避开了国家财政部。例如:同年38日,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该办法,招标范围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等等。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工程适用的只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的工程采购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此外,《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从《政府采购法》适用对象来看,法律已经大部分覆盖了前述行政规章的内容。继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后,20052月,国家发改委又一次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携手,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联合规章,凡涉及前述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其招投标活动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我国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几个部门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显然要强于一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由此可见,在强势权力群体的压力下,我国推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履维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冲突

依据《政府采购法》,每年中央和地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由国家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拟定,分别报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每年中央和各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有所不同。然而,早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国家发改委就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该标准不仅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规定达到以下标准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等。国家发改委的这部行政规章至今仍然有效。

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发生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然而,另一部法律所规定的审批机关却非财政机关。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正是基于此规定,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均排除了财政部门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也基本上排除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监管权力。

妥协制定的部际规章有悖于《政府采购法》

2005714日,国家发改委再一次牵头,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颁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权力之争的妥协结果。令人惊喜的是,规章的联合发布单位名录中,第一次看到了财政部也被名列其中。《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其言外之意就是招标投标的主管单位。从今以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除了财政部,还有国家发改委,还有各行政主体。因为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内容,确定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也就为各行政主体争取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权力。

从《办法》的主要内容来看,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有: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等等。我们细细分析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的内容,都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也就是政府采购范围。虽然国家发改委在规章中强调对工程招标采购的监管,但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适用的只是建筑工程,其他工程仍然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此可见,《办法》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由于公共采购领域的争权夺利,引发了政府采购主管权的重新瓜分。

综上所述,部门之间、规章之间、法律之间的冲突已愈演愈烈。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避免部门之间的冲突,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

作者: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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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东 位置: 河北 信誉: 69 专业: 施工 发贴: 483

2 2005-11-18 17:37:00

我看呀,根本就不需要这么多法律,有些地方可以写成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就是在一个公司,还有公司的行为准则呢.但国家有时候总把对公务员的一些准则写成法律.

比如招标投标法中的数额的限制,就是够多大数量的工程必须招标,可以作为政府拨款或公共工程的一个控制,写的公务员的要求里,没必要要求全国的企业老百姓都这样做.

还有,外资企业就可以不公开招标,那我国的法律管不了外企吗?是不是外资企业成了"超国民"了呢,为什么法律总是在制造不平等,而不是改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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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雪 位置: 其他 信誉: 93 专业: 其他 发贴: 1133

3 2005-11-18 19:12:00

其实我觉得我国法制社会体现的法律不仅仅是从法制化去考虑,更多的包含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问题。

就比如说,现在招标办,现在许多地方存在两个,一个是省发改委负责的,一个是建设厅负责的。很多情况存在的冲突就是权力和利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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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位置: 天津 信誉: 30 专业: 其他 发贴: 63

4 2005-11-18 19:48:00


谷辽海律师已经发表的文章有30多篇。

其特点是尖锐、深刻、细致的讨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执行中的矛盾现象和法律问题。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看其网站。我或者其他网友也可帮助转载。

政府采购法方面有不少知名专家,经常讲课和指导。如: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报道:

国内顶级政府采购专家联袂授课

更新日期:2005-11-8 作者:admin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专家采购。因此,制定政府采购方针政策需要专家;评定标准需要专家;具体采购操作需要专家;进行政府采购培训更需要专家。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实施时间较短,所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专家较少,将研究目光投注到这个领域的理论专家更少。
本着对政府采购事业的高度责任感,由目前国内从事政府采购研究的顶级权威专家:于安、贾康、马海涛、刘慧、刘俊海、徐焕东、何红锋、王丛虎、任豪祥、谷辽海、林初宝(排名不分先后)及相关实务专家联袂为本次政府采购高级研修班授课,是目前唯一集中上述专家授课的政府采购培训班。

来自: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

不知何时,建筑方面也会有这样的专家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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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9:22:33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狼和狈的笑话         


汉瓦   Ψ  位置:  信誉: 207 专业: 其他 发贴: 1040

1 2005-10-14 21:28:00

某一包工头说:
NND,老子这次一共报了五家单位,都被业主在资格预审中PASS了,那可都是一级资质,怎么那些三级资质的能入围,我五家一级资质的就不行了呢?现在这世道啊,这样的业主太不公正了,黑暗啊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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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9022 位置: 其他 信誉: 83 专业: 施工 发贴: 1822

2 2005-10-14 21:31:00

现在是建筑公司是市场的主体还是这些老板是主体。
困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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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gb   Ψ  位置: 广东 信誉: 208 专业: 监理 发贴: 9191

3 2005-10-14 21:40:00

资格预审没有监督的吗?如果报名资料齐全的话,被毙的机会还是比较少的,至少在我们这边是这样。
从大体方面来说,投标单位还是处于弱势,想想,拿这么多和强的资质有什么用,还不是。。。。。。。所以我一直强调:投标没有关系就不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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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ge 位置: 广西 信誉: 26 专业: 结构 发贴: 189

4 2005-10-15 0:41:00


我搞过下代理招标工作,只觉得,其实在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只不过是为一件违法的事情披上合法的外衣。
可能言辞过激,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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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9:23:16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面对乱世,建设部再出新招!

汉瓦   Ψ   位置:信誉:235 专业:其他发贴:1190

12005-11-24 11:33:00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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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9:24:05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凭啥你来收投标保证金?

筑龙网 汉瓦  Ψ   2005-9-12 21:42:00

      关于投标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帐户()确认书的有关规定
   
    关于投标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书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加强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凡是在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办理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书(见附表)方能参加投标。

    二、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书》的要求,如实填写公司注册地址(如在抚州市设有办公地点的需同时填写)、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帐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筑业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帐户(号)一般应为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号)。

    四、上述帐户(号)如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告知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向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资格预审合格并按规定已正式确定为入围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其开户银行汇入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指定的帐户上。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款手续,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到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从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帐户上汇回到投标单位确认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七、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帐户不得提取现金,只能以转帐形式运作。

     八、本规定由抚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书;
       2、投标保证金帐户(号)变更确认联系单;
                        
         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招投标  保证金  帐户  规定                  
         发:  抚州市各施工企业
           送: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驻中心中心窗口单位        
         抚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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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qingwa   Ψ Ж  22005-9-13 8:50:00

    这是典型的干预,打着公平的旗号,收保证金的是业主的事,什么时候变成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事,乱来.

    sjh7010  Ψ Ж    2005-9-13 10:32:00

    主要是针对围标现象,不得已而为之的。由政府出面的确可以杜绝一些围标现象。

   qngb Ψ   2005-9-13 11:12:00

    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信用保证,推行是必然的,但是,如果强制性只由交易中心收的话,就有点牵强了,现在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收也未尝不可啊.
    个人之见

   汉瓦   Ψ   2005-9-13 12:30:00

    呵呵,招标中心或交易中心,好象正在演变成一个收钱的柜台。
    安排政府有关亲属的“工厂”,部门发奖金的“小金库”
    一个小小的市,保证金滚动滞留(沉淀)的可能会有上亿,这笔钱,对于银行是优质资金啊。。。。(以下省略XXX字)
     随便出个文件,说你的这钱由我保管了,你会怎么想??

     gyg760901  Ψ   位置:天津信誉:91 2005-9-13 13:33:00

    是呀政府部门的违规做法实在太多了,只所以现在市场机制不能健全,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没有按规办事。

    qngb  Ψ  2005-9-26 13:02:00

    呵呵…晕死,上次开会决定,我们这边投标保证金全部由交易中心统一收取,然后再退还,也好,省得麻烦,呵呵

    一天到晚游泳  2005-9-26 22:02:00

     ^_^,看来大家不满情绪还是很重。
    政府不见得不是好心,主观上还是想维护好这个市场。不过,家长当惯了,习惯了行政官僚作风,一时半会儿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看他们能不能知错就改。我们要听其言,观其行。

    笨东 2005-9-26 22:10:00
    反对四楼意见,为什么它作为一种制度就是推行必然的。保证信用的制度很多的。总觉得好象靠钱管问题太直接了,虽然有效,但方式不好。还有呢,如果甲方在招标的时候提出我不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用担保,可以不可以呢。担保是给甲方担保还是给政府担保?如果给政府担保,为什么要向政府提供担保呢,政府算不算干预市场呢?

    汉瓦   Ψ  2005-9-26 22:15:00

    以下是引用笨东在2005-9-26 22:10:00的发言:
    反对四楼意见,为什么它作为一种制度就是推行必然的。保证信用的制度很多的。总觉得好象靠钱管问题太直接了,虽然有效,但方式不好。还有呢,如果甲方在招标的时候提出我不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用担保,可以不可以呢。担保是给甲方担保还是给政府担保?如果给政府担保,为什么要向政府提供担保呢,政府算不算干预市场呢?

    反对有效!
    政府总想把什么事都替你作主。
    经常以“人民政府为人民”自居的,而把“人民当家作主”现代社会原则到淡忘了。

   qngb   Ψ   2005-9-27 11:31:00

    反对四楼意见,为什么它作为一种制度就是推行必然的。保证信用的制度很多的。总觉得好象靠钱管问题太直接了,虽然有效,但方式不好。还有呢,如果甲方在招标的时候提出我不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用担保,可以不可以呢。担保是给甲方担保还是给政府担保?如果给政府担保,为什么要向政府提供担保呢,政府算不算干预市场呢?

    呵呵。。以现在来计,有什么比钱能更加直接和有效呢,关于另外个问题,是给甲方担保啊,还是那句话:如果强制性只由交易中心收的话,就有点牵强了,现在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收也未尝不可啊。
  
    赞同一天到晚游泳朋友所说:政府不见得不是好心,主观上还是想维护好这个市场。不过,家长当惯了,习惯了行政官僚作风,一时半会儿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大象20011152    2005-9-27 14:32:00

    是啊!投标保证金是由业主来收的,政府不该参与的!

    笨东    2005-9-27 14:45:00

    要是业主收了保证金以后跑了怎么办,还是政府可靠点。这个社会还是缺少信用保证体系。

     夏雨雪     2005-9-27 17:08:00

  其实都是部门看见有很多油水可捞,你想投标保证是有退不错,但每天都有那么多的标要开,也就意味着每天有那么多的人来交,考虑退的时间,其实就象银行一样,沉留下来的数额还是比较大的。
   现在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甚至许多地方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难免投标保证金没人打主意。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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