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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有关国有企业办公家器具的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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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3:57:47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看当地的规定和实际采购金额吧,还要看当地是不是有规定比方说30万以下,可以协议供货,前提是已经协议供货招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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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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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4:56:30 |只看该作者
19楼的说法对吗?还请群里的专家老师来作一下判别和讲解,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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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31:04 |只看该作者
对国企 办公家具 采购招标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般的讲,目前,办公家具涉及到招标的,主要是在政府采购领域。

国企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的不多;很可能,由于数量和金额都不是很大,采用招标方式不一定合算。

办公家具的采购招标,有点像机电设备里的“非标”产品采购。由于材质;样式;做工;用途等等的不同,导致产品之间有很大的不同。

除了文章介绍的经验以外,我个人的体会,简单说一下:

第一、是否值得采用“招标”方式?

由于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单位所需的办公家具,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就不好说了。

政府采购信息网介绍过不少采购招标大单,最多者几千万,最少者,也有400500万。数量多,金额大,才容易吸引办公家具制造厂直接参与投标,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招标经济效益。

如果,总的需要量只有几十万,又再划分好几个品种,则往往难以吸引制造厂,而是当地的代理来联系;效果自然要差。

第二、需要品种数量情况。

虽然,都叫做办公家具,其实有好几只可能。比如,

A、对于领导和接待室、会议室所需的办公家具,大多是“实木家具”——虽然,很多还是贴皮的——如:老板桌;老版转椅;会议台;沙发和各种椅子;书柜(文件柜);

B、对于一般员工所用,很多是采用“板式家具”。比如,个人工作台(桌);椅子;

C、对于礼堂,员工餐厅等,采用简易板式家具和座椅甚至是塑料的;

D、对于更衣室,浴室等地方,采用铁皮(薄钢板)的衣柜,或者类似超市那种分格子的更衣柜,保存柜,文件柜等等。

一些配套的家具,如沙发等,还有是否真皮还是布艺等等区别……

不同的材质,产品品种和价格差的也很多。还有诸多塑料家具。要仔细研究,分好类别或者批次或“包”。

第三、要看样本或者彩页;但是,更要看实物样品。效果图是很容易用计算机作出的,不能轻易相信。必要时,签订合同时,对样品封存。

第四、注意符合环保要求:木材,大芯板和油漆必须是环保的,不能含有过量超标的甲醛等。

第五、有必要在签约前,对卖方的制造厂的实际生产能力进行考察,好的办公家具制造厂,定有诸多现代化的生产所应该具有的专业化设备。

第六。及时取得专家帮助,如果本地区专家不足,可以请省里的专家帮助。

最重要的一点:采购人单位本身,必须指定一名专项负责人,不仅及时联系有关领导;代表有关领导;还能及时沟通,反映具体适合单位所需的,质优价廉的办公家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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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32:09 |只看该作者
再发几篇参考文章:


创下5个第一的政府采购项目--某单位办公家具项目采购案例评析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9-02-25  中国财经报  

公开招标被废标后,又两次更改采购方式,从竞争性谈判变更为单一来源,但又因实物样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导致单一来源谈判被迫中断。该办公家具项目的采购充满了波折。

案例回放

招标

2008928日,某采购中心就某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总预算为630万元的办公家具项目组织了公开招标,经公开开标、唱标,评标委员会对实物样品评审和对投标文件综合打分,于106日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广东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617.9869万元。正常情况下,一个采购项目到此阶段基本可以告一段落,只需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整个采购项目即可宣告结束。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却让该项目的采购充满了波折。

废标

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人反映该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资格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确实发现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造假行为,采购中心最终取消了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宣布该招标项目作为废标处理,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议,对该供应商进行处罚。

一改采购方式

该办公家具项目是采购人对办公楼重新装修而进行的采购,根据工期安排,原计划于该年度12月底前所有办公家具必须安装到位。经核查、论证,到确认该项目作为废标处理,时间已经进入到11月初。再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时间上已经不允许。同时,采购人由于办公楼装修,在外临时租赁办公场所,每月仅租赁费就高达70多万元。因此,采购人向采购中心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经同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采购中心开始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分歧

从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并不是简单地换个采购方式名称,采购文件的制作、采购组织的流程、项目评审的规则都与公开招标不一样,关键是在本项目中还涉及到实物样品的制作和运输的时间问题。在采购文件制作过程中,采购中心与采购人产生了一定分歧,采购中心认为:一是由于采购人对项目实施的时间要求较紧,能否在采购文件中只提具体要求,不需要供应商提供实物样品;二是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最终评审标准就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而采购人一是坚持实物样品不可缺少,否则将无法保证产品质量;二是如果最低价者成交,不能达到好中选优的目的。

经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反复协商,鉴于前期组织过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十几家供应商已经提供过实物样品,并且采购人对这些样品基本表示认可,同时考虑到实物样品也是评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提供实物样品问题,采购中心表示认可,主要原因是:即使因竞争性谈判时间紧,但有原来十几家能提供实物样品的供应商参加,也足以保证采购的竞争性。对于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分歧,采购中心则坚持不能让步,但对于如何认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问题,双方商定首先对实物样品采用模糊式评审,如未出现重大负偏离的供应商,则将淘汰3名实物样品综合评分得分最低的谈判供应商。剩余的供应商则视同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基本原则确定后,又出现了新的分歧,采购人担心参加的供应商太多,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会让一些名气不大的供应商占便宜,希望新增加一些对参与谈判供应商的限制条件。采购中心认为,由于采购时间比较紧,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实物样品、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已经为数有限,坚决不同意再增加任何条件,只能按照原先公开招标时提出的资质要求,经反复协调,最终采购人同意了该方案。

评审

1112日,采购中心正式发出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截止到1121日上午9∶30,没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内容提出质疑,共有7家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实物样品,向采购中心递交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随后,5名谈判小组成员首先对实物样品(要求不得具有任何商标、品牌或其他显示商品厂家名称的标志,评审前由公证人员对样品随机编号)进行评审。经谈判小组确认,7家供应商均未出现重大偏离。谈判小组按照采购文件事先确定的评分标准综合打分后,再按原先的编号和供应商一一对应,得分最低的3名供应商未能获得最终报价的资格。

意外

根据采购文件事先确定的评审规则,谈判小组对剩下的4名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详细审核,发现有一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没能提供必须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经该供应商授权代表确认,响应文件中确实没提供,但授权代表随身携带了证书的原件(采购文件要求谈判时带原件以备查验);另外两家供应商提供的ISO14024(或ISO14025)认证证书已过期(公开招标时还处于有效期内),但都提供了某认证机构出具的正在重新办理的书面证明。经了解,重新办理该证确实有一个过渡期。经谈判小组与在场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商议,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供应商,虽然随身携带了证书原件,仍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而关于认证证书,虽然认证机构出具了书面证明,但仍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出具认证证书的要求。因此,谈判小组最终决定,由于3家供应商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本次竞争性谈判仅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建议终止本次谈判活动。

二改采购方式

此时已经是当天下午4∶00多了,由于事关采购人所有干部职工的利益,采购人的有关领导一直在租借的办公室中等待采购的结果。得知这种意外后,电话中指示经办人,由于工期已经被延迟了2个月,损失高达100万元以上,当天无论如何必须要有采购结果,否则无法向干部职工交代。鉴于采购人的实际情况,经在场的采购领导小组协商,采购中心决定当场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改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同意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变故

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中心当场向4家供应商宣布了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结果,决定终止谈判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在谈判小组与浙江某公司就采购价格、产品质量等内容进行谈判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2家供应商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反映,浙江某公司提供的实物样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且样品数量与采购文件要求的不一致,不应作为合格的供应商,建议本次采购不能确定成交人。原本进行的单一来源谈判被迫中断。

成交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听取供应商意见后,及时组织评审专家,又重新对惟一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进行核查。经核查,谈判小组成员一致认为:供应商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但鉴于在实物评审时,已经考虑到7家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与采购文件的要求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没有一家实物样品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对于出现的问题采购中心都作为存在瑕疵处理,而并没有作为存在重大偏离处理,对所有供应商而言,此举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谈判小组建议,可以继续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经过3轮单一来源谈判,浙江某公司的报价从最初的600多万元,降到了最后的580万元,并承诺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当采购中心宣布成交结果时,已是半夜11∶00多了。天已经完全黑了,该项目的采购也终于落下了帷幕。

1124日,采购中心发布了成交公告。在质疑期内,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12月初,采购人与成交人正式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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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33:12 |只看该作者





案件特点

——第一个最终按单一来源方式成交的家具项目。

家具项目的采购,历来是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项目中比较头疼的一类。本案例的特点值得我们去分析:一是时间跨度长,从招标文件准备开始一直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历时4个多月;二是涉及政府采购多种采购方式之间的转换,每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制作、采购流程组织都不相同;三是评审过程中不仅涉及实物样品的打分,还有对响应文件的综合评审;四是尽管采购中心事先考虑到许多可能出现的情况,但最终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却是始料不及。

——第一个在分段采购模式下主动变通的项目。

采购中心在近两年的分段采购运行模式中,采购文件制作人和采购现场的组织者基本都按照项目类别相对固定。本次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采购中心首次在分段采购运行模式的框架下,由中心领导亲自挂帅,主动调整采购思路,跳出了2年来项目经办人基本固定的采购模式,临时在中心内抽调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原来专门负责开标现场组织的人员,由于其对家具项目的熟悉,负责制作采购文件;原来专门负责综合服务的人员,由于其对采购程序的熟悉,负责开标现场的组织。该采购中心共3位主任,2位参与了该项目的论证和现场组织,中心4个科长中有3个亲自负责采购的不同环节。临时的调整使采购中心集中了优质资源,克服了职能式组织结构的缺点,即使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了不少突发事件,最终还是顺利完成了采购任务,避免了在家具项目采购中经常出现的质疑、投诉事件,使采购更见成效。

——第一个在评审过程中现场全程摄像的项目。

一个预算100万元左右的家具项目,在家具行业中已经算是大项目,而600多万元的项目更会引起全国很多家具生产企业的关注。为了避免采购人出现明显的倾向性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中心运用了多种监控手段:一是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表提前介入,从项目前期论证开始,采购方案制订、采购文件制作、评审标准拟订、评审现场组织,一直到成交结果确定,整个采购过程全程参与;二是评审现场除公证机构外,首次邀请法律顾问,全程提供法律咨询;三是首次邀请省级电视台记者,从实物样品评审开始,到对每个供应商的详细评价和整个项目的讨论过程,用两部高清摄像机,从不同角度全程实况摄像,就差现场实况转播了。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即使出现任何意外,项目都在可控范围内运行。

——第一个要求评审专家签订回避责任书的项目。

鉴于前不久该采购中心刚发生一起由于评审专家应该回避而没有主动回避,造成采购结果作废的事件,为了防止出现同样的差错,强化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在该项目正式评审前,采购中心首次引进了签订回避责任书的环节,事先告之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回避的几种情形,如评审专家符合回避的情形,则请其自行申请回避,否则,一旦出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问题,由评审专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个在评审前解读评审程序和标准的项目。

为了避免重大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由于评审时间有限,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和评审标准吃不透,造成误审、错审、漏审的现象发生,采购中心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首次引进了帮评审专家解读评审程序和标准的环节,即在正式评审前由采购文件制作人向评审专家解读采购文件中的重要内容、评审程序和标准,评审专家掌握相关内容后,采购文件制作人退出评审现场,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审。通过引进解读评审程序和标准环节,使评审专家在较短时间内能够掌握评审的要点,统一评审尺度,节约评审时间,提高了评审效率。



就地评说

该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尽管经过了许多周折,采购人对最终结果也比较满意,但回顾整个采购过程,还是有些经验值得总结。

第一,资质要求宜宽不宜严。

采购人代表在采购时会受到来自单位领导、同事们的压力,经常担心因一些不熟悉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而影响单位的正常需要,在制定采购方案时,对于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提得很高,限制了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数量,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本项目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时,由于担心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不能满足需求,采购人就曾想提出比公开招标时更加严格的资质要求,如果当时采购中心同意采购人的要求,能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将更少,可能会导致采购再次失败,最终损失的还是采购人自己。因此,采购人代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资质要求是面双刃剑,过高的要求不仅会影响供应商的积极性,而且容易造成采购失败,采购人自身的利益也会遭受损失。

第二,前期方案要重新论证。

许多人认为,采购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过程中,仅需要保证程序的合法、公正即可,具体需求应完全由采购人决定。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在笔者从事政府采购10年的过程中,真正对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清楚明了的采购人少之又少,原因是相当多的采购项目,一个采购人多年才能遇到一次。如本项目的办公家具,采购人最起码十几年才会大规模更换一次,采购人代表也是临时抽调负责家具的采购,虽然在全国考察了很多家具生产企业,征求了一些专家的意见,但最终报给采购中心的采购方案还是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不符。而采购中心每年组织的家具项目少说也有近十个,遇到的问题比采购人想到的都多。因此,采购中心在制订采购方案时,不能完全依据采购人的要求,要重新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案进行论证,发挥采购中心的专业优势,不仅要当好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更要做采购人的好参谋,这样才能体现出集中采购的优势。

第三,实物样品要留有余地。

对于需要供应商提供实物样品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实物样品的要求时,切记要留有一定的余地,如在尺寸上设定一个可以接受的误差量,在材质要求上可以设定多个选择,在一些不重要的小零部件上允许供应商自行选择,充分发挥供应商自身的优势,如此才能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否则,在采购过程中将出现两种极端:一是按图索骥,只有一家供应商能满足,有直接指定供应商的嫌疑,容易被供应商质疑;二是空中楼阁,没有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能够完全满足采购人的要求。笔者所了解的多个需提供实物样品的采购项目经常以废标而告终,主要原因就是实物样品要求得过于具体、过于详细。

第四,办公家具最关注环保。

现在全社会都在关注环保,采购人也不例外,尤其是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办公家具。在本案例中,不仅要求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24(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I型环境标志原则与程序)认证证书,而且对所有办公家具的主材、油漆、辅材的甲醛含量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现场评审时,评审专家对实物样品挥发的气味特别敏感,个别甲醛味道比较明显的实物样品,在综合评分时得分都相对比较低。因此,供应商在参加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时,牢记环保特别关键。

第五,响应文件不能靠外观。

其实,评审方法和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早已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哪些资料,也会在采购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只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依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盖章的盖章,该签字的签字即可。采购文件不需要提供的资料,供应商即使放入响应文件中,在评审时也不会给供应商增加半点分值,因为评分标准中没有相关的评分项。对于必须实质性响应的关键内容,响应文件中必须做到一个不能少,否则,响应文件再厚、装帧再漂亮,照样无法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即使通过了审查,综合评审时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第六,采购程序须严格规范。

在该项目的采购过程中,尽管采购中心经办人考虑到了许多可能出现的问题,但采购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各种意外事件,最终只能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可谓是人算不如天算。不过正因为出现了许多意外,对采购中心的综合组织能力也是一种考验,这就要求采购中心人员不仅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并且每种采购方式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组织,不同采购方式之间的转换也必须做到合法合理。

第七,借助外力其实很关键。

政府采购活动是项综合性工作,在当前政府采购法制环境还不是很完善的阶段,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与采购人、供应商斗智斗勇的过程,采购人手中有权,供应商背后有利,仅靠采购中心一家的力量非常有限,必须借助外力,才能实现政府采购规范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宗旨。纪检监察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提前参与是防范采购人滥用强权的重要手段,公证部门、新闻媒体的适时介入是平衡采购人、供应商权利的有效方法,法律专家和评审专家能对成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把关。只有依靠这些外力的帮助,才能使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始终把握采购的主动权,让政府采购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龚云峰)


保存时间:2009/2/25
原标题:资讯中心 创下5个第一的政府采购项目--某单位办公家具项目采购案例评析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344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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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34:13 |只看该作者
国管局出台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从此齐备

        2009-7-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孙立群   


  今后,中央国家机关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单价不能超过6000元,笔记本电脑单价不能超过11000元。这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72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的规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党政机关的四大类通用资产,也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中重要的采购对象。长期以来,资产配置中只有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有标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具体配置标准则一直缺乏,为资产配置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现在国管局出台的这个《标准》,弥补了原有的缺欠,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从大类上来说已经齐备了。

  据介绍,出台《标准》的直接动因,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对于解决资产配置不公、禁止铺张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为保证制定配置标准的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国管局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对近三年30多万条中央政府采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一些配置标准,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机关。国管局要求,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具体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参与标准制定的有关人士表示,鉴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需求也各有不同,《标准》先对一些常用办公设备和家具进行规范;《标准》规定的价格标准是最高限额标准,不得突破,在实际执行中,应在此限额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机构提供的实际供货价格进行采购。该人士强调,《标准》实施后,国管局将密切关注各部门和社会的反馈意见,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对《标准》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位中央单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表示,由于《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因此也会给中央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带来直接的影响。根据国管局的通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此中央单位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采购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他说。并且由于《标准》的开创性和示范效应,将对中央国家机关乃至全国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都带来深远的影响。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保存时间:2009/7/18
    原标题:国管局出台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从此齐备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gpnews/shouye/200907/20090716105931_287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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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34:59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9-7-13   来源: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  作者:佚名

  国管资〔2009221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蒋莉蓉98

    保存时间:2009/7/18
    原标题: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law/guizhang/200907/20090713165026_286842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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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39:42 |只看该作者
全国政府采购家具年会高峰对话之一:检测验收难在何处


    2011506 10:42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阎建芳/整理   


  编者按  家具的检测验收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围绕着如何进行检测验收,各个采购单位的操作并不相同,但无外乎三种方式:由采购中心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检测验收、由采购单位自行检测、由采购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事实上,对于早期的家具检测而言,引进第三方机构是一大进步,但是就目前的家具检测项目而言,第三方介入家具采购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真正介入家具检测中并发挥作用,产生了什么效果,是否考虑对家具项目做出强制性检测验收规定。二是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做法仍然需要在深度和广度上有所拓展。比如,第三方机构不仅仅关注检测,而且关注需求的调研、设计方案的提出、检测验收全过程的控制等。

  对话嘉宾: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 才宏远

  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 李继光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任京萍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管立新

  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敏

  主持人: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副总编辑 张松伟



图中从左至右为:张松伟、肖敏、管立新、李继光、任京萍、才宏远

  主持人:检测验收是保证家具采购项目圆满完成的重要关口,检测走过场、验收流于形式是目前家具采购项目出现问题的最直接原因。重庆合川区发生的床碎碎事件正是采购单位在验收环节出现问题的典型案例。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在进行家具采购项目中是如何进行家具检测验收的?

  引入专业机构  签订三方合同

  才宏远:关于检测验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是一个双重的角色,一方面我们是项目操作机构,另一方面又是采购人。我们的验收是比较简单和浅层次的,一般只是看看材料是不是我们所需要的,检查设备、材料与标书的规定有没有差别等。从实践来看,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即使我们亲自到现场进行检测也无法真正识别出材料的优劣与真假,偷梁换柱的现象依然会出现。因此,我们在检测验收过程中有点力不从心,希望邀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业机构来检测和验收。

  家具项目特别强调检测验收的问题,我想这主要与家具产品或者家具市场发展的情况比较特殊有关。家具市场发展快,品种比较多,各种材料和工艺也比较多,而且非常复杂。面对这么复杂的情况,以我们现有的人力、技术水平而言,我们自己进行检测和验收只能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如果专业的机构来参与进来,效果会更好。

  专业的机构如何参与,我们也有一些想法。比如说在采购的时候,在制作标书和确定需求的阶段,专业机构就可以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中心之外的第三方引入进来。比如,从我们需要买家具开始,第三方就应该参与进来,做一些方案设计、需求分析、价格调研,以及过程质量检测、验收等,这样保证项目最后的实施效果。前期我们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保证第三方专业机构更好地履行相关责任。

保存时间:2011/5/25
原标题:全国政府采购家具年会高峰对话之一:检测验收难在何处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suppliers/furniture/focus/20110506/focus_180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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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40:22 |只看该作者
全国政府采购家具年会高峰对话之一:检测验收难在何处 2

  主持人:从目前来看,检测验收往往是由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第三方机构检测机构共同推进的。请问任京萍主任,作为采购中心,在检测验收环节你们有哪些好的做法?

  检测验收  采取两种做法

  任京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于2000年,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深刻地体会到家具采购规模逐年攀升,北京家具采购量占据了采购中心采购总规模的38%40%,但问题随之越来越凸显。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摸索、总结出了一些自己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在家具采购中引入了第三方机构。检测验收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由采购单位检测验收,但是需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另一种是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由采购中心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采取第一种检测验收方式时,我们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生产检测的环节引入第三方,要求采购人在检测中聘请第三方来进行检测和验收,比如对基材、半成品、生产线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中要求厂商提供产品的进厂的相关证明、产品的出厂日期、原辅材料的提供厂商证明等。在生产中不断核实中标企业和生产企业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大企业中标、小作坊生产的现象。在投标时的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总成本含检测费用、专家费用、损坏时重新制作的费用。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条款进行承诺,明确规定供应商投标要对这些条款进行认可,采购中心还通过标前的询标会和现场踏勘对出现的疑义及时解答。如果有异议,采购中心会邀请专家进行重新讨论。因此,一旦供应商认可同意后就不能违反。一旦违规操作,供应商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最后对成品检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产品在送达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时,第三方机构要在7日内核对单据和质量,同时根据项目需求,对成品进行破坏性检测。

  第二种检验验收方式是,采购中心在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时,由采购人邀请采购中心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在委托协议书中,我们就已经明确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中心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代为检测和验收。

保存时间:2011/5/25 16:30:54
原标题:全国政府采购家具年会高峰对话之一:检测验收难在何处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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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府采购家具年会高峰对话之一:检测验收难在何处 3

  主持人:谢谢任主任,谈到检测验收,离不开相关检测机构的力量。请问李继光站长,作为第三方的检测验收机构,在检测和验收中你们发现了哪些问题?你是否认为第三方的检测验收机构应该更加紧密地介入家具采购项目中?

  建议从头到尾监控

  李继光:作为第三方机构,介入检测和验收是必须做的。自政府实施公共招标以来,我们一直从事相关工作。检测验收的最大案例是对2008年奥运会场馆、奥运村所有家具、所有装修材料的检测验收。奥运会是国际上的重大工程,不同于其他的政府采购项目,关系到国家的声誉。在这些项目中,我们对家具生产进行了全程监控。从原辅材料开始,到零部件生产,再到成品,我们对所有产品逐个进行验收,监控时间长达一年半,期间没有出现任何事故。

  事实上,检测验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头到尾监控,类似奥运会家具项目所采取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从根源上解决家具检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另一种是供货商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后,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比如三峡工程项目,在这个项目中,我们对每一类家具都进行抽样检测。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第一种方式战线拉得过长,但是对采购方、供货方都是有好处的。对供货方,提早介入检测避免了因为某些环节的不合格所引起的材料浪费和资金损失,从根源上进行控制,不会耽误采购方开展工作;第二种方式,对于采购方而言,到达现场后进行检测。一旦出现不合格,已经为时已晚。对于采购方而言,办公家具属于定制型产品,要撤换产品不太现实。一旦退回,如何消化这些家具对供应商也是一个大问题。对于供货方和国家来讲都是很大的浪费。因此,建议采用第一种检测方式。

  我们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出现最频繁的是五金件。目前市场上五金件五花八门,有国产的,有进口的,有合资的,她们之间价格相差很大。以一副滑轨为例,普通的滑轨仅要几十元,名牌的可能要300元到400元。因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使用名牌产品的,供应商不能以普通产品代替,一定要保持诚信。实际检测时,就有厂家因为检测不合格最终倒闭的。

  其次,出现比较频繁的问题就是理化和力学性能不达标、理化指标不达要求。比如,采购单位购买到的家具,仅仅开了一次会,桌面全部都是扣子的划痕。

  再次,还有与力学性能相关的家具产品的稳定性、使用寿命和安全等也容易出现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投标商中标后擅自改变工艺结构,不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特别是在基材和钢板厚度方面偷换原辅材料,把钢板厚度减薄等。这两者的成本肯定不一样,一旦发现必然产生纠纷。

  最后是环保不达标。承诺提供露水河板材,但是是否是露水河刨花板必须要相关厂家才能知道。有一些承诺是露水河板材,但往往连基本板材的环保指标都达不到,因此,企业必须诚信,只有诚信了才能获得更多的订单,不诚信就无法获得政府订单。

  检测并发现不守诚信的企业是国家赋予我们检测机构的责任,我们坚决履行我们的责任,将不进行合格生产的、不守诚信的企业淘汰出局。

保存时间:2011/5/25 16:31:04
原标题:全国政府采购家具年会高峰对话之一:检测验收难在何处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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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40: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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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版主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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