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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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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读《条例》 着重理解和研讨几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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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6:55:56 |只看该作者


第五、没有对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各种“抽签”中标办法予以否定

大概从2011年开始,各部门(比如铁道部)各地区对采购与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束手无策”,纷纷出台各种“合理随机抽取”的措施,从选择招标代理,到选择参加竞争的投标人,再到最后的确定中标人……美其名曰“落标者也无话可说”“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对这种偏离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现象应该及时制止;否则,中国的采购与招标就容易偏离科学的轨道,陷入迷信的泥潭;从而偏离其宗旨,也更无法与GPA接轨。……

本篇小结(未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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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1:39:31 |只看该作者
关于《条例》学习和思考的本文的小结

第一、理解《条例》出台的意义

目前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的庞大市场,热闹而又显得有些混乱:不仅有正面的(如成绩和政府部门采取的各种措施),也有众多负面的报道(如围标串标;层层转包和豆腐渣工程;天价采购;贪污腐败……)

如何应对?

以往,各部委各自推出自己的政策措施……被人们戏说为“九龙治水”;

如今,各地方政府,也陆陆续续推出自己的地方性“条例”和模式,如广东模式;苏州模式;山东模式;合肥模式;等等。……好比,“九龙治水”以外,还加上了“山神土地搭台唱戏”;还不知有没有“水泊梁山”的山寨式……全国不知有多少个“地方政令、实施办法”……

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条条块块”式的,除了该领导自己主管的这“一亩三分地”,谁也无法在全国范围形成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合理的体系和办法。

十年前,由中国党政最高领导人们亲自推动并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吹响了广泛开展中国在经济领域革命的号角。如今,新一代最高领导人,又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颁布更详细的新规定,继续着这一改革的进程。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的行政管理机构;《条例》是仅次于《法律》的法规。温家宝总理签署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就是以国务院的最高行政权力为依托,以法律法规的办法,实施全国统一的“采购与招标”的重大举措!在法制的轨道上继续前进!本人的愚见,这一点本身的含义,不亚于《条例》的各项具体条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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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1:41:02 |只看该作者

第一、如何看待《条例》出台的艰难以及落实的不易:

   《条例》从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再到不断修改,历时6年。为什么那么难?千言万语,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在中国推行科学的“采购与招标”是一场革命!它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刘慧、曹富国等专家,已经发表重要文章,对“公共采购”问题做了详细的论述。

我感到,这个革命,首先使人们思想上的革命:一些旧的名词,旧的说法,需要为新的说法和观念所替代:

过去,人们常说这是“财政的钱”那是“国有资金”;那是我们“单位的钱”;

而现在,人们更明白:所谓“财政的钱”,“国有资金”,本质上都是来自“纳税人交纳的钱”来自各种“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增值的钱”;也就是说,是我们(大家)的钱。

过去,人们常说:这些是领导干部,那是普通老百姓;

现在,人们更多的认识到“各级领导公务员”的身份,应该是人民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凡是应该公开而不敢不愿公开的,人们就敢于公开质问:“为什么”;在各种媒体和网民的“众目睽睽”之下,各级领导也越来越感到压力了……

过去,人们常说:那是某某单位;现在,人们知道法律名词:“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以及“纳税人”“自然人”等等,明白了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以前,人们评价说,中国的采购与招标,多是“同体监督”;而政府部门起草颁布实施的各种政令,基本是对外的;本领导系统,系统的下属出了问题怎么办?没有;不知道。

而如今,由监察部参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本人的解读:减少扯皮现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70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平的利剑,也同样高悬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头上 !各级领导干部,更应该尽职尽责的“为人民服务”啊……

而为了保护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和那些腐败分子作斗争,更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  ……

未来的发展,一个真正“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服务型政府可望出现;

一批有理想有觉悟有实践经验的新时代中国“公民”可望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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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1:42:20 |只看该作者

     第三、针对《条例》落实的三点建议:

1)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等部委,注意各地方各部门对《条例》学习和整改的情况;对不及时照办者,批评帮助;,必要时,公开予以批评,严格“有法必依”。

2 )进一步发表对《条例》的释义;举办各种学习班,帮帮大家尽快掌握。

3)尽快制定并颁布《条例》中提到,但是没有具体说明的有关办法,比如: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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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1:45:08 |只看该作者

第四、几点深入的思考和建议: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招标投标法》十年执行情况的一个总结,是一个新的前进的指南。

   有关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和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考虑一些更深入的问题,比如:

   1)“两法统一”问题。学习最新刘慧,曹富国教授的文章,本人个人感觉到:可能,“公共采购”的提法和其理论,是统一中国两法的最好途径。希望更多的人们来研究。

   2)针对反腐败问题,提出对策,还是被动的,和治标的办法,不是治本的办法。从更深的意义上讲,应该研究建立一整套的采购与招标的科学体系,建立各种配套措施,进一步编制各种采购与招标的标准范本;标准程序和表格,包括电子文档。通过这些,更为全面的规范各种各类群体人们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达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人们不仅仅要知道怎样做是不对的;更要明确知道,怎样做是对的,是规范的。那样,人们的行动才有利于依法做好事情,提高效率。。

   3)进一步研究“评标专家库”,不仅仅是全国全省统一,而且分类更加合理;研究:到底招标项目应该选择何种“专业”的专家,由谁提出这样的要求等等问题;

“专家库”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要让那些被称之为“专家”的中国知识分子,更好的热爱党,爱国家,爱人民,更好的发挥作用——专家就不能只是“评标专家”,而应该在招标项目的前期咨询和其他类似工作中,也发挥作用(类似目前,商务部抽取专家,,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前期咨询)。

虽然,这可能需要几十年的逐渐努力,虽然,作为一个“老年人”,我可能看不到那一天了;——想起来,不免有些遗憾和伤感;但是,看到一代年轻人茁壮成长,更是感到极大的欣慰!经过国家级的统一考试,我们有了几万名“招标师”,而其中的一些中青年骨干,也已经被称为“专家”;他们不仅仅是“考生”或者被考查的对象,更是积极的推动力量;在未来几年、几十年的岁月里,作为新中国的特殊群体,他们必将发挥时代赋予的重要作用 !!

想到此,我的耳边不由得想起由著名歌星祖海演唱的那首《为了谁》:

我的心,随着一起唱起来……

【我不知道你是谁
我却知道你为了谁
为了谁为了秋的收获
为了春回大雁归
满腔热血唱出青春无悔
望断天涯不知战友何时回
你是谁为了谁
我的战友你何时回
你是谁为了谁
我的兄弟姐妹不流泪
谁最美谁最累
我的乡亲我的战友

我的兄弟姐妹
……  ……
我愿把这首歌,献给那些默默无闻的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告利益而工作的采购招标人!!

(全文完)

个人不成熟的意见,也可能有许多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

附件:祖海的那首歌

祖海 为了谁.rar

4.08 MB, 下载次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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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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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5:11:5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前辈!受益匪浅[s:89]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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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7#
发表于 2012-1-10 09:10:38 |只看该作者
权利的博弈,必然决定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招投标之路的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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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28#
发表于 2012-1-12 08:22:54 |只看该作者
各位前辈说的真好。晚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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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13 15:07:27 |只看该作者
需要明确的东西太多了,可钻的空子也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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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0#
发表于 2012-1-27 09:41:00 |只看该作者
写的太好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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