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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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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施行十年的尴尬【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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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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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10-6 12:28: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4楼martineden于2011-10-06 00:05发表的  :


关于土地招标与土地拍卖有什么不同?今年协会增加的招标师考试必考内容是这样写的(社区里有网友好心贴出来了,我根据我的信息来源判断是真实的,个人估计必考)

第四章 招标方案
.......
招标投标与拍卖的不同还在于:拍卖是简单的出价高者得,但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附加一定条件的,通常也非出价低者得,而是综合评价最高者得。现实生活中,钻空子或者变味的招标投标与拍卖比比皆是——央视黄金时段广告,显然就是拍卖,但它们高兴叫“招标”,你也没有办法,因为其中可能有一些条件、限制等等,但实际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出价高者得”;至于国有土地转让,非常明确,在这里瞎讨论不如去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转让的方式有四种,即“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也就是说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都是合法的,只是在现实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招标也是“出价高者得”,全然不顾土地开发的总体规划、社会效益、环境影响与人文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土地是通过招标投标转让成交的事实。
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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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22:04: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首批招标师于2011-10-06 12:28发表的 :
…………
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

非常赞同并欣赏这一提议!!
把招标仅仅理解为一种采购方式,是狭隘的;
把土地招标解读为拍卖,是错误的;
招标,是一种交易方式,一种在标的响应人之间进行一次性综合竞争并得出结果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有时是购买,有时又可以是出售,仅此而已。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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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22:28: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首批招标师于2011-10-06 12:28发表的  :

招标投标与拍卖的不同还在于:拍卖是简单的出价高者得,但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附加一定条件的,通常也非出价低者得,而是综合评价最高者得。现实生活中,钻空子或者变味的招标投标与拍卖比比皆是——央视黄金时段广告,显然就是拍卖,但它们高兴叫“招标”,你也没有办法,因为其中可能有一些条件、限制等等,但实际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出价高者得”;至于国有土地转让,非常明确,在这里瞎讨论不如去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转让的方式有四种,即“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也就是说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都是合法的,只是在现实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招标也是“出价高者得”,全然不顾土地开发的总体规划、社会效益、环境影响与人文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土地是通过招标投标转让成交的事实。
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

一、本论坛是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欢迎畅所欲言,“信口开河”。
   
二、老朽虽从事招标20年,但还真没有做个拍卖,因此,对拍卖的确不熟悉(不是“不太熟悉”,是不熟悉)。不过,老朽所在公司下属有一个拍卖公司,有点耳闻目睹。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制度,老朽还想讲两句。
招、拍、挂的实质都是拍卖,主要是拍卖的形式有区别。
招的形式可以说是“暗拍”;
拍的形式是传统的拍卖形式,可以称为“明拍”’;
挂的形式是暗明想结合的拍卖形式。
当然,这三种拍卖形式在程序和内容上还有一些区别,在此不再赘述,以免有班门弄斧之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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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02:03: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1楼zzj0102于2011-10-06 22:04发表的  :

非常赞同并欣赏这一提议!!
把招标仅仅理解为一种采购方式,是狭隘的;
把土地招标解读为拍卖,是错误的;
招标,是一种交易方式,一种在标的响应人之间进行一次性综合竞争并得出结果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有时是购买,有时又可以是出售,仅此而已。  Y6W#uiqk  
X%X`o%AqC  

[ 此帖被zzj0102在2011-10-06 22:04重新编辑 ]
.......

畅所欲言,很好!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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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0:02: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首批招标师于2011-10-06 12:28发表的  :

招标投标与拍卖的不同还在于:拍卖是简单的出价高者得,但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附加一定条件的,通常也非出价低者得,而是综合评价最高者得。现实生活中,钻空子或者变味的招标投标与拍卖比比皆是——央视黄金时段广告,显然就是拍卖,但它们高兴叫“招标”,你也没有办法,因为其中可能有一些条件、限制等等,但实际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出价高者得”;至于国有土地转让,非常明确,在这里瞎讨论不如去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转让的方式有四种,即“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也就是说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都是合法的,只是在现实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招标也是“出价高者得”,全然不顾土地开发的总体规划、社会效益、环境影响与人文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土地是通过招标投标转让成交的事实。
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

我也很同意最后这一句话!

招标投标与拍卖的区别,不在销售还是采购,而是是否封闭一次性的报价和是否单纯价格竞争。

除了招标可以用来销售,叫做“标卖”一样,拍卖也可以用来采购,叫做“拍买”,也叫“反向拍卖”。四川省曾经的药品阳光采购方案我看过,里面就有这样的操作。当然我国拍卖法目前并没有把“反向拍卖”规范进去,但是这将是我国电子采购领域里面的一个很热的一个方向。

希望有更深层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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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8:20:06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上述各位网友的跟帖发言 !!

本人转发黄冬如博士的文章,目的有二:

1)介绍新秀——黄冬如博士;

2)更主要的,是通过介绍,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转发,不等于完全同意作者的意见,或者认为他已经分析的很完全了;

我们从事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博大精深,不是哪一个人,那几个人就能够顺利而全面的分析完成的。政府采购和涉及到的招标投标来自西方,有着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但是,这种方式如何适合中国的国情?从西方取回来的好的“经”会不会被“念歪“?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人总以为,大家是“同一条战线,不同战壕的战友”。

在转发文章后,我给黄冬如博士发去信息告知;黄博士回答:“谢谢;让我们共同促进中国公共采购事业的发展!”

让我们共同促进中国公共采购事业的发展!

这句话,希望也能够成为大家的共识,成为我们社区论坛网友共同的心声和行动!!

至于最近大家议论的“土地招标”和“广告招标”等等,有点偏离我们的主题。

我说过,不应该“招标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

虽然,这个问题的解决,不是短时间的。但是,我们看看惯例,也就容易明白:

百度查询:“拍卖”的摘录:
http://baike.baidu.com/view/26469.htm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   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够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   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   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拍卖的中文解释

以下结果由汉典提供词典解释

基本解释

1. [auction]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一般由出卖者把现货或样品陈列出来,由购买者竞相出价争购,直到无人再加价时,就拍板成交】(引文完)

不管怎么说,这里的英文词auction 和用在招标上的bid ;tender 等等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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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2:10:54 |只看该作者
就说为啥条例过不去吧  采购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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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2:16:51 |只看该作者
不要理论 就要实际理由 内部消息  决策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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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10:27 |只看该作者

回 18楼(gzztitc) 的帖子

本来早就想回复这一条,可不知道为什么,一次就只能回复一条,否则要等好久。我是这里的新人

高版的这个帖子很好,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到底应不应该、能不能购合并成一部《采购法》或者《公共采购法》!

如果招标不仅用于公共采购,也用于非公共采购领域,那它就不应该也不能够并入《公共采购法》;如果招标不仅仅用于采购,也用于销售,那么它就不应该也不能够并入《采购法》。

而这种把《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合并成一部《采购法》或者《公共采购法》的做法好像已是业内的主流想法,这里钱版也是这样的想法。而我觉得还需要凝聚共识,所以在这里提出给大家思考。我以为这是我们业内最重要最重要的一件事情,也就是这两部法的合并问题!

涉及到的问题都是枝尾末节,只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不过这里同意我的只有一位。我是少数派。

只要能引起到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少数派就少数派。我也不在这个帖子里面发言了。

谢谢各位的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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