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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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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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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7-29 10:18:35 |只看该作者
补充,钱老的金豆说明钱老支持观点?

钱老还说过“正如7楼所言”呢
金海霞(男) 安徽合肥 q:22635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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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7-29 10:27:03 |只看该作者

回 15楼(Laochan) 的帖子

  钱老的观点:其一,说明该规定的虚伪性,在玩文字游戏。
  我的观点:其一,说明了该规定体现了招标者的初衷,是招标初始意图的真实体现。


  钱老的观点:其二,不仅仅是“受限”,而是被剥夺。
  我的观点:其二,不是招标者的权利被剥夺了,而是招标者自己的意图与原先的意图发生了偏移或者变化,反过来又去质疑既定的规范。

解读:法律要限定的就是你这种随意性。
  作为招标人,自己出台了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对外宣称想通过这种办法选择一个最优方案。等推荐结果出来了,招标人又说,我现在想在前几名中自由选择了;甚至说,我还可以在其他人中选择了,这不无理取闹吗?

  zzj0102想顺便弱弱地进行一个声明:我不代表政府官员的思维。在关于定标权上归属问题的看法上,纯粹是出于自己对法律规定的一种解读。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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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7-29 10:36:48 |只看该作者

回 19楼(jinhaixia) 的帖子

  “对专家评分的客观性的质疑”。这个跟定标权归属没有多大关系。——那是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使用的问题。这个观点我在几天前您的质疑中,已经作了多次阐述,我没有太多的补充。

  “他承担了责任,却没有权利啊”。
这个他是指“招标人”吧?你没有作特别说明,但我想我这么解读应该没有错。招标人没有权利之说,恐怕是您对法律规定没有进行全面解读的缘故,说句过头话:可能是您对法律的相关规定“断章取义”了。

  机会成熟的时候,我会把招标人的定标权进行一个个人认为是比较全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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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7-29 10:47:2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jinhaixia于2010-07-29 10:18发表的 :
补充,钱老的金豆说明钱老支持观点?

钱老还说过“正如7楼所言”呢


  兄弟,I服了YOU!
  
  我没说“钱老的金豆”啊,更没说“钱老支持(某某)观点”啊。
  请不要偷换概念,然后又给我按个“罪名”好不好?

  
  参与讨论我很欢迎啊,但是要继续讨论问题,请先看清楚我的帖子是说什么,是怎么说的好不好啊?

  
  你这不纯粹是搞心理战吗?我受不了这种方式的折磨啊。晕倒……


  我几乎快崩溃了,算我求你了好不?千万别再使用这种方式了,我的好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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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1:11:29 |只看该作者

Re:回18楼

引用第18楼zzj0102于2010-07-29 10:02发表的  
  
  重申一下:基于对钱老的尊重,本人一直没有偏离钱老的讨论主题,倒是一些质疑我的观点的网友偏离了主题,又对我的观点进行了误读,有时甚至断章取义,甚而进行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指责。.......


一、非常感谢zzj0102说了许多关于尊重老朽的话。老朽以为,大可不必!
二、您千万不要因为您所说的“尊重”而有碍您的论点发挥和阐述。
三、本论坛人人平等,不论是男是女,不论年长或年轻,不论你来自何方,也不论你从事何种职业。
四、我们都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中国招标的健康发展——走到一起来了。
五、老朽不才,从未学过法律。其实,法律有时就像当权者手中的一团“面团”,是常常随意揉捏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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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4:00: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Laochan于2010-07-23 14:19发表的 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 :
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 j ? hH9Q  
~dw$`Ads  
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U$t=  
ss0LaM  
注:在法规条文中,“应当”一词与“必须”一词同义。




.......

       钱老先生的招标人定标权,在下理解那是建立在诚信社会中的必须,对于您的呼吁,在诚信缺失的今天,对于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否能都达到期望值,还要画个未知数?
       招标人的定标权,那是招标人权利和义务的整合,分开不得,合则权利义务共担。但是目前即便归还,能够真正起到期望值?从以上的字面规定上理解的定标权确实不在于招标人,字面上的规定尤其有些政绩下所想的人士当然不会冒风险去改变这一字面上的规定,同时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不规范的今天,同时不也给投机者创造了生机吗?透明监督的滞后(虽然文字规定的范围很广),虽然钱老呼吁的定标权应归还招标人的想法,但是在下还是要说向招标人归还定标权,能否善用?否则就会与钱老的初衷偏离很远,当然那不是钱老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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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5:24: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5楼kjgsgw于2010-07-29 14:00发表的 :

     从以上的字面规定上理解的定标权确实不在于招标人,




谢谢你回答了楼主的问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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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6:50:15 |只看该作者
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这个规定,是在诚信缺失的今天,对招标人的一个约束,不是对招标人定标权的剥夺。

解读:  
  对于一个特定的项目来说:定标权的使用,虽然表现在确定中标人的那一刹那间,但过程却是一个前后相互连贯的、持续的、有联系、有因果关系的过程。
  1、招标的初衷,是选择一个最优秀的中标人(或者说一个最优秀的方案),这点不可否认。
  2、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是招标人制定的,是招标意图的具体细化和体现。
  3、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也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产生的。
  4、最后选择并确定中标人,是上述三个过程的总结。
  5、前面4个过程,是招标人定标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也是定标权使用的一个完整的步骤、程序及过程。
  
  6、定标权的使用,不能割离前面的几个重要步骤,孤立看待。用割离的办法看待定标权的归属,不是一种联系的、科学的、辩证的观点,而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7、由于推荐、选择、确定中标人的过程,都没有偏离招标人自己制定的招标方案和评标标准,招标人更没有理由不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不选择最优方案而去选择次优方案或者备选方案。

  在诚信缺失的今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是一种必要,也是一种无奈。

  在诚信缺失的今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更加说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现实地位有多么不平等,招标人对于投标人来说,具有多大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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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06: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7楼zzj0102于2010-07-29 16:50发表的 :
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这个规定,是在诚信缺失的今天,对招标人的一个约束,不是对招标人定标权的剥夺。

.......



一、请问:你所说的“诚信缺失”是指哪些人?是所有的人?还是所有的招标人?

二、如果定标权被“约束”至零,还有没有定标权?

三、其实,你还是没有正面直接回答老朽的问题。
  老朽的问题是:还有没有定标权?
  你只要回答“有”或“没有”就可以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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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28:43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的定标的权利与法律规定有关吗?谁见过有不围标的招标,谁做过没有问题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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