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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首批招标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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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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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14:3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5:2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4:56
是否越权还应结合实际,需要看当地是否有相关的地方法规。

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禁止代理机构入内,则与财政部18号令、财库2012 69号文件以及很快就要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违背或冲突情况,而财政部是全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的完善和制定。
尤其是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出台的文件,是没有任何的法律强制性,毕竟不是行政监督机构,只是一个事业单位。
地方规章更不能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免有关主体的权利、职责、义务的。
而所谓地方立法,2015年之后仅限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政府采购也好、公共资源方面也好,现在地方并无立法权。之前涉及到代理机构能否进入现场的问题应该不至于上升到地方立法层级,顶多是地方政府规章或文件规定。
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能代替履行监管职责,更不能以审批、备案等借口变相实现监管。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明确“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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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35:2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0:06
总结一句话,不能因噎废食。
何况进入现场纠正制止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复核评审结果、进行评审现场管理 ...

        我总结就是跟因噎废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有代理在评审现场非法干预,那我就禁止其组织评审这可以叫因噎废食。但是,禁止进入评审现场并不是禁止代理组织评审,只是从面对面现场组织变成了通过视频对讲等方式进行组织,不存在废食的情况。
        1、对于违法行为的纠正,责任或者说权力是在行政部门,代理对于违法行为是一种劝阻、提醒,没有强制性。
        2、“禁入”是规范现场、规范流程的一种措施,不是要否定谁。对于评审专家和监管人员同样是有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抛开于此,集中评审,多个项目同时评审,如何去规范现场,确保代理不去影响其他项目呢?
        3、评审现场对于倾向性言论或者是非法干预难以界定,严惩我当然是同意,但是没有确凿证据如何去处罚、考核?社会评委对于无理要求当然会拒绝,但是潜移默化的倾向性影响如何能避免?
        最后,还应明确一个顺序,没有非法干预的前提是没有禁入,而禁入是为了预防非法干预。如果能保证没有非法干预自然是不用禁入,但是谁能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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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45: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5:54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5:35
我总结就是跟因噎废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有代理在评审现场非法干预,那我就禁止其组织评审这可 ...

有关规定已经赋予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进场并履行相应职责,这个议题说句实话没有任何意义。况且当你所说的代理机构虽然禁止进入,但由于科学技术发达,视频越发清晰、所有人在评审现场的讲话都能听见,所以不会导致监管真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禁不禁止代理机构入场更没有意义,因为所有人说什么都能听得很清楚,代理机构有什么问题,或者非法干预评审这不就是证据了么。您认为当技术达到一定条件下代理机构不入场也能掌握现场情况,确实有这种存在,同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人员还敢在评审环节做倾向性或不公平的引导言语么。既然如此,组织、监督、符合评审都是其法定职责,为何还要禁止其入场。而目前科学技术、监控视频语音收集系统还无法全方位清晰记录每位专家所有的细节或者说些什么,不让代理机构进场,又能监控到什么呢。我们本地目前监控设备齐全,但碍于技术水平有限,视频能看清但涉及到每个专家具体的话语则无法清晰的分辨听清,此时代理机构如果不允许进入,谁说了什么,谁做了什么,评审的具体细节,是无法准确了解的,最近一年遇到太多评审专家的评审失误甚至是错误、拒不承认错误。而前期代理机构被禁止进入阶段尤其严重,后经监管制度调整,代理机构允许进入现场后这种情况大大减少。而且您如果评过项目或者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就会了解到,评审专家在没有采购文件或者法律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是不会被代理机构甚至监管部门所左右的,有的时候采购文件白纸黑字,专家评错都是能狡辩尽量狡辩,撇清自己的责任,还认为代理机构可以随心所欲掌控专家,让专家背锅的想法有点天真。法律制度禁止的代理机构对专家进行倾向性引导、禁止的是非法干预。您之前说有的代理机构有这种情况所以就要禁止所有代理机构入场,这和因为怕吃饭噎住所以不吃有什么区别呢。你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非法干预情况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等规定严格处理,甚至是处于一至三年禁止代理采购活动并上网公告,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路,谁的错谁承担,殃及池鱼对于其他合法执业的代理机构没有必要且不公平,一家有问题,其他代理机构就都有罪论定。监管部门一些人员也出了一些事甚至入刑,是否专家、代理机构也可以这样看待所有的监管部门人员呢,还是得以事实说话,唯心主义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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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59:2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5:14
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禁止代理机构入内,则与财政部18号令、财库2012 69号文 ...

1、禁入并不导致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不改变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2、对于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看做是一种服务流程标准?(有打擦边球的嫌疑)
3、如果“禁入”涉及到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那么除了法律法规,还应看看地方法规。
总结法律条款不会穷尽所有,地方法规可能会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相关规范文件。有的地区不还有综合管理机构了吗?所以还是得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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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24:29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5:45
有关规定已经赋予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进场并履行相应职责,这个议题说句实话没有任何意义。况且当你 ...

1、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和没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如何说话能一样吗?要是我指出评委有错误,但实际没有错误,是否我就是非法干预了呢?可以对我处罚了呢?不是我认为,是我亲身经历的代理如何去影响评委(本地是“禁入”),当然不是通过言语了。
2、建议当地加强设施的改造,否则听不清声音,确实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对于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还应向行政部门报告,作为代理是没有权力强制纠正的。
最后,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事情多了,按你的逻辑岂不都是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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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37: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4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6:24
1、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和没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如何说话能一样吗?要是我指出评委有错误,但实际没有错误,是 ...

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这是因人而异的事儿,岂能以偏概全。
我去过很多交易中心或者代理机构的评标场所,说句实话在省级以下地级市很难找到所谓科学技术能够让人身临其境的场所,更何况如果有这样的技术根本无需禁止代理机构入场,你的怀疑如果代理机构实现了不正好给监管部门录下来当场拿下么
建议你看看财库2012 69号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监督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纠正不正当、倾向性言论是其职责,新财政部18号中有总结性的规定。职责是不能剥夺的,其次当评审委员会不听时,应当上报财政部门,并在信息评价系统中对专家进行考评记录。专家与代理机构是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不是谁单方面监督和制约,代理机构有问题专家也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任何一方缺乏监督和管理都不是好事儿,法律体系有规定则不能违反,法有授权必须为。你担心代理机构进场非法干预评审而禁止代理机构进场和因为担心吃饭噎住而不吃饭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样的监管只是形式上的监管,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真正有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当该出手时即出手,谁的问题处理谁,怕这个有问题怕那个有问题,怎么不想想监管部门自己有没有问题,别人又怎么看待你监管部门。
最后一句:进入评审现场履行法定职责是代理机构的义务,不能人为剥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库[2012]69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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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49:4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5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5:59
1、禁入并不导致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不改变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2、对于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否 ...

你都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无法真正的履职,如宣布评标纪律,纠正评审专家违法评审,复核评审数据、处理与评标有关工作。评审报告一旦完成复核数据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就成了问题,不是依法可以重新评审情形的只能重新采购。时间物力精力浪费不说,还可能引发质疑投诉一系列问题,有时候明明可以过程中解决为何偏偏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就因为一句莫须有的非法干预评审。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却被禁止入评审现场,隔空组织也是一种很有趣的现象呢。
地方性法规前面已经说明2015年之后只能制定文化、环境、城市容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不在其中。2015年之前如果有地方立法且涉及到代理机构是否入场的问题,只能说浪费立法资源,高射炮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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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7:22:5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6:37
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这是因人而异的事儿, ...

        1、你也同样表示了:“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无法以非法干预对其进行处罚。
        2、哈哈,身临其境那是永远达不到的(省级也达不到),否则我也不会提出对评审内容监督的问题。至于我的怀疑,就像我第一条所说,录下来了可以就此处罚他吗?所以有时候是该出手时,却无法出手。
       3、从面对面监督变为通过监控监督,如果您认为这是剥夺,那也不必再争论。与此同时,采购人毕竟还在现场,让采购人履行相关职责相关法条不也是允许的吗?
        最后,社会代理是要代表采购人的利益(集中采购机构除外),采购人大多是公务人员在从严治党下,一些想法还是要通过代理实现的。尤其是采购代理门槛没有了这个大背景下。进一步规范社会采购代理我个人认为更重要一些。最后这一段有点有罪推论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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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7:38:2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6:49
你都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无法真正的履职,如宣布评标纪律,纠正评审专家违法评审,复核评审数据、 ...

        评审报告需要在复核无误的前提下再出,签字,评标纪律等通过发放纸质材料,评委签字确认。对评审内容的监督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无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过一遍。不过我武断的认为一下,大多代理也只是对否决部分和中标人进行复核吧。现在越来越多都电子化评标了,未来还可能会异地评标,评审现场也会越来越淡化了。
        对于地方法规,也许我看的是未修正前的,是设区的市仅限于那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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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5:58:20 |只看该作者
鸡同鸭讲,压根就说不到一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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