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今天我们来一起来学习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的具体理解。
法定解除既不同于协商解除,也不同于约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3)因迟延履行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 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学习完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所收获吗?明天让我们一起继续学习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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