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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25492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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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请问一个项目(第二次)招标,购买文件为3家,但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仅收到2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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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09:10: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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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个人觉得非法定程序不一定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才一定违法。招标投标法18条允许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常常进行简单资格审查)虽然条例中更进一步说可以用更科学的资格预审。但是不意味着招标人只能用资格预审进行审查。 (2015-05-27 23:03)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很明确 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必须发预审公告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切出售时间不少于5天 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按规定方法喝标准进行评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请问报名审查属于上面哪一条 符合程序么 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相符么 代理审查资格 还要评委干嘛 公然违法 其次那部法律法规授予报名这个环节 授予报名时审查资格的权利 给予他们拒绝他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权利 招标公告发出以及发售招标文件都是要约邀请 他人看到后认为自己符合要求 有兴趣 都可以提出要约 也可以再投标截止时间钱撤回或放弃 权利不容通过人和非法形式剥夺
另外对于招标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更应该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本来就是程序繁琐 严谨德工作 私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德程序 恩 我想今后还可以设置一些梗奇奇怪怪德程序 反正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 比如搞一个标后约谈 不符合的拿掉?都这样不乱掉了 说到这 想起来标厚约谈考察的 我还真见过 法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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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0:03:28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很明确 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必须发预审公告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切出售时间不少于5天 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按规定方法喝标准进行评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请问报名审查 .. (2015-05-28 09:10)
1“给予他们拒绝他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权利”。招投标是很严谨的事情,符合招标公告的条件,轮不到被拒绝,权利是双方的,有救助渠道的,可以投诉的。实践中有时会遇到。
2、“标后约谈考察”,行政单位的约谈,还是业主去约谈,第一种的话,完全可以向纪委监察部门提出。行政监督单位只可以“标后监督”。如果是业主约谈考察,除非是合同的商谈(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其实,若果是业主的行为,因为日后项目实施过程中都是和中标人在一起的,业主想搞点小动作,很容易。
3报名环节是非法定环节是肯定的,还是违法环节,还真不太认同,这样,最起码全国正在运行的这个环节的地方,绝对比没有报名环节的多多。除非报名的条件要求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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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4:37: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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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很明确 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必须发预审公告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切出售时间不少于5天 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按规定方法喝标准进行评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请问报名审查 .. (2015-05-28 09:10) 
       嗯啊,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预审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标法的第十八条允许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无疑资格预审是更加科学合理的审查方式。但是条例中未限定只能用资格预审。
       对于法无授权不可为,我的理解是其公权力主要表现在招标人的主体性质、资金为财政资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等。但其本身交易行为还是一种经济行为、民事行为,不是为达到某种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应该尊重招标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非法定程序、行为还应看其根本目的或造成的影响效果。比如报名,其过程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那必然是违法,如果没有造成此影响、结果,那又为什么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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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4:48:31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嗯啊,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015-05-28 14:37)
报名环节到底是谁提出了的,或者是谁要求的,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还是当地的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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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4:59:2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嗯啊,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015-05-28 14:37)
你没仔细看我的回复么 资格审查除了预审还有后审 只有这两种而已
你们采取报名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 实质上是代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合格的予以报名 发售文件 不合格的不予报名 或者文件齐全的予以报名 文件没提供齐全的不予报名 不予发售文件 请问这不就是实质上的资格审查了吗 但这是哪部法律法规规定的 代理可以这样做 有这样的权利 所有的资格审查行为 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颁发执行 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真不懂假不懂?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7部位30号令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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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5:08:5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报名环节到底是谁提出了的,或者是谁要求的,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还是当地的地方规定? (2015-05-28 14:48) 
        嗯啊,据我了解一般都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的,所以有些地方的交易中心为了进行规范就要求进场报名或是代其报名。
        但有些电子招标平台是网上报名(即先申请入库,利用其电子系统网上进行报名)。
       有些地区是直接报名不足三家就重新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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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6:56: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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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你没仔细看我的回复么 资格审查除了预审还有后审 只有这两种而已
你们采取报名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 实质上是代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合格的予以报名 发售文件 不合格的不予报名 或者文件齐全的予以报名 文件没提供齐全的不予报名 不予发售文件 请问这不就是实质上的资格 .. (2015-05-28 14:59) 
        嗯啊,您指出的7部委30号令确实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式,不过标法和条例中并未明确此说法。但是将30号令与标法、条例结合起来理解,我上面的表述确实有不妥和错误的地方,在这先向您表示歉意。
         对于报名这一非法定程序是否违法,我的理解还是看其是否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向您的举例就涉嫌违法,如果报名仅仅是登记难道也违法吗?
         通常报名需按公告提供执照、资质证书等,公告中一般都会说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进行报名或是购买文件。代理在留存执照等资料备查时,发现不符合公告要求资质的,以不符合公告的约定拒绝其报名或卖招标文件,是否也违法呢?
        对于报名这一环节除了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作用外,还是有其合理的作用的。(提高招标成功率和提高效率)比如,报名家数不足,直接重发公告。比如参加投标家数够,但是资质不符合造成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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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7:20:04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是就是你增加报名这个环节(建设部2010年版招标示范文本上确实有报名这个词,但是在条例实施以前颁布的,还没有修改),也不能设置营业执照、资质,业绩等等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持单位介绍信就可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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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7:25:48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嗯啊,您指出的7部委30号令确实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式,不过标法和条例中并未明确此说法。但是将30号令与标法、条例结合起来理解,我上面的表述确实有不妥和错误的地方,在这先向您表示歉意。
      .. (2015-05-28 16:56) 
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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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21:02:40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职责。 (2015-05-28 17:25)
恩啊,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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