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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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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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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12:10: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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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linfan:
这个问题不属于投票问题!如果市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应拒收,见财政部18号令,如果是工程招标,就应接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无包括投标保证金这种情形),组织开标,然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有效。
    而且,财政部18号令前后矛盾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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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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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3:27:4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而且,财政部18号令前后矛盾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 .. (2013-07-14 12:10)

这里的第五十六条,指应拒收但又收过来了的情形,因为政府采购对此没有行政处罚规定。

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一致,那里规定了应当拒收,如果接收将受到第六十四条处罚。即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时,应当拒收的文件如果接受了,可以算投标文件,只不过评标时予以否决,但其他招标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拒收而接受的,不算投标文件。

这当中的极端情形是恰好有三个投标人投标,但其中有一个是依法应当拒收的情形。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之外的项目,按照《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此时一定影响中标结果,因为依法拒收一个投标后,剩下的两个投标不能开标,只能重新招标。而在政府采购中,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宣布废标而重新招标,不用担心其影响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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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5:33:43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这里的第五十六条,指应拒收但又收过来了的情形,因为政府采购对此没有行政处罚规定。

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一致,那里规定了应当拒收,如果接收将受到第六十四条处罚。即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时,应当拒收的文件如果接受了,可以算投标文件,只不过评标时予以否决,但其他招标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拒收而接受的,不算投标文件。

.......
     如财政部知道“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须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就应该在18号令对此进行规定,这事情不解决了?何必担心采购人收了应当拒收但又收了的问题,为此专门制定两条前后矛盾的条款处理,让我们来弹下。
     我不懂立法技术,若这样立法,岂不是“累死”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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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5:51:33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这里的第五十六条,指应拒收但又收过来了的情形,因为政府采购对此没有行政处罚规定。

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一致,那里规定了应当拒收,如果接收将受到第六十四条处罚。即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时,应当拒收的文件如果接受了,可以算投标文件,只不过评标时予以否决,但其他招标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拒收而接受的,不算投标文件。

.......
即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时,应当拒收的文件如果接受了,可以算投标文件,只不过评标时予以否决,但其他招标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拒收而接受的,不算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实施条例》第36条,提到的三种拒收情形的,也称其为“投标文件”

您所说的“投标文件”,我想您是想表达:应当拒收的文件如果接受了,递交此文件的主体应定性为“投标人” 。
在统计“投标人”个数的时候,也应该统计进去。

政府招标采购货物与服务的招标项目,应当拒收而接收的文件,当然也属于“投标文件”,在统计“投标人”个数的时候,也应该统计进去。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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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5:59:24 |只看该作者
     题外话:
      对于《实施条例》第36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社区有专家早就指出“申请人”用词不够恰当,不够严谨,未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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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6:03:0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即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时,应当拒收的文件如果接受了,可以算投标文件,只不过评标时予以否决,但其他招标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拒收而接受的,不算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实施条例》第36条,提到的三种拒收情形的,也称其为“投标文件”

您所说的“投标文件”,我想您是想表达:应当拒收的文件如果接受了,递交此文件的主体应定性为“投标人” 。
在统计“投标人”个数的时候,也应该统计进去。

政府招标采购货物与服务的招标项目,应当拒收而接收的文件,当然也属于“投标文件”,在统计“投标人”个数的时候,也应该统计进去。

.......
      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人统计“投标人”,......
      严谨一点,加上“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这个前提条件,否则我也前后矛盾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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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6:04:06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密封在投标文件中,递交投标文件根本不知道里面有没有保证金,肯定只能先收下,然后有评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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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09:31:19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事情,一般标书里面都有规定,即评标过程中一般被认定为废标处理;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主要针对业主自主招标的项目,法律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认为不需要提交保证金的(例如包括一些复杂设计类的项目,或者货物来源渠道比较少的项目),可以不再招标文件中做硬性规定。
当然了,评委一般都会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来进行客观评定。所以说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主要还是看招标人对与项目实际需要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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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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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9:27:55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理解应该有这么两种情况 :一种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是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几日到帐,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只递交投标文件,而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那么投标文件不予以接收!另一种是投标保证金单独信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而投标人只递交投标文件而不递交投标保证金信封,不应接收,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不予以接收!
相信自己!付出总有回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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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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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1:50:18 |只看该作者
毕竟否决其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其他人不要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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