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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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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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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5:04:15 |只看该作者
回“镇采”
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肯定不是指评标后采购人对推荐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核。
在目前,财政监督部门还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认定。那么对于供应商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审查是由采购人负责的。
具体审查办法和程序需要采购人根据其设定的条件和项目情况确定。对于一般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应该按照18号令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资格审查标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见18号令有关条款)。对于工程项目,很多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这时候采购人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资格审查标准,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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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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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5:28:12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这里很清楚的是采购人,虽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有个别采购人代表,但个人以为评标委员会审查与采购人审查是 .. (2013-06-05 14:30)
评标委员会不代表采购人?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肯定不能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也不能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任何资料,只能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的问题,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评或重评。第二十三条所写,应该是指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这个审查是在评标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的,而不是采购人于评标委员会之外独立进行。
采购人有复核的权力,但没有复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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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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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8:40:08 |只看该作者
我比较同意楼上的观点“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肯定不能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也不能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任何资料,只能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但是我觉得这个审查应该是像很多地方工程标实行的报名一样,供应商拿相关资格文件等购买招标文件,不符合条件的拒绝报名。虽然政府采购基本不允许这样做。不过我觉得这一条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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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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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9:46:49 |只看该作者
细推敲是很难滴。
这里的采购人应该还是指的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采购人的规定,即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也是采购人的意思表示,只不过是由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来完成。
实际操作过程中,俺自己的项目中遇到评标后至定标前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审查这个环节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项目中还真的有,有些工业建设项目中经常会有招标人提出,例如化工类工程建设项目中特殊设备的采购,俺也同意这个时期的审查,因为对制造厂资格、信誉、以往履约等,还有设备的材料及生产安全要求较高,出现问题是很要命滴;《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项目中一般没有。
这个方法有时很有用,但属于弊大于利。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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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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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10:38:17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三条俺认为主语就是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类似于某些地方搞的供应商库,需要投标的供应商要先登记入库这种制度,就像是集中进行资格审查。当然前面我说的拒绝报名不是很妥!
总之俺认为23条的意思并不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那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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