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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a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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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觉得不是很合适的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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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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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8:29:36 |只看该作者
总之这一条:(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与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看的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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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6-5 08:45:08 |只看该作者
一年前的6月份,论坛上已就《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和其实施细则进行过辩论。里面已经说得很详细了。

楼主如有兴趣,可以看看如下几个帖子:

1、《深圳“评定分离”:专家意见供参考 不再推荐中标人》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762&page=1
2、《简析评标定标相分离原则》: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910
3、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057
4、析《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113
5、深圳A、B两版评定分离制度简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832
6、再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823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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