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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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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携带身份证列为实质性要求可减少争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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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00:03:35 |只看该作者
     1、关于工程招标的法律适用,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协调好”的问题。
      2、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活动(包括工程类项目)很少去遵从招标投标法,如果已经成了行业的普遍现场,应当受到所有人的指责,而不是“不必去苛责”。
      3、一种错误的行为,如果已经达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程度,我们还去倡议“默认劣币的使用功效”,那对业界的发展将是有害无益,从业人员应该站在更高的一个层面看待问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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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0:53:30 |只看该作者
    王女士因妊娠反应剧烈呕吐到医院就诊,西医门诊部医生赵某诊断为胃病,开了几盒吗丁啉。
    王女士心里不踏实,找到中医门诊部,钱医生一阵望闻问切,开了几盒三九胃泰。
    王女士心里更不踏实了,无奈之下找到一老专家孙医生。
    老专家孙医生一脸慈祥,向王女士详细分析了西医治疗胃病和中医治疗胃病两种方式各自的利弊,最后长叹一声说:“到底哪种疗法更有效果,医学界目前争议很大啊,真是不敢妄下结论。我提个建议,你以后不要吃饭也不要喝水,胃里什么东西都没有了,自然就不会呕吐了。”

    ————有感于“将携带身份证列为实质性要求可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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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1:06:28 |只看该作者
对5楼,7楼网友:

文中所引18号令的56条 没有问题呀,请再核对 ……

对9楼的网友:

我们应该理解和支持 laochan 总版主说过的话:(大意)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

《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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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6-1 11:41:33 |只看该作者
引用18号令第56条论证是不正确的。
      1、18号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其第2条的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而不适用于工程招标活动。
     2、18号令第56条只有一款,不存在第四款。作者引用时,犯了“款项不分”的毛病。关于如何区分“款、项”这个问题,我在论坛上已经多次提及,不再重复了。
     我曾经写过一个帖子,《什么是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相关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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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3:48:48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典型一句话:法不如令,令不如规定,规定不如我说了算。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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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0:08:08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关于工程招标的法律适用,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协调好”的问题。
      2、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活动(包括工程类项目)很少去遵从招标投标法,如果已经成了行业的普遍现场,应当受到所有人的指责,而不是 .. (2013-06-01 00:03)
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协调好了?那么请问一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时谁监管?

2、关于第二条,实在是应该请您先教育好各级领导再来教育我们小老百姓的好!

3、劣币良币不知何意,我只知道在纸质货币上只有真假之分,没有优劣之说,没听过用旧票面质感差的钞票就比新钞价值低。某些可以称之为劣币(印制时有错误的)流通到市场立马身价百倍。这里用来比喻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似乎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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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0:24:59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N多年前我刚进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时,做一工程项目时因看到政府采购法的第四条,故很勤劳的翻看招标投标法。您知道我得到的是什么吗?是几近训斥与嘲讽,政府采购看什么招标投标法?!

现在,我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资历,在现实工作中,采购工程时仍不可能完全遵照招标投标法,但我尽量不与之冲突。

我们中心工作人员二十多个,可能我是唯一查看招标投标法的人,这就是某些地方(绝对不是唯一,可能还不少)的行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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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0:31:4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关于工程招标的法律适用,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协调好”的问题。
      2、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活动(包括工程类项目)很少去遵从招标投标法,如果已经成了行业的普遍现场,应当受到所有人的指责,而不是 .. (2013-06-01 00:03)
联系现状,忽觉得你的劣良之说的确适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业了,在这个行业里的确是有劣性的人比良民好混得多,也的确是“以劣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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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0:56:21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协调好了?那么请问一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时谁监管?
2、关于第二条,实在是应该请您先教育好各级领导再来教育我们小老百姓的好!
.......
镇采先生:
     1、我没有一点要教育您的意思,更没有要教育各级领导的意思,我只是在就事论事和您探讨问题。

     2、从您9楼的发言来看,您好心好意指点我不要苛责行业的普遍现象,希望我认可“政府采购行业开展工程招标时,弃招标投标法于不顾”的普遍做法。对您的好意,我深表感谢,但我不赞同您的观点。因为在我看来,那不是一种合理的现象。

    3、我想重复一个观点: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需要协调的问题。当然,如果您有不同的看法,这都很正常。我也不试图说服您接受我的观点。
  
     4、如果您不懂“劣币驱逐良币”这句话的涵义,我丝毫不会觉得意外,因为我不懂的东西也实在很多。但是,善意地提醒一下:如果还不太理解其中的涵义时,不要凭自己的想象去驳斥别人,因为自己的想象也许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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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1:36:17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镇采先生:
     1、我没有一点要教育您的意思,更没有要教育各级领导的意思,我只是在就事论事和您探讨问题。

     2、从您9楼的发言来看,我觉得您是在指点我不要苛责行业的普遍现象,希望我认可“政府采购行业开展工程招标时,弃招 .. (2013-06-01 20:56)
其实我们应该就现状有责任心的完成好各自工作,虽然大家在同一个论坛讨论同一个话题,但毕竟彼此的工作环境不尽相同,自然会带着在各自工作环境中形成的观点去发表观点,就如同你以为我没看懂你的话一样,我也没觉得你能完全理解我文字后附带的涵和意。显然就表面来看:你的劣币良币之说指事,而我的良劣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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