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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jj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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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9部委第23号令: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上限仍然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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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08:42:07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如果属于9部委第23号令的管辖范围,不能超过80万,如果不属于,又没有其他的规定,2%。 (2013-04-02 16:56)
23号令凌驾于条例之上?他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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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09:18: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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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le_wolf:23号令凌驾于条例之上?他是法律吗? (2013-04-03 08:42)
再次解释:没有凌驾在法律之上。它并没有跟条例冲突。它是不违反条例的范围内,对保证金金额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就比如说条例是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前提下,对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我在3楼已经解释过这个了,涉及到效力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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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3-4-3 10:21:25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再次解释:没有凌驾在法律之上。它并没有跟条例冲突。它是不违反条例的范围内,对保证金金额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就比如说条例是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前提下,对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 (2013-04-03 09:18)
怎么不冲突?怎么理解都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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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1:57: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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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3:00:08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怎么不冲突?怎么理解都冲突。 (2013-04-03 10:21)
看下楼下学兄链接的帖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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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4-3 13:16:19 |只看该作者
老早就看过了,没说服力。
违反了上位法,还堂而皇之的说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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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4:46:29 |只看该作者
以数学定义来分析: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这句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做了很大限制。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0页第二段有专门论述: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为投标保证金设定一个具体的上限金额。《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是,《条例》所调整的采购对象千差万别,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限额,不利于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尽管投标人不履行投标义务时,招标人将至少能够获得相当于投标保证金的经济补偿,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但在实践中,因为追索程序耗时费力,加之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较为困难,招标人往往畏难而退。有鉴于此,对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相对于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小,则不足以约束其投标行为。例如,投标人出于某种企图,恶意低于成本投标,如果中标后面临的亏损大大高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宁可牺牲其投标保证金,也要尝试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从而影响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这也是部分招标人建议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比较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对投标保证金的限额实行因项目规模、项目性质因素而异的差别化政策。
    所以无论从数学上分析还是条例释义的本意都是取消80万限制。
招标师之家>献给2012参加招标师考试的朋友们——条例释义WORD版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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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5:53:42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老早就看过了,没说服力。
违反了上位法,还堂而皇之的说没冲突。
   先看两个问题,我们一起思考,按照您的思路,下面这些下位法的规定到底有没有与上位法有冲突
  1、关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法》(第23条):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没有前提条件)
    《实施条例》(第: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若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不须在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有前提条件,影响了,才......)
  2、关于资格审查
   《招法》(第18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言下之意:招标人自行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实施条例》(第18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言下之意:对于第三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能自行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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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6:37:49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认为80万上限与《条例》没有冲突。要了解什么是与上位法冲突,直观地理解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就同一事项规定不致。但是《条例》只规定了2%的比例上限,并未规定固定额上限,那下位法显然可以在上位法未予规定或虽规定而未细化的地方进行规定或细化。

理解法律法规还不能仅就一款进行单独地理解,有人担心80万的上限规定可能导致投标人违约成本降低,因为大项目第一、二名中标候选人差价都不止这个数。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修改后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这就可以避免第一名放弃中标由第二替补,然后第二名以超过80万的好处费补偿第一名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从而让招标人受损之类的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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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6:50:0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先看两个问题,我们一起思考,按照您的思路,下面这些下位法的规定到底有没有与上位法有冲突。
  1、关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法》(第23条):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没有前提条件 .. (2013-04-03 15:53)
这个也违反了,我也没说他没违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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