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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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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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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2-25 14:43:21 |只看该作者

回复曹锦江兄3日公示期

回复曹锦江兄:

参考了一下《条例》释义:为提高效率,招标人安排评标时间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好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这一公示期是折衷规定,既确保一定程度的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又兼顾效率,确保招标周期不会过长。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同样是一个低限规定,具体公示期限应当综合考虑公示媒介、节假日、交通通讯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公示效果。
也就是说,《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制订者考虑到了节假日的问题,但把此项权限下放给了具体操作的招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公示期是否合理就是见仁见智的事了。有些地方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相对比较合理了。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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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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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5:03:18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1、考证小高手关心的是《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的第一个"3日"( 内),而不是第二个"3日"。
2、实际工作中,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后,时间若过了3日,若不是太离谱 (曹工提到的周五拿到评标报告;各地方对公示前的"无理"要求;招标人"领导"不在家等),不是刻意不进行下一步,是不会因此被投诉的。投诉人的出发点是"督促招标人提高工作效率"?。谁会这么无聊 ,干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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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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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2-25 21:24:38 |只看该作者
辨析厘清这个问题之后,有些东西就能想得更明白些。学习了![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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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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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2-25 22:10:03 |只看该作者
理解更深刻点,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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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2-26 11:37:24 |只看该作者
感谢11楼学以致用前辈的点评。的确曹兄关心的是第一个3日。学习了。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
    1.公示期回避节假日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做法。个人认为“3日内公示”和“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是一个时间上连续的过程。抛开黄金周长假等特殊情况,单就每个周末的法定节假日而言,假设恰好是收到评标报告起第3日公示,那么时间节点上会出现这样几种情况:
    (1)周五收到报告,周日应当公示。那么公示期是周日、周一、周二。从收到评标报告到公示期结束,全部时间为:周五、六、日、一、二。(以下均简称“全部时间”)
    (2)周一收到报告,全部时间为周一、二、三、四、五。
    (3)周二收到报告,全部时间为周二、三、四、五、
    (4)周三收到报告,全部时间为周三、四、五、六、日
    (5)周四收到报告,全部时间为周四、五、六、日、一。
    也就是说,除了周一收到评标报告外,全部时间总要遇到法定节假日,而且因为公示期在后,所以遇到节假日的机率要大。个人认为公示期的重要性要比“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大,因此公示期尽量回避节假日,特别是最后一天回避节假日是在保护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第一个3日和第二3日本质上是有联系且不矛盾的。延长了全部时间,就相应延长了招标活动时间,提高招标的时间成本,最着急的应该是招标人。

    2.曹兄提到了“恶意投诉”的问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条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此,个人认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先异议后投诉的对象是“评标结果”。而对是否在3日内公示,《条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旦出现了此类投诉,行政监督部门首先要考虑程序合法的问题,即:投诉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异议程序?招标人是否已经对异议做出了明确答复?如果已做出了明确答复,而投诉人又没有其它投诉的理由,那么这个投诉也就自然中止了。

    以上是个人的浅见,欢迎前辈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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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2:31:58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收到评标报告后三天内公示评标结果,有点偏紧,很多都是在招标办或是采购管理局网站上公示的,他们要求公示前必须出具很多书面的材料,有些还要中标单位的IC卡,不是那么简单的,一旦评标在周五的话,周一不公示,就是违反条列了,要被恶意投诉的
所以这一条应该改为三个工作日,因为公示网站节假日根本不上班,上班也是下午四点半或五点就不理了,碰到放假三天以上的情况那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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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4:32:04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公示评标结果,即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招标人的定标灵活度。
政府采购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当日,公告中标结果,即招标人的定标结果,我们无法得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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