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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边缘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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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招投标条例“异议与答复”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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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2-10-25 17:19:29 |只看该作者
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际操作上是不合理的。
符合购买标书资格的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何时买标书的权力,也有提出异议的权力,不能因迟了买标书而丧失提异议的权力。这种规定不合理,限制了投标人的权力。
条例三十二条第7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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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12-12-13 10:33:57 |只看该作者

回 cchtall 的帖子

cchtall:莫非除了三公原则,项目的建立和执行是都不用考虑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你说的投标人不该那么晚买,那你为什么要卖那么久的时间?不就是为了怕别人看不到公告或者其它原因迟买了。 (2012-10-25 09:58)
有些县市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这就是为啥招标人卖20天文件,只给10天提问题的原因。想要公平就违反了规定。哪些不受这些规定限制的项目,几乎没有卖20天招标文件的,如果真有,招标人肯定会给你足够的时间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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