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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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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再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兼对《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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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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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6:23:09 |只看该作者
评标报告干吗用?只是数据和统一格式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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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2-6-10 22:55:31 |只看该作者
我突发奇想:汉瓦和瓦坊是亲戚吗?至少从网名看象,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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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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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0:05:51 |只看该作者

回 yunzy 的帖子

春观百花秋赏月,
夏纳凉风冬看雪,
若有闲心烘硝烟,
不如临池洗墨薯。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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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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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6-11 08:20:29 |只看该作者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春观百花秋赏月,
夏纳凉风冬看雪,
若有闲心烘硝烟,
不如临池洗墨薯。

....... (2012-06-11 00:05)
知道硝烟和墨薯是一样,只不过需要存在不同的环境。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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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8:54:10 |只看该作者
再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兼对《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五、可供《细则征求意见稿》参考的历史经验


公元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贸办颁布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该《指南》对评标和定标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托方全权代表也可以参加评委会。

  (二)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委会要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委托方和投标方的意见,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
综合评价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三)评标时,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其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三十条 定标

  (一)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由委托方选定中标厂商。


  (二)投标方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上述国务院经贸办文件中的评标定标规定在中国执行了六年。六年的实践证明,国务院经贸办在文件中对评标和定标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是适用可行的。

(全文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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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9:15:58 |只看该作者
钱总的修改意见才构成评定分离的本来意义。希望有关方面认真考虑。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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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1:13:34 |只看该作者
深圳的地铁项目不是评定分离的主旨。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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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8#
发表于 2012-6-11 20:56:45 |只看该作者
[s:291][s:291][s: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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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9:58:37 |只看该作者
支持zzj0102的观点。
个人感觉楼主的观点或立场应该反思。
招投标法的目的是强调公平公正,其深层意义是反腐败。比如说,香港就不存在招投标法,在发标时不需要发布评标规则,招标人有自由定标权。但是大陆就不行,主要是涉及国资招标的,腐败总灾区啊。因此,招标投标法要求了,必须事先发布评标规则,要求评标专家随机抽选,要求必须根据已公布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其目的是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也就是说,评标的结果应该是客观的、唯一的。如果这里将评标、定标分离视作为给招标人自由定标权,不是对招投标法的基本精神的违背吗?
从招标投标法来说,评标和定标分离,更多的是从实操性的技术层面考虑的。比如说,假设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不合法,那么就不能给评标委员会定标,否则一旦查实,则需重新定标,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时已解散,已完成其全部工作,那么谁来实施重新定标?同理,假设评标结束后,在签约前出现中标人反悔弃标、中标人被投诉瞒报重大事件(导致无中标资格的事件)等等情况,均需要重新定标。因此,将定标工作提交给招标人可以解决评标委员会无法解决的重新定标等事项,有其合理性。当然,招标人“也可以”将定标权给评标委员会,这就考验招标人的智慧了,一般来说,这个“也可以”还是谨慎使用的好。
当然,在没有需重新定标的特殊情况时,招标人就应该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选择中标人,这才是招投标法的目的和意图。
本人在参加某专家主讲的关于招标投法实施条例的培训时,该专家就深有感概地说,在中国,一个新的政策出台,要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老早以前就说要出台,但等了好多年才能推出,其原因就是各部委的利益冲突----转述某专家观点,非本人言论。
看了楼主的文章,觉得该专家的说法似乎有一定的道理,比如深圳市的这个所谓实施细则,实际上就给了招标人一定的自由定标权,那么,是否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是否是对招投标法本义的曲解?政府采购项目那么多,操作的空间太大了,有良知的人民,是该拥护还是该谴责这个所谓的细则呢?楼主这么执着地为这个细则摇旗呐喊,怎么就看不到这个细则可能隐含的某些只能“悄悄地进村,放枪的不要”的东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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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2:36: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今天才看见深圳的这个评定分离原则,这个原则好,这才是真正的回归到招标的实质。现在的招投标法和招标条例的评标等于定标的原则是将招标的实质引入到走火入魔地步根本。

我们现在湖北省采用的差不多是强制采用的招标代理制,这个招标代理制和现在的资格预审制,评审制是将招标引入到走火入魔,引到招标歧路的三个重要的制度。这三个制度不除,招投标在中国就会越走越窄,首先招标代理制强制有人代理招标,这个写入到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条例的条款,我觉得这是非常荒唐的,是否招标代理由招标人定夺,不要用法的形式固定,这完全是招标协会的一帮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写进去的,因为这些人都有自己的招标代理公司,不这样强加到法律上,招标人不找招标代理,那么他们就要喝西北风了。
第二、现在的资格预审与评标办法实行的是一样的,也就是实行专家评审制。这些所谓的专家与招标人风马牛不相及,他们会不会认真的选择好的队伍,与他们以后承担的责任没有丝毫的任何关系,不承担任何的后果,这样导致了资格预审专家根本不认真评审,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完全由这样的人看看交来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料就定夺了是否参加投标资格,太儿戏了。招标人根本就不能有任何的意见,这样怎么能为招标人选择一个好的队伍呢?
第三,现在的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评标的结果,确定中标人是天底下最最最荒唐透顶的事情,说不好听就是由外人来给你定老婆,说得再不好听,你的老婆由别人定,而且你的的孩子也是由别人搞出来的,责任是由你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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