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楼主还在关心评定标分离问题,很好!
老朽也依然很关心。老朽还是坚持在11楼所说的话:
“评标和定标从来就是分离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定标是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12号令》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条例》和《12号令》定标,即,公权力定标。”
在此再增加一句话:
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的,但是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是相悖的。因此,可以说,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合法违规”的评标定标分离。
注: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由两个部门提出的:
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 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0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颁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规[2014]4号)进一步细化了评标定标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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