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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首批招标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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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制度不得不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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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20:12:38 |只看该作者
似乎、仿佛、有可能……本届政府的思路在向我预想的方向发生微调和变化!!!这很好,很可喜!!!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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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8:23:32 |只看该作者
评标和定标从来就是分离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定标是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12号令》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条例》和《12号令》定标,即,公权力定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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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8:31:29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似乎、仿佛、有可能……本届政府的思路在向我预想的方向发生微调和变化!!!这很好,很可喜!!! (2013-11-20 20:12) 
   厉害!国家政策制定智囊团成员之一!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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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8:32:41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评标和定标从来就是分离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定标是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12号令》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条例》和《12号令》定标,即,公权力定标。 (2013-11-21 08:23) 
   当论坛的气氛不够活跃的时候,讨论这些话题确实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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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9:01:47 |只看该作者
有专家认为:《条例》和《12号令》制定了定标规则,这就是条例和12号令在定标,就是公权力定标。
        同样的逻辑:招标人制定了评标标准和方法,是不是也可以认为是招标人在评标、是私权利在评标呢?——如果这个推理也成立的话,那招标人嚷嚷回归定标权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标都是你自己评的,你招标人在评标时把你的“意中人”操作到第一名就是了,谁定标不都一样嘛!

        ————几年前我就说过,持“定标权被剥夺论者”,在推理方面逻辑不清,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不知为何总有人还弄不明白?是真的没弄明白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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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0:57:4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评标和定标从来就是分离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定标是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12号令》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条例》和《12号令》定标,即,公权力定标。

老朽上述3句话错了吗?
如果错了,欢迎批评指正!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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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1:15:15 |只看该作者
如果:《条例》和《12号令》制定了定标规则,就可以认为是条例和12号令在定标,是公权力定标。
那么:招标人制定了评标规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招标人在评标,是(招标人的)私权利在评标呢?

这其中的逻辑关系是一样的。

如果上述推论成立的话,到底是谁在评标?谁在定标??可否明示???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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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06:36:53 |只看该作者
所谓条例和令,都是人制定的,如果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是可以修改的嘛!个人以为不必死抠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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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09:26:29 |只看该作者
看来,楼主还在关心评定标分离问题,很好!

老朽也依然很关心。老朽还是坚持在11楼所说的话:

“评标和定标从来就是分离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定标是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12号令》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条例》和《12号令》定标,即,公权力定标。”


在此再增加一句话:
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的,但是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是相悖的。因此,可以说,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合法违规”的评标定标分离。

注: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由两个部门提出的:
20119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 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02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326日颁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规[2014]4号)进一步细化了评标定标分离原则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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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12:22:59 |只看该作者
  1.感谢钱老师对自己观点的修正。在几年前的论述中,钱老师一直认为条例和12号令的规定是“评定合一”的,通过激烈的观点碰撞,起码在这个问题上艰难地达成了初步共识。
  2.请看14楼和16楼。
  3.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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