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江平教授为本书再版写的序言 -------------------------------------------------
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
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无疑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要依据它来进行。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实行强制招标。因而,招标投标法就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也主要是一部程序法,我一直以为,程序法是经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最大保障。一部完善的程序法可以使一项重要的决策失误率降到最小处,也可以使经济管理完善化,并使产生腐败的漏洞降到最少程度。而且,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与关键不仅仅在于其合法性,在德国法上其本质上强调的首先就是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但对招标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它可以限制招标人的意思表示的范围。故而,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基础就在于我国招标采购的主要资金来源,以及采购的对象,往往都涉及到了国家和公众利益。因此,法律方赋予了某些行政主体或类似主体行政性的权力,而且作为商品交换的主体,法律又承认了其作为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法人”,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样,在招投标活动中,法律才赋予了诸如依特定程序设定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利,以限制和约束招标人的法律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说到底,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还是“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系问题,亦即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
原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川生多年来一直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并致力于对招标投标法的研究,其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就是针对评标专家的专著,该书2008年出版后受到读者的欢迎,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借此机会,作者和他的同事沈力用条例的规则对全书进行了梳理而由电子出版社再版。
作者多年在基层工作,因此他们对法律的感受有独特的视角。该书介绍《招标投标法》立足应用,简单有特色。在此基础上,对住房建筑、交通、水利、通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解读,作者通过横向、纵向的对比、分析,对于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通过图表对比的方式做了介绍、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掌握其知识要点,立足于使用。第十六章专门针对评标专家学习精选了十三个案例,加深读者对标准文本和法定程序的理解。
本书附录中有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全文,但作者用法律、法规条文对照的方式用图表展示,使读者对条例如何补充、细化、完善法律有了更直观的认识。
常年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能够通过实践感悟编撰有关法律经济的专著,一是说明法律就是“被改造的习惯,是一种根源于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产物”它同法律实践是紧密联系的;二是作者不满足应当怎么做,而是力图知道为什么这样做,通过法学理论的研究来提高自己执行法律的自觉性。
我欣赏他们这种学习依法治国的钻研精神。
是为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 平(签字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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