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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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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对《条例》第53条和第55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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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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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1:06:03 |只看该作者
那个讨论题目提出时。俺还木有进入这个社区。还是在别的社区里参与的。今天又看到,俺还是确定,招标人最不易腐败,虽然招标人腐败成本最小、私利最大。
俺见的和接触的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木有腐败滴,俺倒是见过监督人自己运动员、裁判员一起当滴。交通系统的厅长们纷纷下马就是例子。俺就不多说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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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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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4-4 22:38:14 |只看该作者
目前的定标权难道是招标代理或评标专家吗?现在的定标权原本就实实在在地掌握在招标人手中!应该切实改变目前的状况,不但从制度设计上切断招标人和项目招标投标的利益关联(政府、国资及世行等项目),还要从法理上加大对招标人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否则,一切讨论都是闲扯淡!!!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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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4-4 22:43:38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仁兄啊,总有些人老喜欢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信口开河,还有一些人忙着摇旗呐喊还振振有词。唉!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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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4-5 09:07:2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释义》摘录

我觉得,大家应该再仔细学习一下当初,国家计委招标投标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释义》2000年版。其中涉及到争议问题的,主要集中在第37条和第40条上。以下是其原文:(色彩是本人学习时加描的,仅供参考)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组成方式。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条第2款规定了专家的资格条件,即:(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这是对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2)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两个条件的限制,为评标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人员素质保证。这些条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要求相一致的。如《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即是从事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仲裁法》第13条)。

为了防止招标人在选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等,由于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只有少数专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因此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也称人才库,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别设置的该专业领域的专家名单或数据库。进入该名单或数据库中的专家,应该是在该领域具备上述条件的所有专家,而非少数或个别专家。

为此,没有设立专家库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库,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还确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更换制度。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1)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评标标准和方法及评标报告。

    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简单地讲,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即列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目的就是让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以便考虑如何进行投标,最终获得成功。那么,这些事先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在评标时能否真正得到采用,是衡量评标是否公正、公平的标尺。为了保证评标的这种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得分)。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所谓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是指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及某些特殊的服务项目,国务院可能对其评标在本法的基础上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果有这些规定,应予以适用。
  2.参考标底。
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标底有一定的上下浮动范围,评标委员会一般在这个浮动范围内对投标价格进行比较。但是,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当然,如果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超过标底规定的幅度,招标人应调查超出标底的原因,如果是合理的话,该投标应有效;如果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大大低于标底的话,招标人也应调查,如果是属于合理成本价,该投标也应有效。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提交给招标人的一份重要文件。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不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且要说明这种推荐的具体理由。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2)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3)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排序;(4)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1至3个)中最后确定中标人;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摘自:备注:原国家计委 招标投标法编写小组 编写  60


(关于“释义”的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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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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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0:02:10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不单单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性质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都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方法,其实也是定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人制定的,事先公开的,所谓的把定标权交给招标人就是个假命题,不值得再去争论。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属于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是平等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都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参与竞争,通过招标人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的评标,得分最高,按照游戏规则理所当然就应该是中标人,当评标报告到了招标人手上,招标人可以通过另一套不公开的,不通明的方式来确定中标人,其实就是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若评标标准方法载明:招标人在评标报告基础上经过开会研究选择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投标的公正原则,程序出错,这就不是招标投标了,估计也没有人来参与“投标”了)
   个人意见,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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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0:33:26 |只看该作者

回 14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交易方法,是为了招标人(采购主体)选择一个投标人(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中已明确评标与定标是两个主体的事,评标报告中均称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有定标权。
比如评标委员会推荐前三名(即这三名是所有投标人中最好的,让其中任何之一承担均能胜任),招标人应有权力选择前三名中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这才对招标人最有利,符合招标人的利益。
对投标人也是公平的,这是一市场竞争的结果。
就和我们买菜,可以买最好,也可以买便宜又相对好的。决策权在购买人。
招标文件中通常只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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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4-5 11:02:33 |只看该作者
立场不一样可能说的话也会不一样,招标人总是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自主决定确定中标人,这更能体现对项目的负责。投标人自己得分高,肯定是希望得分最高的就毫无疑问的中标了,这样体现的是竞争。侧重面不相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显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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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18#
发表于 2012-4-5 11:27:32 |只看该作者
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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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4-5 15:44:51 |只看该作者
给招标人定标权,同时一定要完善监督和处罚体系。比如招标人选A成为中标人。但是发现开标前中标人与A吃饭或是其他相关交易。这样即可以否定这次开标的合法性。等等。我觉得现在的中国连法治都保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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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7:39:10 |只看该作者
建议组建象两桶油一样的3个央企:中国工程,中国货物,中国服务。
然后,所有的国资项目都由他们承包。
一通天下,总彻底干净了吧。
肥水不流外人田,腐败也在圈内转。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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