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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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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理机构遭遇“砖家”【转贴+网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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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8-19 20:50:09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water1998) 的帖子

免费引用,连某网都不说,告他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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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8-22 09:12:27 |只看该作者
对“代理机构”遭遇“砖家”一文的补充跟帖
本人的几个想法补充如下:

第一、如何发挥“专家”作用;以及如何发现和消除“砖家”的不良影响——那是我们面临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网友的讨论帖和中国政府采购报的这篇文章,对此均有所促进。

第二、本社区论坛,不仅被网友关注,也被有关媒体关注,那是一件大好事 !记得不久前,一位新人说过(大意):这个论坛,不是资料最多的;但是,它是人气最旺盛、最能给人收益的论坛 !

本人以为:那不是单靠论坛管理员或者几个版主的作用,而是众多网友共同努力的结果。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

就此问题而言,网友water1998 提出了评标专家中的负面现象,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就是一个明证。

第三、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把问题的讨论,概括成“代理机构”遭遇“砖家”——这个概括是准确的,借鉴了民间的俗语,把那些不称职,不负责任的“评标专家”给予恰当的形容。

第四、报社记者的对网友发言的部分引用,是不够准确的——这一点,从毅清大姐的补充发言和water1998网友的发言可以看出。

但是,我的想法是:不要仅仅把此问题理解成是读者和报社记者的关系;而应该把媒体和记者看成和大家是同一条战线,不同战壕的同志和战友!

记者也需要不断的再学习,通过补充和讨论,大家共同的提高与进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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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2:05:26 |只看该作者
从为双栖人员,我一直想写一篇关于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关系的文章,总有点动力不足。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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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2:23:37 |只看该作者
这个论坛确实不错,是我见过的招标论坛里最好的一个。希望论坛能一如既往的坚持下去,成为招标行业一个专业的论坛,一个交流的平台,一个学习的园地。希望论坛里的内容能引起相关招标监管部门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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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8-23 08:56:37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评标专家们能认识到这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清醒这种“雇佣关系”,我想“砖家”们就不会那么牛了。
  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知到自己的权利,面对“砖家们”的无理刁难时,应该就会理直气壮了。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之间的关系,确实到了应该理清的时候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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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8-23 10:12:58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

13楼的想法很好,只是缺乏一点动力和勇气……

我个人的看法:该landfox网友是一位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又善于思考的网友;当然,不是说,他的看法都对都已经很成熟 了;人人都需要交流。探讨,不断的进步……

建议:抽出时间,认真的思考和总结一下,按照写论文的要求,把自己想到的问题和解决途径写出来;

争取有关的纸质媒体上发表。

那样,不仅仅对事情是一个促进,有利于讨论;而且,对于个人将来的“进步”(指的是评高级职称等等),也是有用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zzj0102版主的意见,改正对网友的描述,43楼,应该为13楼,特此感谢小张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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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7#
发表于 2011-8-23 16:32:32 |只看该作者
现在对评标专家的惩罚力度太小,最严厉的也不过是从评标专家库中清除,不允许他以后参与评标了,这样的惩罚力度在巨大的诱惑面前根本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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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8-23 22:05:39 |只看该作者

回 17楼(water1998) 的帖子

对一般人而言处理力度比较低,但对于我们招标从业人员来讲处理就不低了,如果一次违规可能终生不能从事招标代理,就不低了。不能再从事招标行业,至少到退休前的几百万工资算没有了,对有执业资格人员而言,其注册资格就有点问题了。所以每次评标的时候真的很累,并不如好多人想象的轻松,实际好多人只看到光鲜的一面,而没有想到其承担的无形的压力和责任,当然退休人员和没有执业资格的人除外。
   如果评标专家由有执业资格的人组成,并纳入注册管理(实际有相关规定),我觉得评标就会认真得多了。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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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8-23 22:30:57 |只看该作者

回 15楼(zzj0102) 的帖子

          但是法律规定评标专家是独立评标,国有资产的招标人只是一个出钱的主,花钱是由招投标法及部门规章规定。
    实际上国有企业所谓的招标人并不是真正的业主,只能算具有行使业主部分权力的业主代理(表面的业主),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同样地是行使业主权力的另一个业主代表,而真正业主是从未露面的全体国民。
   所以另一个业主代理(国家机关)制定办法请评标专家评标,由表面业主付评标费,表面看,评标专家与表面业主是雇佣关系,其实不过是另一业主代表请来监督表面业主的。
   老钱呼吁了很久的业主定标权,还有其他的一些招标投标方面专家的一些观点等,其实质就是没有把国家行政机关当业主代表看,如果按上面分析,我们国家早就实现了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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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3:00:01 |只看该作者

回 16楼(gzztitc) 的帖子

谢谢鼓励,招标人员在我们单位评教高较难。实际上是我们编招标文件形成的习惯,经常在不同立场上进行讨论和争论,虽然有时我写出的观点并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只想看看自已的想法是否有漏洞,出现状况时有应对措施。我觉得本论坛专业,没有人身为目标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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