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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花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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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时专家不愿意将手机交与代理机构集中保管,大家遇到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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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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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5:25:00 |只看该作者
屏蔽手机信号   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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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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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3:11:43 |只看该作者
收手机是对评标人员人格的侮辱!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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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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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6:22:25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们也不想收的,说实话这种找骂的事情我想是没有几个人愿意做的,所以遇到了就很烦,就想了解其他公司是怎么处理的,也学习学习,看来屏蔽手机信号这条路可以试试,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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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20:55:26 |只看该作者
这里包括不少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这里依据的《穗财采便[2009]6号文》是个什么样的文件?

刚才,我在广州市财政局的网站,政策法规栏目里
http://www.gzfinance.gov.cn/zwgk/zcfg/zfcg/index.html#

没有找到该文件;其他的政策法令,都是2007年的(??)

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政策法规栏目,也没有见到此文件:
http://www.gzgp.org/117/130/default.htm

第二,聘请的评标专家需要遵守纪律;但是,首先应该明确:他们到底是请来的客人,还是被监督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我没有类似的经验和体会。虽然,我也是某种评标专家,但是,登记的时候,我没有手机(使用的是小灵通),登记的是家庭座机。所以,我根本不考虑被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可能性。听说,有的专家比较忙,一接到评标通知,就告知没有时间;所以,他们也不存在被要去上交手机的问题。……

如果,楼主实在为难,不如打个报告;请求上级领导届时派武警参与评标现场维持秩序,持枪但不许“核弹”。估计那样效果会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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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08:51:06 |只看该作者
我把那份文件扫描了一下,传上来,大家可以看看

1.jpg (319 KB, 下载次数: 74)

1.jpg

2.jpg (294 KB, 下载次数: 76)

2.jpg

3.jpg (294 KB, 下载次数: 76)

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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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0:35: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扫描并上传了有关文件 !

我将稍稍谈及自己学习和思考该文件产生的疑惑和看法;

由于是扫描文件,不便于引用;稍后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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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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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1:52:4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相关的规定要求专家上交手机,专家就应该配合,否则就是违纪。
监督人员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向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反映,及时将以上专家清出评标专家库。

我们这里都是由纪检监督部分统一保管(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情况)。如果只有半天就结束,也允许放在桌上,当着监督人员的面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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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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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2:37:50 |只看该作者
[s:93] [s:123] 提供文本内容如下:请参考


广州市财政局
穗财采便[2009]6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环节操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特明确如下事项:
    一、各代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恪守法定职责,保障评审工作条件,维护好评审现场秩序,不得限制或引导、干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审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采购人需进场监标的,允许派一名本单位纪检代表监审。
    三、评审开始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现场宣读我局制订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见附件1),评审委员会填写《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见附件2)。
    四、初审环节中如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不合格,或在评审过程中认定供应商存在实质性不响应情况的,评审委员会需签署书面意见,由代理机构当场书面或电话告知供应商,供应
商可在评标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澄清,评审委员会不再接受其他外部材料。

附件l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维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的严肃性,特明确评审纪律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现场相关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和安排,行为规范,维护评审秩序。
    二、评审现场当事人应将通讯工具交由代理机构集中保管,不得带入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资料、手提电脑和其它物品,评审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与外界联系。
    三、评审专家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准时到场,保证充足的评审时间。如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要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四、评审专家要客观、公正、全面、独立进行评审,不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分工、分项(类)、分部分评审。
    五、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采购文件约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任何人不得更改。如出现需供应商澄清或告知供应商初审结论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履行职责。
   
附件2: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本人参加…    项目的评审工作,经认真审核评审细则,清楚了解评审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没有异议和须回避之处,同意按评审方案要求执行。根据“广东省政
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粤财采购( 2004) 27号)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在评审前书面承诺遵守评审纪律”之规定,现做如下承诺:
    一、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审工作纪律,维护评审现场秩序。
    二、客观、公正、全面、独立进行评审,不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分工、分项(类)、分部分评审;不接收来自评审现场以外的
任何形式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本人将认真、细致、全面地审阅采购文件和全部的投标文件,勤勉尽责,确保无重大遗漏。如因疏忽和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失误,概由本人负责。
    四、评审结束时如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认真写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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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00:40 |只看该作者
对“让评标委员交手机”问题的根贴

楼主提出的问题,虽然只是一个很小的具体工作中的操作问题,但是,反映出的,确是对《政府采购法》宗旨的理解,对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有着重大影响的内涵。

本人不才,愿意和大家一起,深入思考和讨论这里的问题。

应该说,前两年的广州格力空调事件,已经让人们思考政府采购中的种种深层次的问题;但是,由于该事件本身被和解,众多的问题,没有弄清楚是非,问题被遗留了下来。

本人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提出批评;反驳。

暂拟从三个方面来讨论。

第一个,文件的公开性问题

既然,本人没有能够从当地财政局和政府采购法中心的网站上查询到此文件,那么,本人想到,大家也会问:它是否公开的?

早在1991年,中国招标中心举办的培训班(是我个人印象最深的第二次培训班),有专家介绍过早年中国“入关”(即现在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时,讨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和做到“公开”的问题:

外方主张:凡是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令,都必须公开;不公开的,不能实行。

我方同意:凡是需要实行的法律法规和政令,都要公开;但是,不赞成“不公开的,就不能实行”。

仔细想一下,就容易明白这两者的区别了。

政府采购,号称“阳光采购”;它的口号是“公开;公平;公正”。如果这里出了问题,那就是原则性的问题了。

如果本人的查询有错;请补充,并指出该文件曾经在何时何处公开过,请给出网址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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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03:22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方面:对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来学习思考该文件的“依法”问题

该文件名称是:《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是发给“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

文件的第一条:【一、各代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恪守法定职责,保障评审工作条件,维护好评审现场秩序,不得限制或引导、干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本人学习后,初步的质疑有2:

首先,为什么没有提到各个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他们于此项事情无关吗?

其次,文件所说的几项要求都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吗?本人没有来得及详细查找有关规定,暂留疑问。

文件的第2条:【二、评审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采购人需进场监标的,允许派一名本单位纪检代表监审。】。

到底什么是“无关人员”,看不出解释。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指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财政部18号令规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本人奇怪:该文不仅没有保护“采购人”权利的规定,反而指定“允许派一名本单位纪检代表监审”,难道派其他相关人员就不可以吗?采购人还有什么权利呢?

该文件是经一步落实上级规定的细节,还是有违反抵触的地方?

该文件的第三条:

三、评审开始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现场宣读我局制订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见附件1),评审委员会填写《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见附件2)。

本人还弄不明白:这件事情,应该是“代理人”的义务,还是负责监管人的工作?

下一条:

四、初审环节中如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不合格,或在评审过程中认定供应商存在实质性不响应情况的,评审委员会需签署书面意见,由代理机构当场书面或电话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可在评标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澄清,评审委员会不再接受其他外部材料。 】

本人也弄不明白这里面的程序。本人接触到的招标评标,反而强调,对于问题的澄清:投标人一定要写出书面的答复,而且还要盖章或者授权人的签字。

如果,只是电话里面讨论,澄清,谁来记录?万一发生理解不同的纠纷,谁来负责?

总之,看了此文件,觉得其概念存在诸多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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