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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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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五):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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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2-28 15:21:12 |只看该作者
  楼上前辈说的不无道理。
  但出现如下情况时,就难以处理了:
  截标前2日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怎么办?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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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2-28 19:23:50 |只看该作者
那个就不单单是地点、时间的修改了,还有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对于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适用于上一条,肯定是15天了。
只是这个:“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的“具体情况”有些个模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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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2-28 19:36:1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情况应该适用27条是无疑的,只是按照第28条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啊,这不又违反第28条了吗?

  真的是相当地纠结啊。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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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09:02:0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27条所规定的15天应该是指的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修改,相对比较复杂,所以预留时间要充足,以便投标人修改。
28条所规定的3天应该是指的单纯的时间延迟,就像9楼前辈所说的特殊情况下导致不能按时开标的情况,不需要对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只需要修改一下相关时间就行了,所以不需要预留那么多时间。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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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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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3-1 21:29:28 |只看该作者
从文字理解,严格地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也是修改招标文件吧,因此如果严格执行的话,是不是应该这样:你3天前可以延长截止时间,但应该至少延长到保证你的延长通知发出时到新的开标时间有15天的时间吧。

不过个人揣摩立法的本意,这个延长不是属于修改招标文件。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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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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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3:05:09 |只看该作者
恩,同意楼上滴看法~~立法者的本意是可以揣度的~~

至于各个相关法典、甚至同一法规里不同法条之间的矛盾、歧义、含混不清之处,也是中国立法之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最大区别。
各个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立法者是决不肯仰前人鼻息的,顶重要是要标新立异,自成体系,这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和权威呀!

有些愤青滴说,大概“韩寒”读多了~~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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