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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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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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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6:06:08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一个招标人想从一个项目中捞一笔,是给予他定标权更容易还是现行的情况下更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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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21:11:05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jinhaixia) 的帖子

  1、“实际评标中,中标的第一名不一定就是方案最佳”的说法,我表示认同。这种现象虽然很多,但相对于众多的招标项目来说,在比例上毕竟是占少数,不能以偏概全。
  
  2、“评委会、监督监察等相关人员素质以及道德水平”是否符合现行招标实际的质疑,虽然和“定标权归属之争”有一定牵扯,但基本和定标权归属之争关系不大,不属于本系列帖要讨论的问题。

  个人认为,我无需作过多的解释。
  如果实在要我对此问题表示一点看法的话,我长话短说:评委会的问题,更多的是专家库建、管、用过程存在的问题;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更多的是体制上问题,现行体制没有对监督人员进行准入设置。
  但无论我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个人认为:和定标权的归属,虽有牵扯,但没有直接的关系。

  
  3、“从工作实际来看,大部分招标人偏向价格,而评委会在评标时对方案的评价仅仅依据投标文件”,只能说明招标文件不合理、不科学。

  个人认为,是招标文件没有在法律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当然前提是招标人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招标中出现这种情况,和定标权归属没有太大关系,不必大惊小怪,似乎没有必要在此特别提及。


  4、“一旦项目招标结果有问题,哪个招标人不第一反应就是评委会的责任”的现象说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甚至包括监管部门的人员,法律方面知识还需补课。
  个人理解:招标人对于定标责任的第一反应在谁那里,不是判断其责任归属的依据,更不代表其反应就是正确的。
  
  5、“在评委会三名候选中由招标人根据情况确定中标人,这样可以把责任实实在在落实到招标人头上”。这样的表述,很难令人信服。

  jinhaixia网友可否把这个论点论证一下?
  个人认为:无论自由定标和约束定标,定标的责任,招标人都得承担;而与招标人是否享有自由定标权无太大关系。

  
  6、“我的浅陋考虑是法律法规应该考虑一些特殊情形下招标人可以在3名候选人中确定其中之一。”jinhaixia网友的这一表述,是否可以这么解读: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该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如果可以这么解读,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jinhaixia不是已经认同的法律规定应当选择第一名为中标人的观点吗?又何来多次质疑?!我简直有点晕菜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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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21:45:01 |只看该作者

回 6楼(gzztitc) 的帖子

  非常感谢高老对本系列帖的宽容和肯定!
    学生试着回答一下高老的提问。
  1、高老提出的“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和关系的问题,以本人在法学方面的修为,要比较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恐怕真的是勉为其难了。而且可能法学界对此也还会有些争议。
  2、“招标人代表和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不得旁听”,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
  3、法律规定“必须依照排序来确定中标人”,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4、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广义的“法律”概念,包括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一般有三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最具权威的是立法解释,即立法者本人对法律条文和立法意图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权威性最差的解释,一般是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法律规定的解释。
  zzj0102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是一个曾经以自考的方式修习过法律知识的业外人士。

  本人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恐怕连学理解释的层次都够不上。
  在这点上,我真的是很惭愧!
  因此,zzj0102特恳请广大网友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对我的观点作仔细甄别,不要受我的一些错误的观点的影响和引导。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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