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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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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求助!单方面宣布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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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0-6-24 23:27:46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下,我地的招标中心是下属于县政府的参公单位。另外,他们也是因为别的供应商与监察局的某位领导有关系,然后监察局施压于招标中心,迫于压力而废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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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6-24 23:29:4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gzboy于2010-06-24 23:24发表的 :
非常感谢各位的支持,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行为啊?难道以后中标了就随便找个理由废了吗?


是明显的不公平行为!
也不能成交了以后还找个理由把人家的标给废了!
问题是:他就这么干了,你却拿他没办法!

如果不想继续在当地混了,就把对方告上法院吧!
或许还有希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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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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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6-24 23:54:00 |只看该作者

就目前楼主表述的情况来看,这个项目废掉,理由很充分,“另外两家资质有问题”!

再深究,最多也就是那个“招标中心”采购程序失当,未事先审查供应商的资质!

这就没啦,仅此而已啦~~~~~~~还能怎么样~~~不能怎么样啦~~

所以说,忍了吧~~~~~~~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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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6-25 00:11:14 |只看该作者
再仔细看了看楼主的帖子。
发现这事也并非前景一片黑暗。

从法律角度讲,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不存在可撤消的情形。
也就是说,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消已经送达给你的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你可以选择走法律程序。
个人估计你赢的可能性比较大。
即使采购人就是不想和你做生意,那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该赔偿你的损失。


怎么选择,你自己权衡。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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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10-6-25 00:18:58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业主非常希望我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我们是平民化的公司,服务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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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6-25 00:21:17 |只看该作者

回 14楼(gzboy) 的帖子

那你选择投诉吧,投诉书上写明你的理由和要求。
再不行走法律程序。
真是无法无天了,都什么事啊。
这个社会都怎么了啊?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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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6-25 09:42:04 |只看该作者
愤怒+无奈,路过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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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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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6-25 09:43:54 |只看该作者
再折回,关注中......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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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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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6-25 09:58: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zzj0102于2010-06-24 11:32发表的  :
如在十六条中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却又在第六十条中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又如在第十九条中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却又在第十八条中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更为可笑的是,在第二十条中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采购法》的说法,集中采购机构是代理机构。那么集采机构为采购人办理《集采目录》中的任何一个采购项目时,是不是都要和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



朋友,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里的含义是不一样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的业务。采购代理机构是专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公司。它们的区别只差代理两字,但就是亲生和外姓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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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0:09:04 |只看该作者

回 18楼(itswonder) 的帖子

楼上的朋友可能没有完全理解我的意思。
我同意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确有区别,《采购法》的一些条文也体现了这种区别。
但《政府采购法》中却又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我的意思是《采购法》法条的表述,有自相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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