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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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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的“招投标幼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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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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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5-1 09:22:29 |只看该作者

希望本社区的广州网友将我的本主题帖推荐给格力有关人士,最好是董明珠女士。

老朽将奖励金豆100个。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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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12#
发表于 2010-5-1 09:55:01 |只看该作者
人民网的强国论坛谁注册了?

可以考虑去那里贴一下。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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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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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5-1 10:18:1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汉瓦于2010-05-01 09:55发表的 :
人民网的强国论坛谁注册了?

可以考虑去那里贴一下。



没用的。该论坛太大。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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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0-5-1 21:13:55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幼稚病”,深刻!现今许多投标人或多或少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吧。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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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5-2 09:27: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临耳于2010-05-01 21:13发表的 :
“招投标幼稚病”,深刻!现今许多投标人或多或少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吧。



不!
绝大多数不存在。
像格力这样的情况已经很少了!

如果,格力对投标比较成熟的话,就肯定是格力中标。
就评委的本意来说,也是希望格力中标的。
评委也是在无奈的情况下,才改变主意的。

据我所知,美的集团是经常进行招投标培训的,而且要求较高。
如果格力拿4万(百分之一)用来培训,就一定会改观。
如果请律师的费用用来招投标培训,也比现在的情况好。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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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6#
发表于 2010-5-2 21:27: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Laochan于2010-04-30 16:29发表的 格力的“招投标幼稚病” :
格力的“招投标幼稚病”


一、格力犯有“招投标幼稚病”。从格力的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的投标人员,缺乏招投标培训,对中国的招投标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幼稚地认为,只要价格低就能中标,并且就要中标。

.......

看来楼主还是一贯的风格。

仅从一次投标失误,就能判断出格力幼稚,判断出“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投标人员缺乏招投标培训”确实挺犀利的。孰不知采购人千百次的定标随意能否得出楼主认为的幼稚?
智者千虑,难免一失。好歹格力也是久经招标投标沙场,看看格力的市场份额,应当不是出自幼稚的格力所能达到的。
二、本案的格力投标人员未能认真地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是打*的技术条款,未予以重视。
  

个人觉得LZ还是缺乏一些全面性,或许应跟高版主交流一下所谓*号技术条款设立的合理性、合法性、保密性。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就一定是合理合法保密的,行规有时更多只是某些规则的借口罢了。
三、未能对招标文件中与己不利的条款提出质疑。要知道,未提出反对意见就表示赞同。


这点,让人怀疑LZ的二十年的从业经历了。合同条款尚且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即告失效,更何况是招标文件的条款。如果招标文件条款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用人提出,它也是违规,不管对投标人是否有利。从这点来看,LZ的法律基础还得加强,否则还不知道有多少人将在这方面被误导。
  
七、法院和有关财政部门还是给了格力面子:和解。

联系到世博会、亚运会的维稳特殊要求,如果没猜错,应是“被和解”了,否则格力前期高调的炒作等于是自打嘴巴,格力能走到今天,绝非只是碰运气。
  
八、格力应该从本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深刻了解中国招标,特别是政府采购的招标。

格力,包括还有许多后续的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号的条款,不仅要密切关注是否符合*号条款的,还要密切关注*号条款的设立是否合理、合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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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5-4 06:51:16 |只看该作者
看来楼主还是一贯的风格。

laochan:看来,huandaobid经常看老朽的帖子,并了解老朽的风格。老朽在此对你表示由衷的感谢!
仅从一次投标失误,就能判断出格力幼稚,判断出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投标人员缺乏招投标培训确实挺犀利的。孰不知采购人千百次的定标随意能否得出楼主认为的幼稚?智者千虑,难免一失。好歹格力也是久经招标投标沙场,看看格力的市场份额,应当不是出自幼稚的格力所能达到的。
laochan:我说的是“格力犯有幼稚病”,并未说“格力幼稚”。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正如你所说,“智者千虑,难免一失”。一个再健康的人,总会有犯病的时候。至于“采购人千百次的定标随意”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老朽在很多的帖子中阐述过这个问题。
引用
二、本案的格力投标人员未能认真地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是打*的技术条款,未予以重视。
  个人觉得LZ还是缺乏一些全面性,或许应跟高版主交流一下所谓*号技术条款设立的合理性、合法性、保密性。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就一定是合理合法保密的,行规有时更多只是某些规则的借口罢了。

laochan:打* 的技术条款的合理性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如果潜在投标人认为不合理,就应该及早向采购人提出来,可以据理力争,争取采购人将* 删除。如果不提出反对意见,就表示默认了。至于打* 的合法性,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一定合法,但也没有规定一定不合法。如果潜在投标人默认了打* 的条款,那么,打* 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评标时,就要按此评标。打* 条款都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的,都是公开的,不存在你所说的“保密性”。
引用
三、未能对招标文件中与己不利的条款提出质疑。要知道,未提出反对意见就表示赞同。
这点,让人怀疑LZ的二十年的从业经历了。合同条款尚且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即告失效,更何况是招标文件的条款。如果招标文件条款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用人提出,它也是违规,不管对投标人是否有利。从这点来看,LZ的法律基础还得加强,否则还不知道有多少人将在这方面被误导。

laochan:关于这个问题,老朽在上面已作了说明。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采购人设置打* 的技术条款,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格力在开标前也未提出异议,默认了打* 的条款。格力应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应该对招标文件中与己不利的条款提出质疑。要知道,未提出反对意见就表示赞同。
`引用
七、法院和有关财政部门还是给了格力面子:和解。
GXe^l|kj联系到世博会、亚运会的维稳特殊要求,如果没猜错,应是被和解了,否则格力前期高调的炒作等于是自打嘴巴,格力能走到今天,绝非只是碰运气。+&Gqjqx   
  
laochan:老朽赞同你的猜测,本案有可能是“被和解”了。但“被和解”的可能不是格力,而是被告
引用
八、格力应该从本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深刻了解中国招标,特别是政府采购的招标。
?-HawwK6格力,包括还有许多后续的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号的条款,不仅要密切关注是否符合*号条款的,还要密切关注*号条款的设立是否合理、合法、保密。
  
laochan:是的,要密切关注打* 的条款,这是格力的教训之一。这不单单是投标人要密切关注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应该密切关注。老朽在培训本公司员工时,要求尽可能不打或少打* ,并且,要充分考虑到,打* 后的后果。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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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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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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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1:28:51 |只看该作者
企业的最终目标就是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就是靠宣传,宣传自己产品的品质跟服务。
我想格力这么大的公司应该也是经常投标的,不会不清楚招标投标中的相关规则,两千多万对于格力来说那是九牛一毛,更多的是从一开始就想利用此事件来操作,利用及误导公众舆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格力很好的为自己打了一次广告,同时相关采购部门及监管部门也很好的被折腾了一把。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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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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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2:49:02 |只看该作者
因为广大的人民不会明白招标的专业性,格力就是利用了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招标过程的不熟透,对招标过程的一些现象的不满,希望来抬高自己,来炒作自己。但是董明珠女士居然在人大会找人告状,我就有些糊涂,她是否太自信,觉得自己比法律大多了。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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