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zhangfan51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教:这个标该不该废?咋废?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6

积分

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0-4-12 16:45:36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zzj0102) 的帖子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有一个“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可以下载!内容如下
废标决定书
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
()财采决〔年号〕  号

(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社会举报的)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在(评审地点)组织的(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如下情形:
1.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
2.因重大变故,采购人取消了采购任务(具体的变故原因)。
鉴于以上原因,(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条、款项)),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若属于第一种情形的,还应当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行使救济的权利)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看情况好像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2982

积分

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0-4-12 18:03:03 |只看该作者
首先,供应商A应当被废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其次,废标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执行
第三,若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比供应商A高,并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话,还可以由供应商A对招标人赔偿损失。
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9

积分

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0-4-13 10:00:05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情,个人感觉首先应该告之行政监督部门,暨当地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监督部门是没有认定废标的权力的,但是有关招标投标出现的情况应该告之有关监督部门。按照楼主的说法,不能认定A存在弄虚作假的事实,只能说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毕竟招标人、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都不是认定证件造假的机构。A表示放弃中标,招标人、代理机构应要求投标人A出具书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认定放弃中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

积分

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0-4-13 11:34:18 |只看该作者
[s:56]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5

积分

骑士

莫让浮云遮望眼

15#
发表于 2010-4-13 14:04:39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zhangfan519) 的帖子

哈哈,大家热烈地对此案例进行了讨论,受教了。
不过大家都忘了楼主还有个疑问,就是采购人要求重新招标,大家的回复中多数是建议“第一中标人放弃,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那么,是否可以重新招标呢?
一点拙见:根据本案,不可以轻率地决定重新招标。因为在开标时,第二、三、四……侯选中标人的报价已公开了,如果重新招标,有新的供应商投标,那么对以上候选人是否公平?
再者,重新招标也没有法律依据啊。。
希望大家就这一点给点意见,也解决楼主的一个疑问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

积分

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0-4-13 16:19:47 |只看该作者
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看了所有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都是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大家要看清楚,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也是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的,只是重新招标扩大了招标成本,一般情况下都不选择重新招标,但不选择重新招标不意味着失去了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17#
发表于 2010-4-14 09:51:50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zhangfan519) 的帖子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监管部门,不能替代的评委的工作。
  我再仔细查了一下《采购法》,也没有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废标决定的规定。反而在第六十条中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作出废标是不是包含在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项活动呢?如果可以这么理解,那么由监管部门作出废标决定,是不妥当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51

积分

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18#
发表于 2010-4-14 09:55:36 |只看该作者
两种途径: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若中标人未放弃又提供不了证明的,那么该标应该由有关部门调查该中标人,中标人还是未能提供的,那么应该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最后决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5

积分

骑士

莫让浮云遮望眼

19#
发表于 2010-4-14 10:02:1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zhangfan519于2010-04-13 16:19发表的 :
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看了所有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都是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大家要看清楚,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也是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的,只是重新招标扩大了招标成本,一般情况下都不选择重新招标,但不选择重新招标不意味着失去了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如果选择重新招标,第二候选中标人是否可以提出质疑、主张权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

积分

新手上路

20#
发表于 2010-4-14 10:06:35 |只看该作者

回 18楼(shirlley) 的帖子

所有未中标供应商都可以提出质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1-16 00:07 , Processed in 0.07892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