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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明:不是挑战,纯属业务探讨!但本人无法认同楼主提出的任何一个观点。
楼主的观点如下:
1、政府采购项目都适用《政府采购法》,包括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2、凡是招标(公开、邀请)的都适用《招标投标法》。
3、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同时适用两法。
4、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5、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的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后适用《政府采购法》。
我的理解如下:
关于第一点,我的观点是: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但不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没有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同一个项目适用多部法律很正常。
关于第二点,我的观点是: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非工程类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同上。
为什么非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都适用招标投标法。
关于第三点,我的观点是:工程类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工程类项目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同上。
两法不是你死我活的对立关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当然应该适用两法,签订合同时还适用合同法......
关于第四点,我的观点分为如下三个小点:
1、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且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比如世行贷款项目,可以适用世行的相关规定:世行相关规定认为,公开招标项目,即使投标人少于三家,依然可以进入下一程序,不认为是缺乏竞争,无须二次公告。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因条文较长,这里不一一列出。
第二点的情况是可以不招标。
第三点的情况也可以说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是根据招法六十七条使用其他规定。
关于第五点,我的观点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内容已列出,不再重复。
第四条没有不适用的意思表达,也无法推论得到此结论。
此外,补充一个观点:工程类项目不进行招标的,目前在法律规定上还属于一个空白区。也就是说,既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也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才适用招标法;而《采购法》刻意回避了工程项目的管辖。因此,如果是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没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对象的项目,两法都无权管辖。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非常明确地把工程包含在其中。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说个题外话:这个漏洞估计在《招标法实施条例》和《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后,能得到解决。本人看过两个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里面有相应的规定。
纯粹的理论探讨。欢迎拍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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