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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下(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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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1:30:31 |只看该作者
41、思考:合理的倾向性与不合理的钻空子的区别



     笔者认真的思考: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不应该针对具体项目“量体裁衣”?业主和招标代理可不可以根据需求设立“★”条款?作为一个负责的采购人招标人,作为一个服务性的机构或者中介组织,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人们不得不注意:应该严格区分合理合法的注明招标人的特殊要求与钻空子,借用设立特殊条款的便利,进行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即:事先内定,然后制定歧视性规定的情况。



    如何区分这两种看似相同或者接近,实际完全两样的情况呢?



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笔者初步以为,要从招标投标的总体过程来分析:



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倾向某些多家潜在的投标人,但是不会局限某一家。比如,类似空调招标,招标人倾向国内一流的制造供应厂商,比如格力;海尔;美的;志高;也允许合资品牌,如大金;日立;三菱;东芝……。



不合理(但有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做法是:内定某一家,按照其功能参数写成标书,再加上★号。其他的投标人很难完全符合要求;往往只能是“陪标”。



合理合法的做法,能够吸引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竞争;激烈的竞争结果,招标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质量效果兼经济效益,就是说可以节约比较多的资金(随项目具体情况而变化)



不合理的做法,结果往往是满足事先的的采购人的“私人愿望”,但是高价中标。因为花费的不是他自己的钱,而是财政的钱(归根结底是纳税人的钱)。



合理的做法,招标结果比较客观公正,质疑投诉也就比较少;即便发生,也比较容易处理。



不合理的做法,需要规避若干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钻空子;往往容易引起投标人的不服,发生质疑投诉。即使处理,监管部门面对许多专业知识问题以及“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很是头疼。处理不好,后遗症很严重。



由于该项目具体情况尚不明朗,笔者还不能说出是那种情况。但是,如果发生第二种情况,需要注意慎重处理。



   4-2 思考:联合体和设备招标与工程招标



     在人们的常见的招标中,特别是涉及到中央空调;电梯等等设备的时候,是按照“设备”来招标,还是按照“工程”来招标,做法是不很相同的。



此次番禺医院的空调招标,应该算是设备招标;可是,投标的,除了格力以外,都是工程公司。有人解释道:这是应为对于大型或众多的空调设备,安装要求比较高,所以可按照工程招标来做。这个说法对不对?



笔者初步探讨如下:



第一,“设备”的特点,是基本或主要部分在制造厂完成;运抵现场后,只需要简单的安装调试即可正常运行;



“工程”的特点,是根据设计文件图纸,购买相关材料,由施工单位凭借人工或者施工机械来完成的;



第二,设备类别的招标特点,无论多数定型产品还是非定型产品,应该着重设备制造厂的水平和信誉,安装完成运行后,人们关注的也只是这个。比如:空调究竟是格力,还是美的、海尔、大金……还是其他非知名品牌?安装公司做的再好,也不可能得鲁班奖。



而工程方面,特别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做得好,可以评优。可以获得鲁班奖……



第三,类似番禺空调项目,联合体应该突出设备制造厂;从涉及到的资金来讲,也是空调制造本身所占的比例大,而安装工作所占比例低,属于附加服务之一。



笔者以为,需要组成联合体的,主要是考虑到两者“优势互补”。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规定:联合体应该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也许,这是根据多数政府采购项目作出的规定。但是,这次被番禺医院充分利用了。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发改委等7部委的30号令制定的文件规定,联合体必须签订协议;必须有牵头人;应该按照资质等级低的考核其资质……



对于本案,显然,上述规定都还不够细致。



笔者以为,应该增加规定:联合体应该以承担主要任务与工作的一方为主和牵头。



此外,无论是联合体投标还是代理投标,在开标唱标的时候,都应如实宣读联合体各方的名称与牵头人;被代理的制造厂商名称以及供货内容。



这样,对于番禺空调的招标,就不再会有所谓格力失败后而连对手是谁都不知道的说法了。



如果这个问题不及时解决的话,也许,格力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番禺医院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已在全国范围内开花结果。



到那个时候,也许,当北京公开招标购买计算机1万台的时候,投标人再也不出现什么联想、方正、海尔、神舟和惠普、戴尔、东芝;明基、三星等等字样,而是“肯德基”;“荣华鸡”;“符离鸡”;“全聚德”;“东来顺”和“牛栏山”等等,谁都知道他们不做计算机,可是他们都是合法被授权的。当公布中标者是“全聚德”的时候,谁又能够知道到底是哪一家计算机公司中标了?



某些聪明的国人很快的就可以学会这种做法。不久,假如天津招标采购公务汽车,人们也同样看不到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东风;马自达;现代;奇瑞,等等名字,而是知道投标人是:狗不理;王朝;康师傅;农夫山泉等等众多知名企业……



重庆采购招标办公家具,踊跃前来投标的则是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也许还有剑南春;红塔山……



宁波打算新建一个现代化的国际贸易大厦,长长的投标人名单中,有众多的知名企业:伊利;蒙牛;王老吉;沃尔玛;家乐福;……然而,当宣布中标的是“居然之家”的时候,除了知道那是陈宝国在电视广告里代言的家装品牌,你还能知道些什么,背后究竟是哪家建筑施工公司?



接下来,哈尔滨;乌鲁木齐;昆明;海南,四处开花……



那样,中国的采购招标,可就真的让国人和世界目瞪口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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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6:33:48 |只看该作者


5、初步分析与推测评标过程



    目前,对于番禺医院空调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评标,众多情况仍处于严格保密之中;笔者只能根据若干已知的情况,包括互相矛盾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推理。



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324号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包进行投标,可兼中标。子包是投标的最小单位,投标人应对同一子包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投标,评委会分包评标。】



笔者理解,该3个子包的空调,均由一个评标委员会评标。究竟这个评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成员都是谁?目前没有公布。笔者推测,人数应该是57人的单数。按照广州市政府采购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委会,但是不能作为评委会的主任;



推算起来,第一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大概是这样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聘(随机抽取)专家5人;采购人代表一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表一人,一共7人。还有一种是:外聘专家6人,采购人代表一人。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列席,不算评委会正式成员。



参考第三次“复查”是另外抽取不相干的专家7人的报道,这种评标委员会为7人应该是最大可能的推测。



按说,一个评委会,要在短短的时间内,查阅3个子包的投标文件,工作量是很大的:



第一子包,至少投标人3家;第2子包,已知是6家;第3子包至少3家;小计就是至少12份的投标文件。假如,对于1000万以上的投标文件按照一份100页-150页估算,第3子包按照50页估算,每个专家要看的为10001400页。



由于开标时间是20081030日上午930。除去唱标和会后分投标文件的时间,上午留给专家的时间也就是一个小时左右。下午,假定从100开始,工作到600,则再加5个小时。(高查询:该1030是星期四



总共6个小时的时间,专家要看1000页;平均每个小时看160页,平均每分钟看3页——那是不是要专家一目十行呀?



假如上述估算时错误的,评标时间延长到晚上或第二天,或者,每份文件的页数没有那么多;估计专家阅读的速度,至少也得每分钟1页。



别忘记,专家不仅仅是要看投标文件,还会有图纸或者系统示意图,还要打分。



是不是会在第二天接着评标?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很小;因为,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没有专家过夜休息的地方。(除了笔者看到的北京市工程招标建交中心,专门有休息室以外,有此特殊条件的地方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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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6:34:31 |只看该作者
按照原告律师陈晓云的文章(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该招标文件规定,采取【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审标准有三,即技术、商务、价格,其各占总分的45%15%40%



陈晓云说到:【200811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高注:评标应该在此日期之前)



笔者理解,在如此紧张的时间中,评委应该首先和着重阅读与评价带有“★”的内容。如果有某一个专家忽略,也有可能,但是多位专家不考虑是不可能的。



按照原告的说法,曾经有人提出格力是否响应的问题,但是很快被多数人否定了。目前,人们还不知道被告的意见,也不知道何时以及能否公布按照规定(广州市207年规定:1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必须录像),以及其他细节;但是,肯定的是,最后,该评标委员会得出了意见:格力空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说,7个人的评标委员,应该都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果有不同意见,也应该正式提出。目前看来,没有人当场拒绝该评标报告(那样,消息报道就会说:评标委员会经过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通过决议。……)这样推理,采购人代表应该是无话可说而且当场签字同意的;否则,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也不能在评标后的第2天就通知格力空调再送资格文件的原件核对,等等。



这里的情况,我们外界是很难猜测,也无法猜测的;但是,作为法院和上级监管机构,很容易调到当场开标评标情况的录像以及评标报告的原件和评委意见与签字。



人们不知道评标的细节规定,比如,如何计算价格占得分数?笔者粗略计算,如果以最低价(格力空调的报价)为满分(40分),则评标排名第二的广州化建只能得(40 × 1700/2150)=32分,相差8分之多。对于都是知名品牌的格力;美的或者其他品牌来说,要想在其他项(业绩,售后服务等)超过8分是不容易的。所以,当时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容易认为,此评标结论不易被更改。



陈晓云写道:【2008年11月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人们不知道:这个消息是怎么来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是何时以及如何书面通知格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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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6:35:05 |只看该作者
关于评标,还有两个重要问题。



其一,按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过程,假如格力被认为不符合带星号的实质要求,被判“废标”,则还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



通常,人们称之为“有效标不足三家”,(高注:这个说法不很准确,还是政府采购法里面规定的准确。)格力达不到要求,其他几家除了广州化建以外,还有合格的吗?专家审查了吗?



如果专家忽略了这个问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们也不应该忽视。



陈晓云写到,【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



2008年11月10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向广州市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



笔者奇怪:这里的采购人又变成了“番禺医院”了;看来,以“筹建办”的名义发出招标公告,而以医院的名义否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这里可能大有奥妙,是别人不知道的啦。



笔者困惑的还在于:这个以单位法人名义发出的通知或者意见,不仅仅否定了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也否定了可能包括他们自己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意见。我们应该如何看:是单位法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是单位法人以权抗拒国家的法律法规?



另一个,如果,采购人对于格力没有响应“★”要求如此认真,还认为是维护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那么,人们可能要问,对于第1子包是否也是如此态度?



大家知道,在前述对于答疑会的分析中,潜在的投标人对于第1子包“要求同一品牌”提出过是否为歧视性问题,采购人做了否定的回复。笔者看到报道,格力和志高的有关人员曾经以为他们的要求,国产品牌是不可能做到的。那么,格力是否参加了第1子包的竞争?是否如人们预测的那样,只有大金可以符合其要求,只有代理大金的厂家中标?



该子包的投标人是否符合带星号的要求,包括插座要松下或梅兰日兰的?



如果,只有代理大金制造厂的一家投标人属于“有效”标,该子包是否也应该废标呢?



如果,采购人发现了投标人格力的“错误”,而又对另一包的投标人大金网开一面,是不是存在歧视性呢?是不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呢?



另一方面,作为本案的原告一方的格力,事情也表述的不清楚:一会儿,他们说:我们的产品符合要求,一方面他们又说,我们只是文字表述错误,把旧的产品参数写上了;后来,补充了新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参数……



如果只是以自己有产品能够满足要求,但是由于“文字错误”没在投标时报出,那么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到底他们的投标书是怎样的?第一次评标时,有没有对此澄清?是什么样的文字错误?当他们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晒一晒”评委的时候,是否自己也应该“晒一晒”呢?



至于【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



笔者不知道这是一个什么程序?笔者理解:如果是资格预审,则是在正式发出招标文件之前进行的;如果是资格后审,应该在评标过程中进行,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包括资质资格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然后才可作出评标结论,产生推荐名单和排序。广州的做法,似乎是先有初步评标结论,再核对原件,程序上倒了。采购招标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不是工商局,不可能对原件做出什么修改或者评价。



此外,人们也不知道,一旦核实原件出了问题;如何表示否定,如何告知潜在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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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0:21:18 |只看该作者


5、关于复审和中标通知



如果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令,似乎没有复审的说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



“第44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由于本案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出台实施条例,看不到具体的规定。



现在,原告一方的律师讲,番禺医院要求评委会复审无法律依据;而被告一方则会讲“法无禁止则可行”,而市财政局又否定了原评委会的那次复审……作为外人,笔者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笔者看不太懂《一波三折的格力废标案》一文中提到的这次复审:



1118日,番禺区财政局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所有投标人文件进行核查,当时有6名评委一致认为格力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这一核查结果,评委会取消了中标候选人资格,推荐原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该子包中标人。】


众所周知,无论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令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这里,评标委员怎么会出现6人“一致认为”的偶数呢?



正如北大教授王锡锌评论说的,同一批专家,在半个月的时间里,对同一事情作出了不同的结论,人们怎么看专家的公信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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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0:21:50 |只看该作者
在2008年低,格力曾经向媒体呼吁关注此案。当时记者的文章,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分析帮助:



政府采购灰色利益链调查 新华社东方瞭望周刊  王启广 2008年底文章,报刊多数在2009年月转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转发时,改名为《格力“废标门”牵出政府采购灰色利益链》:


“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围绕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利益链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财政系统为纽带的坚不可摧的利益衍生体。首先,专家库中的专家甄选极不透明,一般专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只有10多名,其余大部分都是没有专业和学历的经济师,关键是财政系统要有关系。据记者调查,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的专家库中,广州某大学的一位网站管理员就身兼着电子、物业、空调、家具、保险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高评:人们不知道,在番禺医院的评标中,有无这位专家?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李颖智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把格力被废标的责任推给专家,不是我们废的格力的标,是专家废的。但专家似乎并不接受这种推辞,一位评审专家私下告诉记者,当天的复审从下午两点半评到五点半,采购人一直纠缠不休、特别强横,不断发表倾向性言论。这位专家说,反正评审费是300元,即使到了晚上

七点半也只有400元,于是想尽快脱身了结,做出了符合采购人意愿的决定。这位专家坚称自己是清白的,至于其他专家他不敢保证。对于采购单位番禺中心医院的强横姿态,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潘瑞瑜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看不懂,但感到无可奈何。”



   『高评:对有争议的项目对评委会做出过的结论,只有3个小时的时间,还不断的听到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专家有多少时间仔细审查评论?



    记者调查发现,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的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倾向性选择意图十分明显当国内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格力空调以1707.2997万元报价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采购单位番禺中心医院却在评审会后以评审中其委托的评标专家认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许多问题,现场反映,未被重视,之后再次认真核查《投标文件》,认为格力空调投标的设备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必备)的条款为由拒不确认格力,使采购活动陷于僵持。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遂根据番禺区政府采购办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子包二进行复审。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复审后,由于格力的质疑,20081125,番禺区采购办决定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2008123,番禺中心医院遂以政府要求确保200971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子包二何时完成招标、何时开工,已经成为制约医院整体工程进度的重要因素为由进行逼宫2008125,番禺区政府采购办还是做出了恢复采购活动的决定,番禺中心医院的选择性确认终于如愿以偿。”


    “一个令人生疑的问题,番禺中心医院缘何对报价1707.2997万元第一中标候选人拒不确认,而却选择性地确认报价额2151.1887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这种只选贵的的选择性确认是否与政府采购的原则背道而驰?如果是的话,那么这种倾向性的选择又是如何过关斩将、绕过招投标链条管理与监督层层设置的防火墙?”



“此前,20075月,广州市财政局专门发布消息,将通过六道紧箍咒来加强管理,要求确保政府采购的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所了解到的市场价。”



    20081218,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官方网站的采购信息预告中,记者发现,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的多联空调机项目(项目编号:GGPC-[2008]324)招标文件的必备条款中再次出现了与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一:医技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相同的“★”条款——“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必须是由制造商自行生产的同一品牌的产品。众多供应商质疑这是一则典型的排斥民族品牌的倾向性条款,是针对国外某品牌的量身定做。】





   志高空调公关部部长黄通华告诉记者,虽然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进口品牌,但类似螺杆机、多联机等,要求整机品牌与压缩机品牌一致,这种条件只有外资品牌能够达到,这种条款实际上把所有的民族品牌排斥在外。林志彬向记者解释,《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民族品牌做出什么规定,不管是民族品牌还是洋品牌,只要是在国内制造,就属于国货,如果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就不算违法。


【记者调查发现,这种必备条款在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工程及三号线北延段工程通风空调系统冷水机组设备采购(招标编号-0724-0700A758N123/03)招标文件中也赫然在目。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专门向记者解释,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复审后的中标单位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代理的并非洋品牌,是国内的美的空调。


    【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近几年一些洋品牌设备厂商与一些采购人通过技术指标体系的操纵进行恶意串通的现象非常明显,其单个技术指标条款可能不具有倾向性,但多个技术指标的条款合在一起就是针对某一洋品牌,这在IT产品、医疗设备、商用空调等领域非常典型。例如,设置一些技术参数与品牌完全一致,其他品牌与其要求的参数有一定的偏离,而且对于技术偏离扣分非常高;还有的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一些国外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这样基本就锁定了国外的一些品牌。



    【这位知情人告诉记者,洋品牌厂商在技术指标操纵的基础上,再通过对代理其产品的投标人出具授权书这个环节进行价格操纵,这就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往往比市场价更贵的一个重要因素。该人士说,由于设备厂商一般并不直接参与投标,这种幕后操纵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法约束。】(引文完)



     不知大家重温这篇文章,以为记者点出了问题的关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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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0:22:25 |只看该作者
对于上述文章中提到林主任的看法,笔者不敢苟同,想和政府采购法的释义对照看看:


【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要求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法适用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只要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应当采购国货。


2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可以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条规定了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三种例外情况,实际明确的有两种。一是为了实现采购目的,必须要进行采购,但国内无法提供,或者国内虽然能够提供但商业条件极不合理,只能采购外国产品。前者是迫不得已,后者则是无法承受,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对外采购,有利于促进国内供应商改善商业条件,缩小与国外供应商之间的差距。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这里涉及保密和运输成本等因素,对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作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3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而是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务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具体界定方法还有待国务院依本法规定另行制定。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关于购买国货的规定非常重要,从某种程序上讲,购买国货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标,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由于国货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一项工作,国家要有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法只是提出了采购国货这一原则要求,对国货的认定、合理的商业条件等关键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本法实施前后,国务院将就此问题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正确认识本国工程和服务

货物因具有流动性,因此有本国货物与外国货物之分。工程和服务都在国内,不能流出国境。因此,工程和服务本没有本国与外国之分,只有承建人或服务者是本国供应商还是外国供应商之别。本法规定的本国工程和服务的含义是工程和服务合同应当授予本国供应商。为了表述上的方便,统一称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日常生活中,通常称为国货。无论哪种表述方式,含义都一样。


2 要增强国货意识。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通常只要求满足基本需求,不是要采购性能最好、价格最高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则都有质量要求。因此,只要国内已有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购国货。采购国货应当作为优先目标。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规定,当政府采购的原则与政策目标冲突时,应当优先实现政策目标。其实际意义在于,采购国货是国策,只有采购国货,国货才有市场,才有发展,才有提高,才有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目前,我国自行生产的产品门类齐全,工程和服务提供者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具备了采购国货的条件。


  3 制定国货的认定标准需要时间,有关部门应作出指导性规定。


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非常复杂,它实际上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与海关使用原产地标准不同,后者是对外国产品的认定。本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货物价值在本地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通常为50%以上),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本国货物。由于本国货物品种繁多,各具特点,要在短时间内出台具体规定,很困难也不现实。但是,为了尽快将本法规定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指导实践工作。】(引文完)


看来,林主任对复杂的问题,作出了简单化的个人的分析判断。


如果,真的那么做,空调招标,不仅可以排斥格力参加,连美的也没有必要一定得来。只要大金;东芝;日立;三菱等三家以上国内的合资独资企业参加就可以了,不知为什么番禺医院没敢那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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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0:22:54 |只看该作者
人们得知:此次空调招标,没有选择格力,而是选择了广州化建(代理美的),【20081121,集中采购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所发布的中标供应商却是报价金额2151.1887万元人民币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这里的程序也是稀里糊涂:集采机构应该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和采购人的确认意见发出中标通知。由于第一次评审的意见(即格力预中标)被采购人否定;第二次同样的专家评审,被格力投诉,番禺区财政局的处理意见又被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09}48号撤销,发布中标通知书已无法律依据。笔者真的不知道如何解释这个已经生效并执行的,没有依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另,据笔者查询:该空调项目的其他两个子包的中标情况如下:



附:


四、中标供应商名称和中标金额


子包一:医技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高注:转发的文章,名称不对;到底是谁?】



中标金额:¥10,454,093.00  【高注:最高限价1099万元】



子包三:住院部风管机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中标金额:¥2,985,390.00  【高注:最高限价 327万元】



看来,高价中标可能是此次招标的一个特点。



有报道说,广州化建代理美的和大金两家,分别中标。那么是第3子包?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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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0:23:47 |只看该作者
7 、关于案件的“专业化分析”



   7-0 关于医院的设置问题



笔者不知道应该用何种词语来描述这种问题。笔者以为,此次番禺医院空调采购招标投标,涉及到三种“专业”:医院建设;空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对于医院建筑方面,笔者没有一点知识。只是感到问题:国家对于三级甲等医院的设置,究竟有何规定?新建一个三甲医院大概需要多少投资?对于该医院的门诊楼的采暖空调,有何具体规定?那些,应该是我们研究讨论问题的基础。



笔者在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寻番禺医院的情况时,无意发现,在广州市番禺区,还另建有一座私人医院,叫做番禺祈福医院,号称像五星级宾馆一样,投资10亿元人民币。

祈福医院.jpg (87 KB, 下载次数: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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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0:25:46 |只看该作者
有消息说,【祈福医院是祈福新村与广州中医药大学合作兴办、按照三甲医院标准及国际规范建造、管理的医院;医院总经理、亦即祈福新村的缔造者彭磷基先生。


彭磷基  生于香港,祖籍广东番禺,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院长,广东省医院管理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中西结合学会肿癌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中医药学会心理学会广东分会主任委员、香港祈福集团董事长。毕业于香港英皇中学,于美国修读建筑本科后,在加拿大麦基尔大学获建筑硕士学位,现在暨南大学攻读中西医结合博士学位。获得中华中医药学会特殊贡献奖、中国房地产十大风云人物、广东房地产十大功勋企业家、中国广州经济十大风云人物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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