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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lq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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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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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6:43:18 |只看该作者
试答法律考试第70



我看没看到考试题;仅就网友发言里面引用的情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于第70.



这个题目,应该是考核两个知识:一个是关于"资格预审"的含义;第二个是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或联系问题。



《法律法规》教材的p42,讲述了资格预审的涵义: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法律法规》教材的p13,介绍了与合同法的关系。概括地说: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是“要约”;签合同是“承诺”。



这样看来,答案A是肯定正确的;



答案C不很准确。因为这时“要约邀请”还不知道发给哪一个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答案DE都不完整,应该结合在一起,是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公布项目情况,提出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才完整。作为考试问题的答案,我以为它们都不能算对。(但是,这种题目表达就含糊的情况,也许正是老师想考的因素,那就不好评论了)。



答案B不太好说,因为涉及到“要约邀请”问题。



我的理解:《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涉及招标的具体范围内容等等并要求投标人报价;而“资格预审”不是,因为它只是对资格要求,不涉及招标项目具体内容,不涉及到“价格”;因此不是“要约”。这样看来,B也是不对的。



综上所述,个人以为,只有A是对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希望不久的将来,能看到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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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11-2 16:47: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jinlee于2009-11-02 15:38发表的  :
67 ABC
70 ABDE

67 承包商少于3家且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建设项目。如果要是限定非要是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少于3家,答案就算错了,想着老师不会这么无聊吧。D的资质条件不完整,D的10%限制条件不能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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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11-2 17:10:09 |只看该作者
我选的是67AC  70BD,不确定的我都没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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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11-2 17:14:36 |只看该作者
法律考试题70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行为,其目的是()
A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选择合格潜在投标人
B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C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
D向潜在投标人公布投标人资格
E向潜在投标人公布招标项目的条件

我选的是ABE
为什么选B,因为课堂上老师讲过:资格预审公告就是要约邀请。
为什么不选D,因为招标人只能要求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没有“公布”投标人资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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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11-2 18:25:07 |只看该作者
D向潜在投标人公布投标人资格,好像不对吧,应该是向潜在投标人公布投标人资格要求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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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9-11-2 19:22:37 |只看该作者
法律考试题67下列项目中,可以不招标的有()
A承包商少于3家且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建设项目---要招标
B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招标,发改委自行招标的规定。
C主要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的工程施工项目 ---不招标,建筑招标的规定。
D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项目---要招标 ,少“且有相应的资格要求”
E已完工程主体加层的工程施工项目 ---要招标 ,少“且有相应的承包能力的”

法律考试题70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行为,其目的是()
A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选择合格潜在投标人
B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C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
D向潜在投标人公布投标人资格
E向潜在投标人公布招标项目的条件
下面开始讨论
67  :B,C,
70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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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0:38:09 |只看该作者
试答法律法规第67



网友提出:


法律考试题67


下列项目中,可以不招标的有()
A承包商少于3家且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建设项目
B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
C主要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的工程施工项目
D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项目
E已完工程主体加层的工程施工项目


这是考核大家对“不需要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我在学习教材的时候,专门写了一篇文章:《 招标师应该知道"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 ——  学习《招标师考试大纲》和教材的体会与建议 》(原文附后)。



根据教材《法律法规》p37所述,,


上述中,ABC、是对的。D,原文件规定中有“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条件;E有条件“小型工程”;所以,不是绝对肯定的,应该看是否具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如果忽略这一点,所有选择都是可以的;那么,作为考试题,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附:本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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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0:38:43 |只看该作者
招标师应该知道"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



             ——  学习《招标师考试大纲》和教材的体会与建议





     《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招标师培训教材的《法律法规》那一册p36讲到:


3.1.3 可以不招标情况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为此,国务院有关部委在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同时,对可以不招标的情况分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该书的P37 分别列出了: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4种情形;



(2)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6种情形;

    (3) 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1种情形。



上述教材,介绍和讲述的是比较清楚的。


但是,笔者感到困惑的在于:这个知识,属于“招标师”应知应会的哪一类呢?


众所周知,对于招标师水平考试来说,《招标师水平考试大纲》列出了三个层次的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


笔者查阅学习了《考试大纲》,对于法律法规科目:



在关于“4.招标的规定”中,没有找到对于“不招标”问题应知应会的任何要求,无论是“掌握”还是“熟悉”还是“了解”,都没有提到关于“可以不招标的规定”。



(在《专业实务》大纲中,p13的1.7提到了关于免于招标和重新招标的问题,属于“掌握”的范围)



笔者感到无可奈何:难道官方对此没有要求吗?


笔者只好先行提出一个民间的应知应会要求:招标师应该“知道”有关可以不招标的法律法规规定。



笔者以为,招标师应该“掌握”国家对于必须招标的规定,努力帮助“招标人”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在当今市场经济下,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下“采购”的一种方式,被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而言,招标投标是一种主要的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的特点和优点很多;但是,不可否认,它也有其缺点:程序要求严格,时间周期比较长,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是对招标方还是对投标方都是)……


笔者赞同业内知名专家钱忠宝先生,对“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项目”说法的质疑。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活动有其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不能够以为“招标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


所以,国家的《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委政令,都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不适用的个别情况,可以不招标。而招标师培训教材,也介绍了这些情况。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特别是不公开招标,不是什么坏事;恰恰相反,是为了完整的、准确的理解和执行《招标投标法》。那是为了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健康的发展;那也应该是未来招标师的一项重要任务。


上述民间的补充意见对否?大家愿意采纳吗?


个人意见,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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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0:40:44 |只看该作者
招标师应该知道"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

本社区网址: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33526&keyword=%BF%C9%D2%D4%B2%BB%D5%D0%B1%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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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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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09:32:25 |只看该作者
67题 A 是正确的,有法规有证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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