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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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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中国招标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并致各级国资委的官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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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12:51:05 |只看该作者
如果从反腐败角度看,无论是“招标人享有充分的定标权”还是“被剥夺了定标权”,都不能防止腐败的发生。 其唯一区别就是"剥夺招标人定标权"会使招标成本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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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1:18:49 |只看该作者
怎么要求,就怎么干。出了事情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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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10:13:53 |只看该作者
有个问题楼主没有搞明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请看明白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的,并且里面有招标人的代表,它肯定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不存在定标权被被剥夺一说。
另外,规定1-3个中标候选人是必须的,规定的初衷是万一第一名不能履行合同,要有法可依将合同进行下去,不至于轻易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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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13:07:20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12楼qdcgzb2008-07-31 10:13发表的: 有个问题楼主没有搞明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请看明白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的,并且里面有招标人的代表,它肯定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不存在定标权被被剥夺一说。另外,规定1-3个中标候选人是必须的,规定的初衷是万一第一名不能履行合同,要有法可依将合同进行下去,不至于轻易流标。
</p><p /><p><font color=\"#0000ff\" size=\"4\">一、谢谢您的参与、提醒和指点。</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4\">二、老朽明白评标委员会是谁组建的,是怎么组建的。</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4\">三、招标人的代表当然代表招标人的意志。评标委员会的意志不等同招标人代表的意志。在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代表招标人定标。</font></p><p><font size=\"4\"><font color=\"#0000ff\">四、《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span style=\"COLOR: red;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46;5pt\">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span lang=\"EN-US\"> </span></span><span style=\"COLOR: red;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46;5pt\">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font color=\"#0000ff\">不知您是否明白这一条?<span lang=\"EN-US\"><p /></span></font></span></font></font></p><p />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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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09:46: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Laochan2008-07-31 13:07发表的:
一、谢谢您的参与、提醒和指点。二、老朽明白评标委员会是谁组建的,是怎么组建的。三、招标人的代表当然代表招标人的意志。评标委员会的意志不等同招标人代表的意志。在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代表招标人定标。四、《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不知您是否明白这一条?


对招标投标法我还是有一点研究的,毕竟从事招投标工作也快10年了,不过和您比起来还差的远,还得向您学习!
我不知道您把“第40条”拿出来是想表达什么,不过它正好表明招标投标法给予了招标人充分的定标权力,即一方面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己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的招标业务,都必须签订一个委托协议,协议里面对招标工作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
招标工作内容
选项    内        容    备注
A.    受委托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B.    受委托邀请潜在投标人并进行资格审查   
C.    受委托发标   
D.     受委托安排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的地点和议程   
E.    受委托组织开标,主持开标   
F.    受委托组织评标   
G.    受委托定标   
H.    草拟采购合同   
I.    受委托负责后期管理(协调)   


招标投标法的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因此,我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办法应尽快出台,使得很多里面摸棱两可的东西及早规范下来,举个简单的例子,招标方式规定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里面只是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没有要求什么情况下公开,什么情况下邀请,容易钻空子。
还有,招标投标法里面很多工作本来是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共同承担的,或者说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事情,现在全都戴上了“招标人”这顶帽子,使得招标代理机构的人读起来很不适应,因此,在实施办法里面也应该进一步明确。
一点浅见,请楼主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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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10:24:27 |只看该作者
<p><font color=\"#0000ff\" size=\"3\">  <a name=\"56069\"><font color=\"#000000\" size=\"2\"> </font><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WORD-WRAP: break-word\"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0\" width=\"98%\" align=\"center\" bgcolor=\"#e7e3e7\"><tbody><tr><td style=\"ADDING-RIGHT: 5px; PADDING-LEFT: 5px; PADDING-BOTTOM: 5px; PADDING-TOP: 5px\" valign=\"top\" width=\"20%\" bgcolor=\"#ffffff\" height=\"100%\"><font face=\"Gulim\" color=\"#000066\"><b /></font></td></tr></tbody></table></a> <font size=\"4\">  <strong><font face=\"Gulim\" color=\"#000066\">qdcgzb:</font></strong></font></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3\">     老朽拿出《招标投标法》第40条,意在再次向您和有关人士表明,《招标投标法》是赋予招标人定标权的,在招标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无权确定中标人。</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3\">     正如您所说,“它正好表明招标投标法给予了招标人充分的定标权力,即一方面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己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3\">     对于您的理解,老朽十分欣慰!在这个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上,您我的观点是一致的。<br /></font></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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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09:56 |只看该作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2、这个法律是否还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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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14:52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建议修改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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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8-8-5 14:45:42 |只看该作者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到底这样理解?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可否理解为:
1、国有资金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转贷(含外贷)五种使用方式。
2、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使用的各种来源的资金。
3、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的各种来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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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8-8-5 15:16:55 |只看该作者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大量国有企业积极吸引非国有资金,改造成为国有和非国有资本混合型的企业。现行统计方法,根据这些混合型企业的性质,分别统计为“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针对这种情况,在目前的统计中,同时并用的有两个口径:即“国有企业”和“全部国有企业”。
   “全部国有”企业,即企业的全部资金完全是国家所有。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中国有资产(股份)相对其他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所有者占(资)股最多的工业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当企业的国有资产(股份)与其他所有者的资产(股份)出现对等时(均为二分之一或均为三分之一),则该企业也算作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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