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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cmj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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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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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19:25:40 |只看该作者
个人更倾向应认定为非正当理由,因为采购文件应该提供了原系统相关情况,响应供应商应该认真研读了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应该认为自身有能力完成采购项目,现在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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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09:46:02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17 15:19
理由是否合理应由财政部门来判定。

赞同,因为涉及到监管、中标结果的改变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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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09:50:34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8-12-18 19:25
个人更倾向应认定为非正当理由,因为采购文件应该提供了原系统相关情况,响应供应商应该认真研读了采购文件 ...

我个人认为软件对接确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简单的EXCEL和WPS表格已经及其相似了,但是还是会有些公式不兼容。更别说复杂的软件接口了。
而且案例显示在整个评审过程中都没有提出和发现,采购文件中似乎也未明确,而是供应商事后主动发现的,这显然不是很大众化的问题,而且短期难以解决。如果供应商能够解释清楚,建议还是认可属于不可抗力为好。按照74号令二十二条处理。
即便到财政部们,供应商也可以以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为理由辩解。耽误时间似乎没有必要。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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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5:15:46 |只看该作者
1、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意见原件:重新招标或者第二名顺位;
3、放弃理由不充分,处理放弃中标的第一名,扣除保证金;如有弄虚作假,还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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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0:40:21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0 09:50
我个人认为软件对接确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简单的EXCEL和WPS表格已经及其相似了,但是还是会有些公式不 ...

采购人的问题,采购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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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1:02:1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5 10:40
采购人的问题,采购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个人也比u较倾向是采购人责任大些。所以不易要求财政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对供应商进行处罚。采购人承担重新采购的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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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2:34:21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5 11:02
我个人也比u较倾向是采购人责任大些。所以不易要求财政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对供应商进行 ...

是的,如果是采购人的问题,那么不应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但是这个过程也不应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协商解决,应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报告,由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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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5:08:1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5 12:34
是的,如果是采购人的问题,那么不应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但是这个过程也不应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协商解决 ...

既然不认为需要对供应商处罚,无违法行为,也无需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什么。采购人自行重新采购即可。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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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6 16:23:01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5 15:08
既然不认为需要对供应商处罚,无违法行为,也无需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什么。采购人自行重新采购即可。

没签合同,又没有正当理由。怎么会没有违法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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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8 11:32:55 |只看该作者
1、供应商以“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放弃成交资格的书面说明函”,即是拒签合同,书面说明函即是理由,就应该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判断这个理由是否成立?采购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明确是采购人而不是代理机构),有三方面需要考虑,但从大方面说肯定会有风险,所以大部分采购人是不会轻易认定是否合理,肯定会推脱出去的。  所以一般都是由采购人上报财政部门决定,财政部门也不傻,谁会承担这个责任,所以肯定会后续的麻烦。
2、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为什么不满足,是评审过程中评委审查的问题还是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东西,都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现在涉及政府采购不是你说放弃就放弃了,代价是很大的,大的足以让这个公司承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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