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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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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网BBS上 热议标书密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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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8:04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讨论。
MAIL:guest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法规这样规定,已经是非常浅显和明了的了。
这才是无可争议的法规依据。
招标老陈。


 2007-07-24 11:12:01 


[转载者注:争议还在继续……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原网址: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ic.jsp?topicid=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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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07-7-25 09:05:14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问题
如果从我招标代理的角度来看  密封不完整或者有问题就是一个字  废  因为这样是按法律办事减少麻烦
如果从招标人角度考虑  密封不是主要问题  不影响报价和主要指标  可以继续开标  多一个竞争的单位也许会多一种选择   
灵活运用  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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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7-25 09:14:0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一般都规定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主要是这个“规定”,我见过有些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怎么怎么包,怎么怎么盖章签字,几个等等一大堆。
当然规定是可以,招标的目的是竞争,更多的参与就是增加了竞争,如果因为少盖一个章就失去一个有竞争力的标是很不值当的。
因此规定要适当就好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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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4#
发表于 2007-7-25 09:41:55 |只看该作者
回应楼上的  
规定怎么制定都有违规的
比如招标文件明确说了上午8点开标  可是有投标人迟到  规定上午9点还是有投标人迟到  规定上午10点还是还是还是有投标人迟到   
结论:规定怎么制定都有人违规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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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7-25 10:03: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招标新手2007-07-25 09:41发表的:
回应楼上的  
规定怎么制定都有违规的
比如招标文件明确说了上午8点开标  可是有投标人迟到  规定上午9点还是有投标人迟到  规定上午10点还是还是还是有投标人迟到   
结论:规定怎么制定都有人违规

是啊!
只要我们不成心“挖坑”就好。再平的路也可能有人崴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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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7-7-25 10:35:26 |只看该作者
对于招标代理公司来说  每个投标人都是我们的上帝  我们怎么会挖坑呢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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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7-7-25 10:39:34 |只看该作者
很多道理很浅显,却没有人愿意去直视这些问题,唐老师的委屈我很清楚,意思就是说如果招标代理人动了手脚这个责任应该由招标代理人自己负责,但很多人却把这样的大事一笔代过,对已经出现欺诈行为的招标有什么意义再开下去呢?讲那么多的大道理有什么用呢?
每一天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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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7-7-25 11:09:04 |只看该作者
接着转发(注意原文是倒排序的)

我觉得,这类看似是小问题,实际很影响投标人和招标机构的……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感谢各位前辈对我问题的关注
MAIL:guest


  

我觉得两位专家对问题分析得很深入,也都有道理,受益非浅.人们争论的问题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用不着争的,一种是争也争不清的.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属于后者.我们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其实还存在很多类似的问题,一般都灵活处理掉了,但是一旦因为此类问题造成投诉的话,可能就很难公断了.




--------------------------------------------------------------------------------

  2007-07-25 09:18:05 
  


**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平等交流
MAIL:


  

    在论坛上无论是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对已发表的观点无论是持赞成还是反对的意见,都要以平等交流、以诚相见的态度,不能以唯我正确、“旁人皆醉我独醒”的傲慢态度,更不能动辄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对同一问题、同一事物产生不同观点、不同看法进而发表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要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也不要意气用事、言辞过激。我们提倡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就可以使真理愈辩愈明。我们提倡畅所欲言,平等交流的做法,以不断促进招标投标、公共采购事业向前蓬勃发展。
    感谢广大网友和各位专家对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

                            ——论坛栏目编辑


  2007-07-25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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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6:07:55 |只看该作者
再转发部分(注意排序没有调整):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大家都应该遵守招标法。
MAIL:guest


  

  对于讨论的问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不可以不予受理?”
  讨论到现在出现三种看法:一/不予受理。二、无关紧要,继续开标。三,争论不清。
  我非常奇怪,这个答案招标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了,怎么还会偏离法律去自由发挥?开标时,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招标人认为无关紧要,继续开标,那是犯法的呀!如果是物主这样做,会给自己埋下法律责任,如果是老师这样交学员,那是误导学员呀!
真诚希望我们都仔细学习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已经是非常浅显和明了的了,怎么还会有疑议。
这才是无可争议的法规依据。
招标老陈。





--------------------------------------------------------------------------------

  2007-07-25 15:20:43 
  


**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双刃剑
MAIL: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要求是一柄双刃剑,不仅是对投标人的要求和约束,也是对招标人的要求和约束。
    究竟怎样密封投标文件、怎样密封为合格,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具体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文件时,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的检查。这时如发现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这时的责任在投标人方,这是对投标人的约束。
    在开标现场开标前,当着全体投标人的面再次检查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则是对招标人的约束了。如果此时发现有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或被拆封,则是招标人的责任了。




--------------------------------------------------------------------------------

  2007-07-25 11:45:4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公正和投标人代表应该检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
MAIL:guest


  

公正和投标人代表应该检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  是为了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形成有效的监督  也是为了对每家投标人的公开 公平 公正  在开标前再一次检查投标文件 的密封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从接收文件到开标中间还有一段的时间 公正和投标人检查也是对招标人的监督。




--------------------------------------------------------------------------------

  2007-07-25 10:57:40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我不能同意提出问题先生的意见
MAIL:guest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可以争清楚的。因为你的问题是“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你提出的检查程序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投标文件,就意味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蜜封规定。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时首先应履行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是必须的,是不能回避的。这一程序之所以未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就是要核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管投标文件是否妥当的责任,以防投标人投标报价被剽窃。如果在招标单位保管期间投标文件过早折封,投标报价可能失密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应承担起责任。如果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要给于补偿的。所以你提出的上述两步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不矛盾的,也是不可缺少的,更不能回避。
  以上仅是本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5.


  2007-07-25 1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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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6:09:02 |只看该作者
我对“标书密封问题”的几点看法

                    gzztitc  


看到唐广庆老师和招标老陈对此问题的热烈讨论,我为两位专家的认真很感动:现在,对问题这样认真、负责的进行探讨的例子还不多。

我的看法,归纳成几个问题:

第一、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且,尽量的“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而当时的国家计委的释义里说道: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投标文件的送达和签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密封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我理解,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最早的是世界银行的招标投标项目。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有许多条款是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利益的。(参看笔者转发的肖北庚教授的有关论述)

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报价在开标前“保密”,特别要强调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原因有二:其一是当时还有不少投标文件是通过邮递送达的,而当时国内的邮政还有一些“野蛮装卸”问题。所以,当时的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注意自己投标文件的密封;还特别说明:招标公司对于密封被破坏的事情不承担责任。

其二,当时有不少项目的投标时间和开标时间不一致:有的是,头一天下班前(18:00)截止,第二天上午9:00开标;有的是上午12:00截至,下午2:00开标。

为了避免特投标方的投标内容泄漏,出现纠纷,招标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请公证处的人员参与接标,检查密封情况;然后统一放进专门的“标箱”,再由公证处贴上封条。

早期的国内招标,投标截至时间和开标时间也不一致。前些天,我看到一个电视连续剧《男人底线》,说的是在南方某高速公路招标投标中,一个不法投标商就是“灌醉”招标办主任,偷偷打开保险柜,窃取了各个投标标书,从而算出标底,而“中标”的。……

现在,由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在投标地点,也就是开标现场,不管是否有公证处或者其他监督人员,标书递交后,就放在大家都能看到的现场,众目睽睽之下,以前可能发生的诸多问题,也就不再存在了。

而招标机构接受标书后,又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理论上这也是明确规定了的。换句话说,哪怕是投标截至时间前半个小时递交投标文件,提前10分钟又要修改,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只要他们拆封后再度密封,就应该算作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虽然,各个部门的法规有各种各样的规定,但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该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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