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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米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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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流程中遇到一棘手的问题,跪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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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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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09:29:05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应视为合同已成立,签订合同只是在形式上完善合同。合同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予之,如果投标保证金已退第二候选人又不愿意了,只能重招了。 (2016-05-19 09:04) 
理论界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的话题,争议很久。
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的是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可见,从条例的角度,合同签订前仍然是合同缔约责任,而不是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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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16-5-19 10:19:11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应视为合同已成立,签订合同只是在形式上完善合同。合同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予之,如果投标保证金已退第二候选人又不愿意了,只能重招了。 (2016-05-19 09:04)
这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到点子上的好答案。而不只是拿一条法条出来说事。多废话几句:如同生活中遇到事情找别人谈心,大道理大空话谁不会说啊?关键是要针对到具体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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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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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1:35:54 |只看该作者

回 duyueleo1982 的帖子

duyueleo1982:这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到点子上的好答案。而不只是拿一条法条出来说事。多废话几句:如同生活中遇到事情找别人谈心,大道理大空话谁不会说啊?关键是要针对到具体事情。 (2016-05-19 10:19)
生活是生活。真的跟监管部门之类的打交道时,就知道如果不把哪条哪条具体规定翻出来,是说不服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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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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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4#
发表于 2016-5-19 12:01:17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生活是生活。真的跟监管部门之类的打交道时,就知道如果不把哪条哪条具体规定翻出来,是说不服他们的 (2016-05-19 11:35) 
实际情况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合同,招标人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这个时候对应的监管部门要“闪亮登场”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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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16-5-19 13:07:56 |只看该作者
看着各位前辈积极讨论也是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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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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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5:27:53 |只看该作者
1、中标通知书发出表明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加之已经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应该是履约的问题,应该按违约处理。
2、招标法和条例说的可以确定第二名都是强调在中标环节。
所以我倾向于重新招标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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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7#
发表于 2016-5-19 16:03:09 |只看该作者
首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属于正当理由,对这种情况应该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惩罚,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其次对于是重新招标还是顺延确定在于采购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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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8#
发表于 2016-5-19 19:06:00 |只看该作者
履约保证金已经提交,如果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后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至于下一步招标还是确定第二候选人,还是在招标人,如果招标人认为第二候选人不是招标人的“中意人”,和第一候选人差别较大!那就重新招标,如果认为还是可以接受,那就领证!办事!结婚!
当然重新招标不光考虑报价问题还要考虑时间成本、选择成本等问题!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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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9#
发表于 2016-5-19 23:25:46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吸引具体投标人想自己投标的意思表达,因此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就招标项目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表示招标人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该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承诺的效力而无需达到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论是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还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然而本条规定与合同法不同,本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之日起的30日内另行修订合同,而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成立。我不赞成没收履约保证金。我同意10楼的看法,这不应该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还是学生,没有实际操作经验,只能提出一些理论上的建议,希望对您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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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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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11:25:47 |只看该作者

回 明月弯刀 的帖子

明月弯刀:履约保证金已经提交,如果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后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至于下一步招标还是确定第二候选人,还是在招标人,如果招标人认为第二候选人不是招标人的“中意人”,和第一候选人差别较大!那就重新招标,如果认为还是可以接受,那就领证!办事!结婚!
当然重新招标不 .. (2016-05-19 19:06)
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要好些。毕竟已经公开开过标的项目,二次招标都面临可能的串标、围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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