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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l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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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项目是否应予废标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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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07-7-19 17:12:12 |只看该作者
所有招标程序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可以的,关键是如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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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07-7-19 18:24:40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中专家评审委的地位和作用是法律规定.
在采购所涉的专业评标领域有其法定的权威!
并不是采购人或代理处设置的某种道具或被操纵的木偶.
如果没有出现影响结论的法定情形或专家违反职业规范,专家评审的意见应具有法定的效力.
不是任意可以否决的,
专家组内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合理现象,所有的采购案中都不必须要求所有的专家意见一定一致
同时法律对评审报告确定结论的规则已有明确的规定.

再之,废标也得依法作出,36条的规定也很明确,不是想废就废.

在评标出来后,采购单位签不签合同不是采购人说了算!法律也对此明确规定.是有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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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7-21 13:15:59 |只看该作者
事情既然这样,那不废有什么好的处理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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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07-7-23 11:23: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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