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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oliton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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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资质条件是否在详细评审可以打分,请大家讨论(不是政府,土建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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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6-3-29 07:38:00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个案例,首先,我想问下,如果要设置投标人的采购业绩,应该怎样设置才为合理?这个标段招标的就是停车场的泊位诱导系统,那我设置什么业绩才不算违规呢?
另外,这里我觉得大家讨论的关键怎么定义特定与非特定,应该撇开这个案例,毕竟这个案例的处罚意见是对是错我们都还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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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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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3-29 11:47:12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设置加分的条件是合理的。因为有同类型业绩,意味着投标人具有更接近项目的经验,并没有针对特定的投标人而设定。不同意地方政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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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4-5 11:41:2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除了政府采购有一些政策对规定以外,其他评标标准的设定的一个原则是和履行合同有关。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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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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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4-5 13:44:29 |只看该作者
shids84:
看了这个案例,首先,我想问下,如果要设置投标人的采购业绩,应该怎样设置才为合理?这个标段招标的就是停车场的泊位诱导系统,那我设置什么业绩才不算违规呢?
另外,这里我觉得大家讨论的关键怎么定义特定与非特定,应该撇开这个案例,毕竟这个案例的处罚意见是对是错我们都还不知道呢!!

单纯就5楼提供的案例,我个人意见:
不能强调必须要有
泊位诱导系统的业绩,我们作为外行,感觉这些东西很神秘,但是,对于做智能化施工、更具体地说是停车管理的施工企业,都能够完成,施工资质是必要的“门槛”,营业范围、资质许可里面包括停车管理、且不局限于
泊位诱导系统。

每个企业的同类业绩都要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采购人可以强调个性化要求,但法律及法律监督部门需要维护公平正义,所以,听谁的也是可能有点学问,对于个例来说,采购人可能不仅是说道的这些方面违规。


再回到5楼的案例,采购人可以让有
泊位诱导系统业绩的单位多体现他们的比较优势体现在投标技术文件上,而不只是业绩证明上,如果是他们和没有做过同类项目的单位比较都没有优势,就不该中标,嘎嘎,因为我说的是正确的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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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6-4-7 17:15:00 |只看该作者
若果设定业绩、奖项的话,都是离不开行业因素的。除非像这样,业绩加分:中标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项加1分,最多2分,但是这样估计没有任何意义,呵呵。
另外请参照《条例》释义,应该会有所帮助: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解释: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的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例如,要求具有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安装业绩,300公里以上软土地基的高速公路业绩,危情水库的除险加固业绩,高海拔、冻土、沙漠等特殊自然条件下的工作业绩等。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但是以资质等级、注册金等为加分,我是不支持的,很有倾向行为。首先资质门槛已经证明企业有承担能力了,注册金也是与合同履约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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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16-4-19 10:12:13 |只看该作者
这里存在价值悖论的问题。自由竞争是一种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目标意图也是一种价值选择。凡事不应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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