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的不同作用体现
(1)作用的机理不同
行政监督是政府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采用行政规则、指令、检查、处罚等
对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实施的外部强制性约束。行业自律是招标投标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组织构建的内部制衡机制中产生的自我行为约束。
(2)作用的层面不同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监督着重宏观、整体层面,主要对市场主体共性和突出的行为实施约束。而行业自律是将政府宏观监督层面落实到企业,个人微观监督层面,针对所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具体职业行为产生监督约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统筹协调,依法维护行业整体和长远利益。
(3)作用的形式不同
行政监督主要采用立法、执法、违法惩戒的方式制约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而行业自律主要采用制度引导、培训教育、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纠正控制、违规惩戒等手段实施全过程、多环节、多方式的约束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4)作用的效果不同
行政监督行为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威慑性,但面对宽泛、复杂、动态的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往往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强,时效性不够,行政监督执法的成本高、效率低。而行业自律可以充分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尽早发现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市场和企业主体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违规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依据法律政策及时采取指导、协调、检查、纠正并制定相应行业规则等自律措施,帮助企业、个人及时反映和有效解决有关诉求及诱发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问题。但是,行业自律又必须以行政和司法监督为支撑。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必须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才能使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相得益彰,有效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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