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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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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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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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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42: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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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这属于两个概念,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与协议供货一样有相关规定及依据,不属于变相行政许可或审批,行政许可是相关主体提出申请,授权性(既颁发某某证书等)以及要式邀约,定点采购与一般招标采购一样,都属于竞争比较而已,只是服务期限和服务事项不同,一个是单个项目, .. (2015-11-24 08:34)
虽然你说的挺有道理,但也要考虑楼主、8楼提出的问题,不要把话题扯得太远

建议简化为:
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当地已经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若因不能加入当地“招标代理备选库”,相应地不能在当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凭什么?

这样的行政规定,实质上是提高了招标代理开展业务的“门槛”,属于地方招标代理市场准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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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52: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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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虽然你说的挺有道理,但也要考虑楼主、8楼提出的问题,不要把话题扯得太远

建议简化为:
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当地已经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若因不能加入当地“招标代理备选库”,相应地不能在当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凭什么?
....... (2015-11-25 09:42)
我个人认为不属于提高招标代理机构门槛,相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改革和优化竞争力、服务质量,否则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进行招标也属于提高门槛,对于保险、银行、印刷、规划、设计、监理等各行业莫不是如此,人家有资质自然是能做这行的。但招标采购属于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提供工程、服务货物,假如将竞争与提高门槛相提并论,恰恰也是对招标采购制度的否定,殊不知政府采购法里的公平竞争是核心,招标投标法里的公正也意味着标准统一,程序正当。
但从法理上不论是工程招标还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得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都对选择代理机构有明确规定,以各种方式为招标(采购)人选择或指定代理机构都是有违上位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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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0:01:02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挺有理,但你有在多理,也不能违反上位法。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建这种库的目的,搞这行的都心知肚明,不必整出大道理。
招标人不能选择,招标代理服务不好怎么办,招标代理费怎么谈。招标代理只是做些无技术含量的工作,与建设单位的沟通配合很重要,服务不好建设单位还必须得用,你作为建设单位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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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0:12:02 |只看该作者

回 师父 的帖子

师父:你说的挺有理,但你有在多理,也不能违反上位法。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建这种库的目的,搞这行的都心知肚明,不必整出大道理。
招标人不能选择,招标代理服务不好 .. (2015-11-28 00:01)
你说的是我么,如果是的话,建议您仔细看一下我之前的回帖,我个人不赞成建立所谓招标代理机构库,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如何选择代理机构,是否有选择权或者有选择权的主体均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一批定点采购单位与行政审批有本质区别,二者不是一个概念。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中协议供货(一般办公设备)及定点采购(如公车保险、维修、银行等)有相应依据,但不适用于代理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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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8:46: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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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你说的是我么,如果是的话,建议您仔细看一下我之前的回帖,我个人不赞成建立所谓招标代理机构库,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如何选择代理机构,是否有选择权或者有选择权的主体均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一批定点采购单位与行政审批有本质区别,二 .. (2015-11-28 00:12)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都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践中即使是采取了这两种方式,也都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国家集采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也有不少项目并未全面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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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8:50:59 |只看该作者
一不小心我也被“扯到”政府采购上去了,[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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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9:21: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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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都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践中即使是采取了这两种方式,也都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国家集采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也有不少项目并未全面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2015-11-28 08:46)
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不是单独的采购方式,就和批量集中采购一个意思,一种组织形式罢了。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同意(与一般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批准相比难度提升很大)。所以您可能对其有所误解。

财政部18号令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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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9:37: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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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不是单独的采购方式,就和批量集中采购一个意思,一种组织形式罢了。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同意(与一般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批准相比难度提升很大)。所以 .. (2015-11-28 09:21)
前一段时间,看国家集采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中标公告,都是好几家中标单位,和我心中的确定中标人是唯一的,是不一样的

具体的采购人再从这几家单位中选取供货单位,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感觉已经不是招标投标本身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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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0:45: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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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前一段时间,看国家集采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中标公告,都是好几家中标单位,和我心中的确定中标人是唯一的,是不一样的

具体的采购人再从这几家单位中选取供货单位,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感觉已经不是招标投标本身的味道了

....... (2015-11-28 09:37)
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是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决定的,有的是一次性采购(如采购某设备或提供某项服务,有的是某单位长时间的专项服务(如审计局对该地区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标后审计跟踪服务,不可能为了一个工程招标项目就招一家供应商,那一年审计局啥也别干,就干招标选择供应商了)有的是要与原采购货物规格、技术等对接而追加的,有的比如一个市的公车保险、保养维修,或者材料供应,公务饭店、公务会议场所、银行等服务项目,如果仅选择一个中标供应商泽缺乏竞争达不到良好的服务质量且一家企业也完不成全市服务工作,如果每个采购单位针对普遍需要的供应(如小额单次购买的办公设备,可能有的单位一次就买一台电脑几千块)以及服务(如公车保险、维修、银行服务)都进行一次采购缺乏效率,浪费时间财力物力,重复采购,所以才有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必要。像协议供货还需要货比三家,在中标供应商里同类货物需要比较的。只选择一家供应商完成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某项货物供应或服务,不切实际,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竞争啊、服务啊),该公司也是不可能一家完成全部供应或服务的,即使可以更会造成该地区的完全垄断,对其他同行不公,对社会发展经济不利。这也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很大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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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0:51: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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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是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决定的,有的是一次性采购, .. (2015-11-28 10:45) 
谢谢你告诉我,十全十美的政府采购并不存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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