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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原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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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1:24:13 |只看该作者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评标委员会 3 c

   一类别近似的案件,两个案例,启发的思考:

有两个典型的案件。一个是通力老师(即:路通老师,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表的:《确定中标人疑问之解》):

确定中标人疑问之解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8-07-31  作者 通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段写道:“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再看《招标投标法》释义对第四十条的解释,其中最后一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13个)中最后确定中标人;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从法律条款及释义,清楚地看出招标人有权确定中标人,亦即招标人自身有权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授予招标人的一种权利。

    正如《招标投标法》释义开头所述,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释义称:《招标投标法》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但20017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颁布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可以看出,《暂行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及《招标投标法》释义不相一致。当时可能有当时的背景,原因多多,为了避免不必要争议,就定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给予很多的信任。实际上,大部分招标人还是比较了解投标人情况的,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是合法合理的。

    由于国内公开招标,目前多采用综合评估法,亦即打分法,许多专家对总分难于掌握。如有的投标人商务、技术分不太高,但由于报价低所以得分就高,排名时排到了前边,但若从商务、技术方面考察,该投标人往往不是排前边,有时第一名仅仅比第二名高出不到1分,此时让招标人接受该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很为勉强,作为第三者,可以理解招标人的心情,因而,今后还是依法将权利交还给招标人为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既有能力报批、设计项目,也有能力建设项目,何况还有本单位、上级机关,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

    《暂行规定》已执行八年,国内许多条件与当年比较,已有许多变化,众多招投标协会会员已签署了自律公约,大家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因而在拟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主管部门应听取各方面意见,总结八年来的工作,该修订的规章、制度,就应修订,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特聘专家 通力  

保存时间:2008-7-3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73927】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另一个例子:《谁左右了评标结果?》

谁左右了评标结果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2012-02-02 00:00:0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66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但在某些采购项目的评标工程中,采购人代表出于种种原因,做出了具有倾向性的评分,甚至因此而影响了整个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但在某些采购项目的评标工程中,采购人代表出于种种原因,做出了具有倾向性的评分,甚至因此而影响了整个评标结果。

案例回顾■■■

201010月,X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拟购置一批实验室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并实行两阶段评标(即评委先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评分,待结果出来后,进行价格部分评分,然后予以汇总)。在开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抽取到4名评委,另外1名评委为采购人代表。该次采购中,第三标段预算价格为20万元,共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第三标段的中标单位为E公司。

中标公告发布期间,B公司就第三标段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报价产品技术及商务指标完全满足标书要求,现E公司中标价格为174980元,高出我公司报价12580元,一个十几万元的项目,报价高1万多元的为什么反而中标?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质疑处理的同志专门查询了该次评标的相关资料,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了解具体情况。

经了解,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中采购人代表的打分存在一定的问题,项目负责人还就此告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同时向采购人代表提出疑问,而采购人代表坚持认为自己是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的打分,不存在问题。

案例分析■■■

在此,可以先看一下该项目的具体评分情况:

1.具体的价格评分为:A公司,35.83B公司40C公司,32.96D公司,34.68E公司,37.12

2.具体的技术和商务评分情况如表1所示;

3.价格、技术、商务分汇总如表2所示。

从评分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代表在对投标商的技术与商务方面进行评价时,对ABC3家公司的评价相对较低,而其他评委对所有投标公司所做评价基本平衡。也不难看出,如果不计算采购人代表评分,那么,技术和商务评分最高的是A公司;在价格占优势情况下,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分最高的是B公司。为什么采购人代表会给出这样的评分结果,个中原因难以解释,但是,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采购人代表左右了本项目的评标结果。

截图 001 3c.jpg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77D2.tmp.png



制表/李建维

案例思考■■■

类似的案例,实践中并不少见,也引发了笔者对以下问题的思考。

1.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可以不让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作为购买方或使用者,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对于该项权利,采购人是否行使,其决定权在于采购人,而不能够由集中采购部门或其他部门来决定。针对目前有集中采购机构排除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做法,业内法律专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督人对于明显存在较大差异的评分是否可以予以纠正?

18号令中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履行下列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说,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是政府采购选择供应商的决定者。但由于评委打分依据的评分办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客观,有些评委的打分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倾向性的嫌疑。而在评标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只是整个评标工作的组织者,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控制评标现场氛围,保证评标现场严肃有序进行。但对于评委出现存在较大差异的评分时,在难以界定其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督人有没有纠正的权利,目前也尚未有相应的规定。

3.如何限制评委自由裁量权?

对于评标方法,在18号令中给出了明确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在综合评分法中,18号令也规定了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是,怎么将这些因素的分数设置的更加合理,更加标准化、精细化?如何通过评分细则去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其评分的倾向性、随意性?就此,我们专门学习了很多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文件,仔细研究采购文件中的评标细则,也认真分析了许多采购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给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过大是前提,但也不能完全限制,必须让评审专家在其中发挥出他们的专业优势,否则专家的作用根本就发挥不出来。对一些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方面比较复杂的项目,就只有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评选出性价比高的产品。通过科学制定评分因素,将评分因素精细化、标准化,用刚性指标约束评审专家的评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评审专家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评审,避免评审专家打分的随意性、主观性。

此外,如何有效地加强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管,最大程度的让评委公正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都还不够具体,评委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倾向性嫌疑的打分,由谁去界定、怎么去界定?对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又应该限制在什么范围?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措施予以解决。(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供稿)


责任编辑 Jace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66

保存时间:2012/2/3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yasf/8792.htm

这两个例子,都是招标人代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评标结论的例子。

而人们依据:《12号令》的思考与结论是 :要不要限制招标人的权利,不许他参加评标委员会 ?

思考之二:这种问题,能不能纠正 ?就是是说,能不能不招者12号令去办 ?

思考之三:能不能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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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1:25:33 |只看该作者

我的想法和分析如下 :

第一、路通老师所说,【由于国内公开招标,目前多采用综合评估法,亦即打分法,许多专家对总分难于掌握。如有的投标人商务、技术分不太高,但由于报价低所以得分就高,排名时排到了前边,但若从商务、技术方面考察,该投标人往往不是排前边,有时第一名仅仅比第二名高出不到1分,此时让招标人接受该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很为勉强

实际上,由于人们普遍采用“综合评标法”(过去,简称“打分法”,更为确切)理论上,排名第一的,是“分数最高的”;

    所以,12号令规定:【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综合评标法(打分法)要制定出完美的的评标标准,即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非常困难的。它只适用于比较简单。不复杂的招标项目。

对于用于复杂项目时,常常顾此失彼;难免在技术和经济指标上出问题。

我以为,这样的问题,可以用“评标委员会”来解决:

无论评标委员会是怎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单独打分数的;还是“集体智谋形式”,……

法定的招标投标,是为了公共利益,追的最佳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效果的;而且,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要发挥“集体的智慧”。而不是“5个或7个评标专家自由投票的自动综合。”


因此,在评标委员会作出结果之前,应该有一个“讨论;汇总”的过程。

在这时,其他专家,就可以问:招标人代表:有倾向性的结论怎么来的?即给予他一个纠正的机会;也允许其保留意见。评标委员会最后投标决定推荐名单;

这样,此种情况获得41结果通过。而招标人可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也不是不接受:此事,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理由。坚持违法违纪的问题,那么,麻烦自然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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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1:25:55 |只看该作者

我的想法和分析如下 :

第一、路通老师所说,【由于国内公开招标,目前多采用综合评估法,亦即打分法,许多专家对总分难于掌握。如有的投标人商务、技术分不太高,但由于报价低所以得分就高,排名时排到了前边,但若从商务、技术方面考察,该投标人往往不是排前边,有时第一名仅仅比第二名高出不到1分,此时让招标人接受该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很为勉强

实际上,由于人们普遍采用“综合评标法”(过去,简称“打分法”,更为确切)理论上,排名第一的,是“分数最高的”;

    所以,12号令规定:【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综合评标法(打分法)要制定出完美的的评标标准,即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非常困难的。它只适用于比较简单。不复杂的招标项目。

对于用于复杂项目时,常常顾此失彼;难免在技术和经济指标上出问题。

我以为,这样的问题,可以用“评标委员会”来解决:

无论评标委员会是怎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单独打分数的;还是“集体智谋形式”,……

法定的招标投标,是为了公共利益,追的最佳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效果的;而且,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要发挥“集体的智慧”。而不是“5个或7个评标专家自由投票的自动综合。”


因此,在评标委员会作出结果之前,应该有一个“讨论;汇总”的过程。

在这时,其他专家,就可以问:招标人代表:有倾向性的结论怎么来的?即给予他一个纠正的机会;也允许其保留意见。评标委员会最后投标决定推荐名单;

这样,此种情况获得41结果通过。而招标人可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也不是不接受:此事,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理由。坚持违法违纪的问题,那么,麻烦自然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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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3:49: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出的几个问题:


【而人们依据:《12号令》的思考与结论是 :要不要限制招标人的权利,不许他参加评标委员会 ?

思考之二:这种问题,能不能纠正 ?就是是说,能不能不招者12号令去办 ?


思考之三:能不能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个人理解,这种分析,只是强调了“招标人”单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有点为了给招标人【代表】打板子而打“板子”的意味;这种分析,肯定是不全面的,比如说,


1、在同一个项目的评标中,也有可能某一个或几个评标专家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并不一定是招标人代表就肯定发生这种“问题”;


2、以楼主在帖子“
格力投标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格力事件10大分歧之一(特稿)“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47388

”中介绍为例,
   
(格力事件的)【
招标文件第
10
投标文件的编写
第二、三条明确标明: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
‘★’
号的地方均为必须实质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
‘★’
号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惟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被视为不响应。


从事后分析来看,评标中,招标人代表、部分评标专家都没能发现格力空调的投标文件中有”
有一项带
‘★’
号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
“情况。

[/table]
简单来说
,招标人就是因为自己没有【或不愿意】自行评标【的能力】,才需请的专家;那么,【包括招标人代表在内的】
评审委员会都错了,怎么办?(如,谁来发现?谁来解决?)。
[table=100%,#ffffff]3、12号令,并非只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招标项目。在不同的项目评标过程中,要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也不一样。


也许把12号令编成一本招标投标的百科全书才能解决;

可是,所有的招标能够停下来等待吗?

编成了,就能解决招标人的所有问题吗?

也许,等不到百科全书编制完成,它的”依据“就要调整;

要把起草部门规章的人员都”逼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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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1:16:47 |只看该作者
关于 “零敲碎打”3c的说明

我是同意路通老师 对12号令的意见的;

此外,由于做过一些“审批”类似的工作,我总是对“采购管理方面”有些理解和同情;因而,想出了“不经讨论定标权问题”,而作出分析的“折中办法。就是,对”评标委员会“,进一步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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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5:39:27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关于 “零敲碎打”3c的说明

我是同意路通老师 对12号令的意见的;

....... (2015-01-09 11:16)
您赞成对推荐名单中的几个候选单位进行排序或排名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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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6:51:33 |只看该作者
我的想法是:


专家们,或者说,更确切的说, 评标委员会,可以集体智慧得出评标意见 (参考型),但是,对“综合评标法”的初步结论,要在集体讨论;对于不符合最佳技术经济效益的,要予以排后。


然后,推荐给招标人。


这就是我的“折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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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6:55:0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我的想法是:


专家们,或者说,更确切的说, 评标委员会,可以集体智慧得出评标意见 (参考型),但是,对“综合评标法”的初步结论,要在集体讨论;对于不符合最佳技术经济效益的,要予以排后。

.......
我才发现这个问题挺不好回答的,[s: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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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1:18:52 |只看该作者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评标委员会 3 d

我偶然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

在财政部公告里,对新华招标公司的处理意见中,提到:

【公告】财政部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理

2014-08-26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六十七号

一、基本情况2014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关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举报。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8月5日作出《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库〔2014〕98号)。

二、处理结果经审查,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在代理被举报项目采购过程中,没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第五项规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图片来自网络)

保存时间:2014/8/26
原标题:【公告】财政部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理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MwODUzMw==&mid=201099817&idx=3&sn=5e01c85d29385ebf8b05179b103ab3db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

再查询一个该项目的中标公告,该项目的情况大致如下:

招标公告日期: 2014 年 4 月 4 日

……  ……

    合同履行期: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


定标日期: 2014 年 4 月 25 日 (招标编号: XHTC-HW-2014-1073 )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理正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 4 号物华大厦 5 层

中标金额: 136 万元(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元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朱洪松、饶望平、马振平、周世禄、王迪

……  ……

保存时间:2014/8/3
原标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http://www.mof.gov.cn/xinxi/zhongyangbiaoxun/zhongbiaogonggao/201404/t20140426_1072221.html

从中可以分析:

项目是  2014 年 4 月 25 日是定标的;其后,应当签订合同,并且履行。100多万的项目,到2014年8月5日作出《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的时间是2014-08-26 ,应该差不多履行完毕。

而财政部的处罚决定,刚刚公布 ;这说明什么 ?

再查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刊登在 “2014年04月03日 2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关键在于 【处理结果经审查,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在代理被举报项目采购过程中,没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查询 18号令,可知: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财政部的处罚决定似乎没有错;但是,所谓“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里 “随机抽取”,变成了从某一政府部门的专家库里 随机抽取;而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是 各个政府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家库,还没有建立健全国家级综合专家库。
这样,突出的不是“专家”本身;而是,专家是不是在专家库里。

而“专家”,是不是在某一部门的“专家库”里,变得实质上非常重要。

“专家”必须申请加入多个政府部门定制的“专家库才行。

而这,似乎不是我们制定“专家”及”抽取办法“的初衷 ?

…… ……

怎么办 ?

在没有完成过节综合评标专家库之前,能不能临时允许抽取其他专家库粒的专参加评标 ?能不能允许“政府主管部门”允许从“其他部门”中抽取专家 ?

比如,“财政部门”从主管计算机和信息产业的部门中——也就是更熟悉此类专业的部门中,抽取评标专家 ?

望大家出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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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1:42:24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评标委员会 3 d

我偶然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

....... (2015-01-19 11:18) 
从处罚处理来看,“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第五项规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除了“警告”,也没有其它的相应措施,主管部门也很“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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