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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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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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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9:47:39 |只看该作者
对“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与困惑

王总版主提出的调查很好,得到了广大网友的积极响应。

但是,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看,问题似乎有进一步思考与探讨的必要;而本人在这一问题上,也有不少困惑。是不是“凡是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都可以自行拒绝呢?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研讨的问题。

本文暂不讨论:关于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有关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里,没有具体规定的条款;

     在七部委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里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下略)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 ……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五十七条

    ……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转载者注:有关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问题一:

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自行决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是“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多种,而是只有一种指定方式。比如,要求一概使用银行转帐方式?

换句话说,也就是,即使你提交了某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比如现金或者支票),但是与要求不符,招标人不经评标委员会就可以认定,等于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从而拒绝投标。这种做法对吗?

问题二:

如何认定是否提交,是否“到帐”?

过去,我们经历过,投标人只要提供了有效资料证明即可,比如,银行汇款凭证也认可。但是,在目前,特别是有些“公共资源中心”代管此事的时候,要凭借其开出的证明方可“入场”。而这里的进度完全不取决于投标人,怎么办?

问题三:

过去,规定是“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现在,当要求到帐,而且可能由公共资源中心代收的情况下,显然不可能这么做了。必须提前。

如果,开标时间是上午8点半,就意味起码在提前一天办理。这是方便投标人吗?

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开标,那,么,投标人需要提前多少天,才能确保准时到帐?

问题四:对于串通投标的判定,如果根据《条例》40条规定,在绝收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有证据说明至少2人以上的投标保证金是【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题五:

对于个别地方,采取用“诚信保证金”的办法;取消了一次投标就交纳一次保证金的做法。如果,缴纳了“诚信保证金”,但是,没有“投标保证金”,怎么处理,是认为对此问题创新,还是违法?

不能列表征求意见;请大家帮助思考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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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20: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要收取年度固定保证金,一般资质审查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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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54:13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在招标文件里约定好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就应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在截止时间前递交且密封符合要求,招标人就应该接收。但这是个充分条件,并不是必要条件。法律未规定的条款,应该服从招标文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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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1:05:28 |只看该作者
收还是不收?不是理论问题,是实践和经验问题。
收,有收的道理;不收,有不收的依据。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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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发表于 2013-1-14 11:51:06 |只看该作者
对于总版主在150楼所提出5个问题,俺来说说俺以往的做法和想法:
第1个问题:好像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就规定了方式(一般都是代理机构怎么方便怎么来),不按这个规定方式的现场就拒收,介个也是怕别的投标人投诉。要是收下了,由评标委员会来判定,开标现场就有可能乱成一锅粥。
第二个问题:原来一直要求的是底单都对就可以了(包括保函),因为如果是现场交汇票,也得到招标人存上才到账。后来就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必须到账才算的,也是因为吃过亏才这样规定的。两种方式看情况。
第三个:交易中心收的是以收据为准,不牵扯到不到账,因为是交易中心财务收的,错不了,有收据即可,有时就有开标前几分钟才给了收据的。(交易中心收保证金不知道凭的是哪个法律法规,暂不剖析)
第四个:如果是两家的保证金有一家账户中出,当场就可以看到交款单据。但还不能拒收,只要交了,是不是有猫腻,还得评委说了算。
第五个:市场中心要求的诚信保证金,就算进这个市场的投标保证金都交过了。凡是进市场的都不用管保证金的事了。可是与第三个问题一样,诚信保证金是哪个法律法规让交易中心收滴?

保证金牵扯到“钱”,所以越权的人还理直气壮滴,一般理由都是在“方便投标人”。
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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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5:16:39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对于总版主在150楼所提出5个问题,俺来说说俺以往的做法和想法:
第1个问题:好像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就规定了方式(一般都是代理机构怎么方便怎么来),不按这个规定方式的现场就拒收,介个也是怕别的投标人投诉。要是收下了,由评标委员会来判定,开标现场就有可能乱成一 .. (2013-01-14 11:51)
“可是与第三个问题一样,诚信保证金是哪个法律法规让交易中心收滴?”,呵,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了,“法无禁止则可行”,诚信保证金哪个法律法规不让交易中心收呢?应该还是那句话,只要有约定的,如果在招标文件里约定好了,诚信保证金已在交易中心交纳的,可不再收取,还是从其约定吧。本来就是“游戏规则”,目的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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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4:27:00 |只看该作者
支持开标前拒收!要不不够三家的时候,随便这个人来就把这不足三家的问题给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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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发表于 2013-1-21 14:56:28 |只看该作者
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有这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细想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招投标法以及条例以外的拒收投标文件也未尝不可!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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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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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5:57:43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可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拒收情形,这是一个尚有争议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难题,目前稍理出了一些头绪,过段时间我会把自己的思考结果和大家一道分享。

  由于本调查贴没有设置相应的前提,只提到了是否应当拒收,因而,一般意义上认为,本帖要讨论的就是:招标文件没有设置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拒收情形时,是否应当拒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个人认为本调查帖的答案应该是唯一的:就是应当接收,而不应当拒收。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招标人可以(或应当)拒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且不说这个规定是否符合立法原则),那这个问题其实就无须讨论、无须投票了——实践中,只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即可!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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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1:34:4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招标人可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拒收情形,这是一个尚有争议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难题,目前稍理出了一些头绪,过段时间我会把自己的思考结果和大家一道分享。

  由于本调查贴没有设置相应的前提,只提到了是否应当拒收,因而,一般意义上认为,本帖要讨论的就是:招标文件没有设置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拒收情形时,是否应当拒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个人认为本调查帖的答案应该是唯一的:就是应当接收。
.......
          好,非常开心,“社区”又有大苹果分享了!值得期待!
         张总版主您在第三点意见中:
        1、“只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即可”貌似告诉我们,您的观点是:招标人可以设置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拒收投标文件情形?
       2、“且不说这个规定是否符合立法原则”,貌似也告诉我们,您的观点是:若招标文件设置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拒收投标文件情形,不符合立法原则?
          期待ing!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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