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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打分复核制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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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0:26: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自由打分是我的权利,你无权干预我打分。”在一次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一位专家在受到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质疑后如此答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该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时发现,总分排名第一的A供应商和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分数相差并不大。但是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无论是从投标文件的响应,还是从施工方案、报价来看均更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结果却是另外一家实力稍差、报价稍高的A供应商中标。该主任很纳闷,仔细研究打分表后发现,只有一个专家给A供应商每一项都多打一分到两分,十几项下来自然就高出了不少分数。这位专家有意识地想把这个供应商的分数打上去。由于每项打分的偏离度都不是很大,目前使用的用计算机核算专家打分偏离度的数学公式在这里也起不到任何作用。最终,采购中心对专家提出的质疑并未改变评标的结果,但再次谈起此事时,该主任仍感觉像喉咙里有一只苍蝇一般难受。

  人情分难制止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尚不完善,各行业专家数量不足,冷僻专业的专家更是有限。在招标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专家库里的专家要频繁地参与各种评标,而一些供应商也经常参加行业内投标,双方接触多了总会产生一些“默契”,专家可能会打出带有倾向性的分数。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专家打出的分数与其他专家相比偏离度较大,会被要求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的会被要求更正分数,甚至专家本人会被列入专家库黑名单。但很多时候,一些专家的打分由于每项打分的差距均较小,无法用偏离度来查出。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作了大量规定,并明确违反法律后相应的处罚措施,但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家的权责界定却着墨不多,目前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专家的权责和义务作了规定,且主要从职业道德角度对专家进行规范。

  错打误打时有发生

  大部分专家在评标时还是客观公正的,但是专家打分的细致程度以及专家之间的经验也各有差异,因此,错打误打甚至打完分加错的状况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某招标项目有很多投标文件需要评审的情况下,疲惫的专家会犯一些低级错误。

  而供应商将自己应得的分数算得特别准,应该在哪一项得多少分,只要专家打出的分与他计算的不一样就会投诉。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认为,这部分专家其实原本是有责任心和职业操守的,若是因偶尔的粗心进入专家库黑名单,对于政府采购来也比较可惜。

  专家打分复核制度有成效

  在政府采购环节中,一个项目的最终完成,专家打分是重要因素,因为供应商中标与否由打分情况确定。所以,政府采购即便做到各个环节都阳光公正,程序上合理合法,但如果专家打分缺乏公正的话,针对这个项目所做的一切努力将功亏一篑。

  就专家打分是否应进行一些必要的干预,《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曾向一些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进行过咨询。

  有的主任表示,采购中心只要保证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公平公正,保证招标文件的制作不带倾向性,保证采购人、供应商、评标专家以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之间无任何利益关系,保证开标、评标现场无违规操作,就保证了整个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平公正,至于评标专家打分,相信他们也遵从自己的职业操守,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组织者,无权也不应该对专家的打分进行干预。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史生德则表达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专家以外的各方人员不应对专家的打分过程进行干预,但是在专家打完分之后,应对其分数进行复核,某些偏离过大的分数需要专家解释原因,理由不充分的要令其改正。在复核的过程中,专家之间也会互相形成压力,互相监督。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更正,不仅确保了打分过程的客观公正,还避免了供应商对评标结果不满进行投诉,这样做实际上也对专家能起到保护作用。

  “自从采取专家打分复核制度以来,我省政府采购中心已经连续4年未被供应商投诉了。”史生德如是说。

  看来,是否对专家打分进行干预有待商榷,但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的专家打分复核制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种事后干预的做法或许值得一试。


作者: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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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0:36:15 |只看该作者

可以做尝试,但操作难度大!!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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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8-24 10:40:24 |只看该作者
  如版主所说,确实使操作变得复杂。可以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有选择的采用该种方法。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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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3:03:20 |只看该作者
应该对专家评审打分出台一些监督管理办法,而且应该是现场监督。
怀念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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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3:30:50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sdsitc007) 的帖子

引用第3楼sdsitc007于2010-08-24 13:03发表的 :
应该对专家评审打分出台一些监督管理办法,而且应该是现场监督。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了评标委员会绝对的权威,监督如何实现?

二、“现场监督”和“干预评标”,如何区分界定?

三、现场监督人员的道德水准、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又该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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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5:26:35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wsytl1976) 的帖子

因为不能用其他专家否定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所以监督必须要在评审结果之前。
可以尝试以下办法:
1、引入监督专家。除了评标专家外,再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监督专家,对评审专家评审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2、各部门联合监督。例如可由财政局采购办、监察局等监督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进行监督,若认为有问题,可对其提出修改意见。
怀念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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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5:59:42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sdsitc007) 的帖子

引用第5楼sdsitc007于2010-08-24 15:26发表的 回 4楼(wsytl1976) 的帖子 :
因为不能用其他专家否定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所以监督必须要在评审结果之前。
可以尝试以下办法:
1、引入监督专家。除了评标专家外,再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监督专家,对评审专家评审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2、各部门联合监督。例如可由财政局采购办、监察局等监督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进行监督,若认为有问题,可对其提出修改意见。


是好建议,恐怕实施起来可操作性不大~~

一、所谓的监督专家没有法定权力,这种监督于法无据,评标委员会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这种监督;

二、这种监督于法有据,但监督人员的技术经济水平无法和评标专家相比,只能做些表面上的皮毛工作,监督将流于形式。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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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8-24 17:52:58 |只看该作者

回 6楼(wsytl1976) 的帖子

是啊,今天跟采购办的监督人员聊天,还说政府采购根本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走下去搞不好就是死胡同。
怀念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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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8:25:02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sdsitc007) 的帖子

引用第7楼sdsitc007于2010-08-24 17:52发表的 回 6楼(wsytl1976) 的帖子 :
是啊,今天跟采购办的监督人员聊天,还说政府采购根本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走下去搞不好就是死胡同。



也不至于如此悲观,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有时候也是可以改变国情的!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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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5:24:43 |只看该作者
考虑限制专家自由裁让权有解决方案。

在设计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过程中,增加客观分部分权重。
增加报价得分(一般都有算法);
业绩数个,比如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每个业绩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提供的文件有或无,ISO9000,有1分,没有0分。

有些项目无法数个,可以考虑排序。
比如售后服务,按年售后服务费收费比率做横向比较,收费最低者得3分,次低者2分,第三1分,其余0分。
比如财务评价,按资产负债率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得3分,第二2分,第三1分,其余0分。

若能使客观分接近80分上下,则专家的权力实际只有甚至少于20分。
cntc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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