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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标频次缘何“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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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6:22: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些退休老专家像赶场一样,标还没评完就催促我们加快进度,说还有一场标等着他去评。”某地级市政府采购采购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评审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退了休的老专家们成了政府采购评审的常客,“一年参加3次以上评标的大有人在。”

    专家随机抽取是发挥专家库资源优势,降低同一专家反复被抽中概率,防止供应商、采购人和评委串谋,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有效方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在专家抽取上,许多地区都会超过这个频次要求。

    三因素导致专家频繁被抽中

    记者采访发现,专家被屡次抽中的原因主要有3方面:一是部分地区尤其是市、县一级专家资源较少。二是某些专家以工作忙、费用低等原因推托不来,导致最后频频露脸的就是比较热衷于评标的退休专家。三是部分项目专业性较强导致某类专家被频繁抽中。

    西部某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专家被屡次抽中的情况在基层部门比较常见,其中退休专家占的比例较大。该负责人认为,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职专家工作较忙,加上基层专家库数量本身也较少。在实践中,这些地区很难做到“评审专家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除了在职专家工作较忙、专家数量不足外,部分项目的专业特殊性也是导致专家频繁被抽中的重要原因。西部某省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评标专家就那么几位,评标频率高的情况自然不可避免。”

    “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如何理解

    在记者所采访的10余个省市中,专家评审频率超标可谓一个“通病”。那《办法》中“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定岂不成了一纸空文?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得到了不同的答案。

    西部某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法理上解释,《办法》中“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应当是指专家在一年之内只能参加3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但是因为条件限制,基层是做不到这一点的,一般是只要求专家不连着3次参与评标就可以了。”在对“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的理解上,基层单位不得已做了变通处理。

    相对某些地区基层部门的文字游戏,另外一些地区的做法则更加直接,在本地区的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中将次数进行了更改。

    “我曾经关注过这方面的问题,也看过一些省份关于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得某些省份规定的是一年之内不得连续5次参加,这确实是基层地区按照从实际出发原则进行的修改。”某高校一位从事政府采购研究的专家告诉记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少强认为,从法理上理解,“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实际就是指一年之内参加评审工作不能超过3次。“实践工作中不少地区针对本地区实际,对这一条款进行了变通理解,确实也情有可原。”陈少强对记者说。

    一扩一筛或可破题

    那么,专家频频露脸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最有效的手段是扩大专家库的专家数量。”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目前黑龙江正在开展有关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积极向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企业等征集专家,以保证专家数量的充足,另一方面为解决市级单位专家数量不足的问题,可以允许市级单位经过申请在省级专家库里抽取专家。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认为,技术手段是解决专家频繁被抽取的有效措施。“对于抽取过的专家,我们的系统会进行标识,防止同一专家被频繁抽取,对于专家库数量不足的情况,我们也会时时更新,广泛征集。”该负责人表示。

    东南沿海某省财政局采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止专家被重复抽取,他们开发了专门的专家抽取的软件,专家被抽取以后系统会自动记录。“不过目前专家库的总体数量并不多,而政府采购评标的次数却非常多,因此我们设置的参数目前是同一专家一个月不得超过2次。”该负责人表示。

    规范专家行为比限制次数更重要

    记者在采访中也听到了关于评审专家频繁被抽中的声音。某市采购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会继续增长,未来政府采购的评标数量也会越来越多,靠限制专家被抽中的次数来保证公平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必须要规范专家的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王广波认为,规范专家的行为是第一要务,以次数限制评标的公正仍然难以解决特殊类项目的专家频繁被抽取的问题。“比如一个权威专家和一些年轻专家在一起,极容易出现权威专家一表态另外的专家就‘一边倒’的情况,权威专家的1票可能影响3票,这样的专家哪怕被抽中1次也会产生负面的作用,所以最重要的是约束和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王广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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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9 16:55:4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唉,都不知道是我的智商有问题,还是出台这个办法的人水平有问题。

  
  这种表述,本身就存在着歧义。
  什么叫“不得连续三次”?那反过来说,虽然是“三次参加”,但只要“不连续”,那就不违法了嘛!
  因为,那也没有违背“不得连续三次参加”的规定呀!

  依本人愚见,还不如改成:“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在同一地区从事三次以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更为妥当!

  一直很鄙视财政部门起草法律规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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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7:10:10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bbbylkwhm于2010-08-19 16:22发表的 专家评标频次缘何“超限” :  
    西部某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法理上解释,《办法》中“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应当是指专家在一年之内只能参加3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

  zzj0102认为: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
  
   1、《办法》说的是“不得连续三次”,没有说“不得三次”。
    因此:把它解释成“不得三次”,是对这个法条的过度解读!

  2、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说理解为“一年之内只能参加3次”,这种说法更是荒唐!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1)如果把上述规定理解为“不得连续三次”,那只要不连续,即使4次、5次都可以。
  2)如果把上述规定理解为“不得三次”,那就是说:“一年之内只能参加两次”。
    因为“参加3次是不被允许的”,而且也不存在2.5次之类的情况,所以应该理解为“一年内只能参加两次”,而不能理解为“一年之内只能参加3次”。

  还有还有,看到采购办负责人振振有词地说到“从法理上解释”这几个字,总感觉有点刺眼……
    如果可能,真想弱弱地问一下这位负责人:不知道是哪个大学的法学老师,教他这么进行“法理解释”的,简直是在胡言乱语嘛。
    要是换了我有这样的学生,都不敢承认这学生是我教过的。
    呵呵 ……

    深度疑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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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7:17: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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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22:56:25 |只看该作者
回 沙发 网友:

政令中那个“原则上”就更让人难以理解啦!

什么是原则上可以变通的;什么是原则上不允许的,别人能说的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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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23:02: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gzztitc于2010-08-19 22:56发表的 :
回 沙发 网友:

政令中那个“原则上”就更让人难以理解啦!

什么是原则上可以变通的;什么是原则上不允许的,别人能说的清楚吗?


  有道理!
   “原则上”之类的用词,一般用在文件里。用在法律层级较高的规章——《管理办法》里,是不妥当的。
  规章中的用词和表达,起码应该做到准确、规范,不易引发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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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3:21:54 |只看该作者
“三次”的限制规定本来就不合理。这个一刀切的规定,其实是一个“恶法”。以为不超过三次就不会有猫腻,超过三次就容易有猫腻了?

高水平的专家多参加评审是应该的,不能机械地限制次数,造成评审专家人为稀缺。

人为稀缺后,又盲目扩充,有时会使得评标委员会的整体素质下降的。

如果法条上是有原则作状语,那么这条规定等于没有。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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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4:55:41 |只看该作者
同意汉瓦老师的意见
每个地方有多少高级职称的专家?
每个地方又有多少采购项目?
机械的限制专家参加次数,又没有那么多专家,只能扩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是否能够保证专家素质?如何保证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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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7:41:26 |只看该作者
  做了政府采购工作这几年,感觉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具可操作性。也许决策层对政府采购工作投入的人力,特别是智慧还远远不够。口头说重视,其实还是不够重视![s:90]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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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22:27:19 |只看该作者
公正、公平为政采评审工作作出专业评审意见的专家,就是连续参加评标也不嫌次数多,哪些只是为了评审费而又不能体现专业水平的专家一次也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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