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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9-9 11:23
则依然是设定了报价下限,虽然并不直接否决但效果一样,目的也是同样的,使得中标成交失去可能。
国家规 ...
1、如此设定,违反了相关规定,请问具体是哪条?
2、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来,政府采购好多法律法规都在紧锣密鼓的修订过程中,当下政府采购处于创新改革理念 强化结果导向的新时期。如何买到物有所值的货物,是政府采购新时期的改革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围绕如何避免低价竞标,恶意竞争,必然要有理论和法律法规的突破。适当的牺牲极个别企业的貌似合理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和利益,保证绝大多数企业的有序竞争,使得采购人买到物有所值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是不是也符合少数服从多数,个体服从整体的事物发展规律呢?
3、即使类似描述不能在招标文件中表达,也应该从制度和法律法规层面细化评委会对成本价格干预的内容,使其更有操作性,而不是摆摆样子。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11月27日财政部刘昆副部长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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