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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一直在思考:为何没有进场交易的招标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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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9:38: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由于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对诸如部分材料采购、管线搬迁、物业采购等类型的招标(每年这种标段、标包数约占三分之一)不予受理,所以我们只好选择不进场的招标。具体做法是通过国家法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四大媒介之一:“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其余时限等也是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要求,但评标专家从本单位的库内抽取,另外也没有监管单位。去年本人所在单位的此类标有71个,以往每年也差不多是这个数字。不过这么多年此类标从来没有出现任何争议,原因当然可能有:(1)此类标的标的小(不过有些材料采购标也很大);(2)竞争不激烈。除此之外我总感到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只要有政府参与,总免不了演变成一场猫鼠游戏”。由此我在想:很多招投标也可归类于国务院所讲的“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有效调节或通过协会、中介机构可以实行自律管理”。政府尽可能避免“蛮管、瞎管、硬管”。

以上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作为话题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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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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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7 09:48:08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份相关报道,不是工程招标方面的,仅供讨论中借鉴



上海市政府一年当200多回被告

2014年岁末,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沪成立,至今已运行满一周年。成立跨区划法院是为了打破案件诉讼的地方保护,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依法审理“民告官”案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记者于1月13日和14日走访了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并了解到在这一年中,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为13件。

庭审现场

一开庭:审判长先说“不得打招呼”

1月13日,记者来到上海三中院旁听了一起行政案件庭审,该案是市民袁先生起诉上海市政府和虹口区政府,要求信息公开的案件。

庭审刚刚开始,审判长陈瑜庭就进行了一项特殊的“法律释明”。陈瑜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诉讼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干预案件审理,如有通过关系打招呼、递条子的此类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并向其他当事人公开,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之后,陈瑜庭还明确要求当事人诚信诉讼,并维护法庭秩序。

记者了解到,这种“法律释明”是上海三中院成立后,专门制定的一条新规定,也是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必要环节。据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介绍,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成立,就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制定这一规定就是为了拦住行政案件中“打招呼”这一潜规则。案件的审判长需要在开庭后、调查事实之前就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这项“法律释明”。

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称,“上海的法治氛围还是很好的,截至目前,没有领导对案件审理说情打招呼的现象。”

宣判后: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判决

据此案的原告袁先生介绍,其于2014年曾向虹口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区某地段的居民拆迁信息汇总表。当时区政府答复称,相关信息已移交至区档案馆,建议他去档案馆查询。袁先生向档案馆咨询,但对方称没有此档案。一年后,袁先生再次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居民拆迁信息汇总表。得到“不重复处理”的答复后,袁先生向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市政府维持了区政府的答复后,袁先生将市政府及区政府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简易程序审理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瑜庭向袁先生解释了判决理由。陈瑜庭称,袁先生第一次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时,如果不认可答复,应该当时就向市政府提起复议,可惜袁先生并未这样做。在法律上来讲,就等于是默认了此答复。此次,袁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与之前的申请内容一样,属于重复申请,区政府不需要再做重复答复。而且,上海市政府在收到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其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了解到,这种判后解释的做法,是上海三中院制定的另一条规定。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介绍,法院要求审判长在宣判后,主动向当事人解释裁判理由,而且要用“通俗的语言”,让当事人明白判决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感觉多少还是有了些底气

听完法官的解释,袁先生叹了口气,摇了摇头,表示还是要考虑一下上诉的问题。

袁先生说,因为拆迁纠纷,他已经不止一次地与上海的行政机关“打交道”了,诉讼也不止这一次,此次来三中院打官司,并没有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陈瑜庭法官听后表示,实际上就袁先生的实际诉求来看,他只是想得到居民拆迁汇总表,而根据区政府的答复来看,该居民拆迁汇总表已经移交给档案馆了,已经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了。“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一般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30年内可以公开。”陈瑜庭告诉袁先生。

“谢谢法官,这么说我就明白多了,我回去考虑考虑,下一步怎么办。”袁先生称。

在随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袁先生对于法官的审理和之后的释法工作,还是表示了肯定。他称,“本来民告官就是老百姓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审理的程序再不公开透明,老百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袁先生表示,此次开庭前他也留意到了法官的一番提醒,将打招呼记录在案。“这一点做得很好,至少在民告官中,老百姓多少是有了些底气的。”

延伸采访

只在上海市内跨区划

上海三中院于2014年12月28日成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先行试点机构,该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中院合署办公,是我国首个能够审理“跨区划案件”的法院。它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对于“民告官”案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质疑。

上海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钱光文至今还记得,法院第一天受理立案时的热闹。一批来自湖南、江苏等外省市的当事人,不远千里,来到上海三中院进行立案。“他们可能理解错了,认为上海三中院可以跨省审理案件。”

钱光文回忆,看着这些提着行李箱,一下火车就赶来立案的当事人,自己心里有些不落忍,“他们跑错地方了”。

这样的事情在三中院刚刚成立的三个月内,经常发生,陆续有四、五批来自全国各省市的当事人跑来立案,均是准备对当地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甚至还有从四川、贵州赶过来的当事人。”钱光文称,对这些跑错地方的当事人进行管辖权释明的同时,他能够感觉到,老百姓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那种期盼。

其实,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仅在上海和北京探索,案件管辖范围仍然在两个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并未做到跨省管辖。

据上海三中院方面透露,目前上海一些重大的、易受地方政府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基本都汇集在上海三中院进行审理,该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一审被告为上海市政府的行政案件,以及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为市级行政机关的二审案件。

告市政府案年增18倍

此外,让钱光文印象深刻的还有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立案窗口的变化。“以往很难看到行政诉讼的立案窗口排队立案的情景。”钱光文表示,但这一情形被5月份开始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所打破。

钱光文举例称,2015年4月当月三中院仅受理了16件行政诉讼案件,但在登记立案制度实施后的5月,法院一个月就受理了91起行政诉讼案件,6月至去年底,已有447件行政诉讼案件登记立案。钱光文认为,这是立案登记制和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众对民告官案有了新的期待。

上海三中院的统计显示,2015年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10件,其中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全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为13件,案件数增长了18倍。对此,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表示,这一现象说明,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保护了百姓起诉政府的权利,市民对政府的起诉需求大量增加。

不过,记者了解到,根据上海三中院提供的数据,市政府的败诉率为零。对此,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表示,“应该说,上海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总体上是比较规范的。我们审理案件不看原被告,判决市政府是否败诉,是要看法律依据和事实的。”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认为,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公正审判的责任重大。“不是说市政府没有败诉,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就没有瑕疵。我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会等形式,就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市政府进行沟通,在去年,我们还针对市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瑕疵发出了两个司法建议给被告。但是,这些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专家说法

扩大试点范围还需修改法律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能否走出直辖市?能否在省内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指出,受现行法院组织法的限定,在省内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没有法律依据。

马怀德认为,真正的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应当设立在非直辖市的一般省份。“比如,在河北设立一个保定法院,但可以管到石家庄、邢台、邯郸一些河北省的地级市,这样才能超出原来的行政区划。”同时,还应当考虑设置跨行政区划的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更加全面地体现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划的意义。

而目前,现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法官等由当地同级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院院长、法官,由省或直辖市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如果在直辖市外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相关人员的选举、任命问题,仍然需要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院长由谁选举,副院长、庭长、法官等由谁任命的问题,马怀德建议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而在省内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

文/摄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http://news.ifeng.com/a/20160118/47113046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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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6-1-27 10:18:47 |只看该作者
这还用思考,不进场,就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自己负责招标过程,有什么想法都可以实施,所有想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且招标前的工作做得好,知道自己不可能中标(与招标人的关系不行),就不会来购买招标文件,响应招标来浪费时间与精力和金钱。
而且在场外交易,无论是质疑和投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根本就知道没有结果,有的供应商只有项目进入政府部门的交易场所才会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争取,因为他们知道有政府部门参与才会有制衡机制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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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6-1-27 10:32:08 |只看该作者
斑竹大大,我们应该更多思考的,应该是:进场交易的招标的项目最后的完成质量更好、还是未进场交易的项目最后的完成质量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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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
发表于 2016-1-27 10:36:17 |只看该作者
进了场也没什么用,有些监督部门自己都在操作项目,投诉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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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16-1-27 10:51:38 |只看该作者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这还用思考,不进场,就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自己负责招标过程,有什么想法都可以实施,所有想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且招标前的工作做得好,知道自己不可能中标(与招标人的关系不行),就不会来购买招标文件,响应招标来浪费时间与精力和金钱。
而且在场外交易 .. (2016-01-27 10:18) 
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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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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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1-27 11:39:34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有质疑和投诉才是正常现象,别的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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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27 14:24:17 |只看该作者
进场交易个人认为效率相当低
监管部门没有代理公司人员专业,一套程序搞下来至少一个星期
开标需要等场地的时候比较多,不知道各位有没有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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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6-1-27 14:43:44 |只看该作者

回 superlxt001 的帖子

superlxt001:进场交易个人认为效率相当低
监管部门没有代理公司人员专业,一套程序搞下来至少一个星期
开标需要等场地的时候比较多,不知道各位有没有遇到过 (2016-01-27 14:24)
难道进场交易后,文件是监管部门的人在编制?仍旧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吧。
难道不进场交易,按当地规定需要先将文件提交监管部门备案的可以不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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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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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1-28 14:57:54 |只看该作者
一个最根本的原因:不进场招标,是自愿滴!所以。。。。。。。。。
说的不对请砸砖!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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