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招管〔2015〕104号
各有关单位:
经2015年9月30日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从业行为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2〕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建立档案,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进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应建立档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资质)证书》;
3.《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回执》(省外企业提供);
4.本地(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外地(阜阳市行政区域外)代理机构本地业务负责人任命书及联系方式;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进场从业招标师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现场签名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将一万元代理保证金通过基本账户缴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专户。
第六条 招标代理工作实行招标师负责制,形成的相关成果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答疑等)、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等应由招标师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名。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成果文件和资料应当报招标人、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第八条 从业不良行为情形(附后)由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予以公布。从业不良行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第九条 从业不良行为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发现:
1.市场主体异议、投诉或举报等过程中发现;
2.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
3.在督查、审查等过程中发现;
4.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现。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经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做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一定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代理业务进场交易及不予退还代理保证金的处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30日起执行。 |